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同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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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某道路工程合同书Word下载.docx

2009年2月15日

合同工期:

10个月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整(人民币)¥

88357319.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另册)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5月12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待双方完整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

(另册)

四、投标文件

五、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上顺序作为本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44—9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JJ1-9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2.1: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5.2.2:

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授权:

进行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

5.2.2.1:

在质量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按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责任和权力。

业主保留在质量问题上的一切否决权。

5.2.2.2:

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按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责任和权力。

发包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完成省、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权力和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5.2.2.3:

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发包人严把计量支付关。

发包人保留计量、计量支付的终审权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认权。

5.2.2.4:

在合同管理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发包人保留工程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

除上述权力外,发包人还授予驻地监理工程师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职权。

5.2.2.5:

发包人保留对分包方案的最终审定权力。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

发包人的全部权力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要求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租)用、青苗及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和架空障碍物,达到基本具备工程施工条件,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如因协调配合(发包人原因)问题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的工期滞后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1.2将施工所须的水、电路线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至施工现场,场内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场外道路由发包人负责于开工前完善,确保大型机械进出场和各类成品及半成品运输通道基本畅通、提供施工临时道路;

且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维护上述通道达到能满足运输及机械行驶的荷载要求并承担上述费用。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8.1.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须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许可证》、挖掘占道手续、委托工程监理、施工用地等满足工程进场要求。

若不能在开工前办理、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陆续办理,发包人并应在开工令发出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牵头协调由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协助勘测放线工作。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5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进行协调,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供专项资金。

8.1.9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

8.1.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交件提交时间: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工程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报表每月25日前提交。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确保施工正常运行。

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南充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9.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已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意见及专项资金进行处理,影响的工期应顺延。

9.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城市管理部门要求。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工期确认的时间:

自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次日起算。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1.2实施爆破作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办理爆破相关施工手续,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政策变化、材料价格变化、停水、停电及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协商;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合同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预付款为本工程合同金额的10%,人民币:

8835731.90元,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审核支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从第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起每月扣回预付款总额5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工程量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定,单价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执行,每月25日前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进度报表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后7天内审定,审定后7日内按完成进度的75%支付(银行转账)。

26.2本工程须在银行开专户,由业主委托银行监控工程款专款专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调整。

(出现本合同29—3条款情况时除外)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进场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由双方共同进行复核、认定。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双方共同复核的工程量为准。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

(4)在支付及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经上(含15%)时可申请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但是否调整由监理工程师、发包和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决定。

如需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参照(3)条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

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双方完成工程结算;

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付款至工程结算总额的85%;

工程结算审计后2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

34、质量保修

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在办理财务结算时一次性扣除,保修期满后28日内无息退还全额保修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

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

35.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条。

35.2.2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条。

35.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约定向南充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同意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需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1.1发包人投保内容:

/

40.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40.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自行为其在本合同服务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办理保险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3%,在合同签署前提交,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数:

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正本1份、副本各4份。

47、补充条款

47.1在合同段全部工程及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后28天内,发包人全额退还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47.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六、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规定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发包人委托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造价: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书中的应当有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时间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使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旅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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