中小学校长队伍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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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校长实行退职制度。
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
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
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第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选择地方课程教材的自主权,并负责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
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
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省颁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
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安全、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重视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实践小组的建设与管理。
建好用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
坚持总务工作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装备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深入教学第一线。
校长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村小校长应代好一门主课。
积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和校本研修,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认真记好校长《工作日志》。
积极参加县教育局安排的各种培训。
按规定履行报告和请示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教育局报告或请示:
(一)离开县境一天以上(村小校长向学区或中心校请示);
(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
(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
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
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
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注重基地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
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横向联合,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涵。
同时,还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
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或教育督导时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学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期目标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校长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等级核发,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
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对蒙城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重奖(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一条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控流保学等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
(一)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年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凡群众反映和举报校长问题,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校长诫勉制度。
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育措施,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是为了关心和爱护校长,教育和帮助校长,以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校长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存在明显缺点错误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劝勉: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
(二)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严禁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改措施,并即行整改。
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校级领导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负责,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
(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长,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在新聘任校长的学校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