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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重点问题提示: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

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

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

委员会委员来自9个国家,包括:

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

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Gompers)担任。

劳动委员会从1919年1月开始到同年4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

在1919年4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

和约第:

387条至399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400条至第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427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

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

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

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

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

“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

”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

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

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

”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

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

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

“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

”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

“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

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

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16个公约和18个建议书。

1920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

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

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

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

这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

1926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

监督体系中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独立的法学家组成,负责审查各国政府的报告,并独立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报告。

目前,专家委员会由20位在国际法和社会学领域具有较深资历和崇高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委派,以便于对各国政府保持独立。

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被重新委派。

1932年,托马斯去世,第二任局长是英格兰人海罗德·巴特勒(HaroIdBuIler)。

巴特勒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各国失业人数剧增,因此国际劳工大会上工人组与雇主组对于是否要减少工时发生激烈争执,但是争执没有取得什么结果。

1934年,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D.Roosevlt)当政期间,美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虽然当时美国并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

1939年,美国人约翰·魏奈特(JohnWinant)成为第三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魏奈特曾经担任美国新布什罕纳州(NewHampshire)的州长,以及美国社会保障体系首任长官。

当时欧洲已经战云密布,瑞士又离战争源地太近,因此1940年5月,魏奈特决定把国际劳工组织暂时迁到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1941年,罗斯福总统任命魏奈特取代约瑟夫·肯尼迪,担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于是爱尔兰人爱德华·费兰(EdwardPhelan)成为第四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费兰对国际劳工组织事务极其熟悉,曾经参加过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起草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仍继续存在。

1944年,还在战争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4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这次大会通过了著名的《费城宣言》(DeclarationofPhiladephia)。

《费城宣言》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进一步阐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

《费城寅言》明确指出:

“劳动不是商品。

言论和结社自由是持续进步的基础。

任何区域的贫穷都对当地的繁荣构成威胁。

因此,全人类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丰富物质生活和精神发展。

”这对于从人权的角度重新看待劳动权,并推动了劳动条件的持续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战争结束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与新成立的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与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

1948年,美国政治家戴维·摩尔斯(DavidMorse)成为国际劳工局第五任局长。

摩尔斯曾经在杜鲁门政府中任要职,具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他担任国际劳工局局长一职长达22年,在他任职期间,成员国增加了2倍,经费预算增长了5倍,职员人数增加了4倍。

196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总部设立了国际劳工研究所。

1965年,在意大利的都灵设立了国际培训中心。

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以纪念其成立50周年。

1970年,英国人威尔弗莱德·简克斯(wilfTedJenks)成为第六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他和费兰一起是《费城宣言》的共同起草人。

简克斯在职期问,东西方国家集团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劳动问题被政治化了,简克斯依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

1973年,简克斯去世,法国政治家弗兰西斯·布兰夏(FrancisBlanchard)成为第七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在他任职期间,1977年至1980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劳工组织,这对国际劳工组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经费方面减少了1/4的收入。

1980年里根上台后,美国才重新回到了国际劳工组织。

1989年,米歇尔·汉塞纳(MichelHansenne)接替布兰夏,成为国际劳工局第八任局长。

汉塞纳原任比利时劳动人事部长,他是冷战结束后的第一任国际劳工局局长,并于1993年获得连任。

汉塞纳提出积极伙伴关系政策(ActivePartnershipPolicy),主张改变一切围绕着日内瓦总部进行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旧体制,积极促进国际劳工组织在活动与资源方面的分散化。

1999年5月,朱安·索玛维亚(JuanSomavia)上任,成为国际劳工局现任局长。

索玛维亚是智利人,职业律师。

他曾经担任过社会发展全球首脑会议的筹备会主席、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席、智利驻外大使等职务。

他是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成立时只有42个会员国,但是到了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已经达到了175个。

当今的国际劳工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为提高国际劳动标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目标与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开展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

一切国内、国际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具有经济和财政性质的措施,均应以此加以衡量,只有能够促进而不是妨碍达到这一基本目标的措施才能予以接受。

根据1944年的《费城宣言》第二部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

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其宗旨所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费城宣言》第三部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要努力达到以下十项目标:

(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2)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能最充分地发挥他们的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地保护各行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各项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主要依据。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规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的9项原则,包括:

(1)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

(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

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了20世纪40年代,这些原则大多数都已经得到了实现。

因此,在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第一部分中,叉重新对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

新的基本原则包括四项:

(1)劳动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4)反对贫困的斗争既需要在各国内部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问进行持续一致的努力。

工人和雇主代表应当以平等的身份与政府代表一起,以提高共同福利为目的,进行自由讨论和民主决策。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此外,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是重要的辅助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TheInterantionalLabourConference)。

国际劳工大会就是会员国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责主要是修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制定和采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且监督其实施,表决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的财政预算,决定接纳新的会员国,选举理事会,等等。

国际劳工大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一般每年7月初在日内瓦召开,截至2003年7月,一共召开了91次大会。

每个会员国的代表团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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