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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

2、负责制定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编制工程质量规划。

4、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证申报。

5、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并对所属各科室及工程项目组质量工作考核。

6、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7、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组织召开质量总评会和分析会。

8、负责组织优质工程评比及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优质工程推荐。

9、负责并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1、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的设计审查。

2、电子商务部负责组织由大庆炼化公司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验收;

负责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的处理。

3、质量监督站按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基建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大庆炼化公司招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大庆炼化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大庆炼化公司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基建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公司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会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在参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中,应对所采用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的时效性、适用性,对设计内容与现行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第十三条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交底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会审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生产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认真做好符合性会审、工艺要求会审和施工条件会审。

审查设计执行标准规范是否合理,有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部位,有无执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覆盖不到的工程内容,监督图纸会审提出问题的落实和解决。

第十四条应拒收质量不合格的初步设计、施工图或责成设计单位修改。

对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按设计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违约处罚。

第四章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在材料、设备采购时应认真审核合同技术附件中的质量条款,合同中应明确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应按照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设计单位对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负责,技术参数应满足材料、设备采购的需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供货厂家。

第十七条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本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采购合同要求。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在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入现场。

第十九条严格材料检验、试验的见证制度。

材料的检验、试验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员的见证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第二十条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对于紧急放行的材料、配件要严格按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除必须详细明确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的采购界面划分外,还应明确承包商对材料、设备选型、订货、监造、现场检验和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所担负的责任,落实业主对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控制、约束的责任,必要时应共同确定供货商范围,并实行签字确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设备的监造工作。

关键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造单位或派本公司有监造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驻厂监造,监造工作必须事前制定监造大纲并经公司组织审查,在注重设备本体监造的同时要加强对制造单位外协件的监造,确保设备整体质量。

监造单位或监造人应定期向公司监造委托部门及采办部门上报监造报告,及时报告器材设备的制造动态。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除追究供应厂商的责任外,如因此引发生产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进度,及早组织订货,保证设备器材制造单位有合理的制造工期,避免因赶工造成的质量缺陷,为保证器材设备质量创造条件。

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时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质量要求及质量责任,以及质量检验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开工前,应针对工程特点编制《质量规划》,明确质量工作目标,确定质量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对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十七条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其质量保证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满足对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关键的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如:

管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工、电工等人员资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的人、机、料、法、环实行有效的检查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严格施工过程的检查与控制。

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

重要工序、隐蔽工程、工程中交、工程交工等环节必须经有关方代表检查确认,并按要求的时间内,在记录上签字认证。

第三十四条审查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的建立完善情况,是否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有无严重滞后现象,内容的填写有无违反标准规范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对于事后无法检查的项目内容,严格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对于例外放行的工序要严格按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

组织召开质量讲评会、质量分析会。

第三十八条对于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返工和修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及时审查施工单位对已完分项工程的评定以及分部工程的核定,作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生产使用单位作好工程交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专业质量管理按相应附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监理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行监理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基建管理部要组织抽检和联合检查,动态掌握施工质量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审查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质量控制方法、手段等是否满足要求,监理人员及检测仪器配备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第四十六条审查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到位情况,是否及时认真的进行了工序检验,需旁站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旁站监理,有无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应认真编写监理周报、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状况,检查并督促质量问题的落实整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大庆炼化公司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行《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346号)。

第四十九条在办理开工报告前,由基建管理部负责到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条项目开工前基建管理部(监理单位)应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质量监督站共同确定停监点、必监点,明确质量制度、检验标准、工作流程,配合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后,基建管理部(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符合有关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并按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评合格(或优良)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申请书》,向监督站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质量等级核定。

第八章质量责任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选用没有承担该工程资质(资格)的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未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擅自套用或变更设计图纸。

5、要求承包单位承担缺乏质量保证条件的任务。

6、其它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三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资料有误,评价不准。

2、选用的生产工艺或技术不成熟,材料、设备有误。

3、计算错误。

4、图纸差错或标注不清。

5、设计交底不清。

6、未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问题,或现场代表指导错误。

7、其它属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违反国家施工规范、合同规定、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擅自修改设计。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5、不按规定取样进行试、化验,或提供假试件。

6、不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施工文件。

7、不及时进行保修工作。

8、其它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监理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1、擅自超越资质(资格)等级、业务范围进行监理。

2、没有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或项目监理部的设置不符合项目需要。

3、项目监理部未按规定进驻现场工作。

4、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或监理工作失误。

5、其他属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六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物资采办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设备器材、零部件等不满足相关制造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

2、设备制造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派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技术指导,或现场指导错误。

3、物资采办单位未提供有效的设备器材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材料。

4、以欺诈的行为提供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

5、其他属于器材制造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质量由于下列原因,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在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

2、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承担该工程资质(资格)的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见第五十一条)。

5、设计—施工总承包还应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质量责任(见第五十条)。

6、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还应承担器材制造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见第五十四条)。

7、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九章保修及赔偿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十条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化工建设工程保修期为:

从工程交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至以下规定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特殊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第六十一条因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二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中属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参加工程建设各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其它质量责任。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依法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按规定进行举报,并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的单位或出现质量不合格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应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庆炼化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土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静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三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四工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五焊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六无损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七电气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八仪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九防腐、绝热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十质量规划管理规定

附件十一质量大检查管理规定

附件十二质量分析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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