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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_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_诉讼法讲座心得2_

这个学期开始,我们开设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而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们已经学习了与民事诉讼法联系密切的两门课程:

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门课程的学习对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

在对民事诉讼法近半个学期的学习后.我觉得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需要我们对程序性的内容加以记忆,同时还要去几节.而很多时候这些内容很容易被我们搞混.

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不仅要学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要了解其它法系.其它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觉得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该紧密的联系民法,但是我很多时候都做不到这点,没有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民法相对应.由于我们已经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很多时候又把民事诉讼法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内容相混淆.

上课心得这个学期,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课是由韩老师上的.韩老师上课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叫同学起来读法条,还有一个就是喜欢说英语单词(我猜他大概是打算出国吧).上韩老师的课感觉很轻松,课堂气氛也很活跃.韩老师讲课是把讲课内容与法条结合起来,这大概也说明法条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的重要性.他讲课时候都是把我们所学习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相结合,让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消化.理解法条以及课本内容.我觉得民事诉讼法课唯一的一点点小的不足就是韩老师上课内容的系统性不是特别强.一样韩老师以后上一个阶段课可以给我们做一个系统性的小节,让我们对只是有一个更系统性的理解.我觉得这样的话民事诉讼法课就更加完美了

_诉讼法讲座心得3_

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多功能教室听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但知道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还知道了如何保护自己用法律.给我们讲座的是田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讲座的主题是:

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他给我们讲了许多案例.为了让我们都能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周三下午学校请来了田村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我们做了一场法律专题讲座.

讲座让我体会到:

作为新世纪的好少年,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______爷爷说: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知道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应该遵守的规则是:

不打架.斗殴;

不参与偷窃,抢劫;

不参与赌博;

不看黄色书籍或电影;

旷课.夜不归宿.辱骂他人.强行抢夺他人的财产.吸毒等这都不是一个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应该做的,这些都严重的触犯了法律,一旦触犯,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听了这次的法律知识讲座,我知道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犯罪,主要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我们一定要从小学开始就增强法律意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希望的明天在我们手中.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令我久久不能忘怀._中学的两位学生因晚上没有钱吃夜宵,就想方设法去抢别人的钱.他们两个偷偷潜入一个学生宿舍,用手捂住学生的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他们身上搜到了几块钱.他们用这仅有的几元钱买了些水和几根烟,觉得不过瘾.又去了另一个宿舍,同样只搜到几元钱.就这样,忙碌了一晚上,他们共抢了31.5元.第二天早上天还没亮,他们就被民警和保安逮捕,共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500元.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

做人一定要守法,要靠自己的勤劳挣取每一分钱.接下来的事件更是令我瞠目结舌,一位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竟然向素不相识,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索要财物.最终,他因敲诈勒索被判了刑,一个年轻的生命要在黑暗的监狱中虚度青春,一颗年轻的心在空中虚空飘邈,沉浮不定,最终这个无知的少年将面对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_诉讼法讲座心得4_

一.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孩子们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广大儿童知法.学法.懂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活动总结

9月_日,下夹河学校全体师生隆重集会,认真听取了中学法制副校长战利平的精彩法制讲座.

讲座分别由中学校长李顺和及中心小学校长赵晓主持,他们首先对此次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作了深刻的剖析,动员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

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

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

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_周岁,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

(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

(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

(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

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_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

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_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_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_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_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_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_周岁,__年_月_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_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_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信州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出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_诉讼法讲座心得5_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

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

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_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

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

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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