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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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检查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

(五)每年对承包方工作及承包方领导的表现给出客观评价并完成书面工作业绩评价总结,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上报大唐国际重庆分公司和承包方上级单位;

(六)合理核定承包方人数和费用;

审核、批准承包方的人员流动;

依据合同条款或有关考核标准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公司安环部是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包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大监督人员岗位标准和工作标准;

负责承包方单位领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内容为:

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及消防管理规定,其它相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后组织考试;

合格者成绩由安环部登记保存,不合格者补考至合格。

第十三条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归口管理承包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管理,每月对承包方人员进行检查摸底和核实,监督承包方有关人员取得电力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证》或其他资质,有效监控项目部人员的流动。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公司生产领导及设备部、发电部等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及归口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承担技术责任;

点检员、运行人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现场管理责任;

设备部、发电部等部门的安监人员及安环部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承包单位管理制度和奖惩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管理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严禁随意考核;

要为承包单位解决好生产后勤服务;

先进班组和个人的评选与奖励要包含承包单位,奖励要与公司同标准,奖励由公司另行兑现;

公司领导要参加承包单位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

第十六条发包部门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核表》(附件1)报安环部审核批准:

(一)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质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必须交复印件。

(填写附件1)

(二)对高危企业(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安全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企业,要有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

(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在投标书中提供。

(四)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一般企业在投标书中提供人员素质资料,高危企业和特种设备企业要交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的,或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项目,提供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改造、维修)、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特种作业资格许可证”;

必须交复印件。

(七)涉及定期试验的施工机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填写附件6)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填写附件5)

(九)施工人员名单、年龄、健康证明;

交身份证复印件。

(十)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变动,应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

(填写附件8)

第十七条开工前发包部门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必要时,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设备部、水工部、发电部)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单项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九条发包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安环部审核签字、盖章。

发包部门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作为工程项目合同附件,并与承包合同副本开工前一并送交安环部备案(填写附件2,其中协议编号发包部门不用填写,由安环部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安全协议中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三项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三项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等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对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包括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的有关人员,否则验收无效。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财务部门根据设备部、安全环保部的书面通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凡未按本制度执行工程发包的,施工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由发包部门及承办人负责。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

(填写附件7)

第二十五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要求,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业主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批准。

(封面填写附件4)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

第二十七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种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协议里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发包方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条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为:

具体工作风险交底,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劳动防护具体要求,操作规程具体要求,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其它相关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后组织考试,成绩需登记、保存。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

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电气工作有关的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学会紧急救护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

第四章发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向安全环保部提供合格人员名单,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在合格人员名单上盖章,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要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做好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发包方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三十八条发现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关部门人员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整顿并上报安环部,发包方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发包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为承包方办理开工通知单后才允许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四十一条发包部门工程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向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提出危险点并制定控制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

(填写附件3),组织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四十二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负责人,监督施工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四十三条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协调事宜。

第四十四条随时监督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五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

对工程的安全方面负责。

第四十六条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对承包单位实施停工整顿。

 

第六章对厂家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生产设备厂家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售后服务的,可以不进行资质审查。

第四十八条由设备部负责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备查。

第四十九条由设备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入厂胸卡。

第五十条对有关人员的违章处罚或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应从设备定货合同中预留的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设备厂家。

 

第七章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发包的工程,不得“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都要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生产设备损坏、机组停用等事故,要及时逐级汇报。

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需要向地方政府汇报的事故,必须同时报地方政府,不得隐瞒事故。

第五十三条视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

调查组包括发包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等部门、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等。

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要邀请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第五十四条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和责任认定,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表1:

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表

附表2: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附表3:

现场负责人安全措施交底卡

附表4: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附表5:

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表6:

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附表7: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措施交底卡

附表8:

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9:

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表10:

发包工程登记台帐

附表11:

考核罚款单

附表1

工程名称

发包部门

发包工程负责人

承包方

承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安全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电话

营业执照

合格()不合格()

法人资质证书

或法人委托书

合格()不合格()

安全资质证书

(矿山、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设备、建筑等施工)

特种作业许可证

负责人资格证

(矿山、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设备、建筑等施工)

合格()不合格()

安全员资格证(矿山、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设备、建筑等施工或超过30人的)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证明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

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施工机具、工器具、安全用具应具有检验资质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数及操作证

电工()人有()无()

电焊工()人有()无()

起重工()人有()无()

架子工()人有()无()

发包部门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安环部审核人意见:

以下内容为协议样本,建议采用样本格式,内容可根据关联合同调整

附表2

协议编号:

工程安全协议书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承包形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止完工。

三、总则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必须具备承揽工程所必须的、符合规定的资质和条件。

2、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发包单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交发包单位安环部存档。

3、乙方应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

乙方安全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安全会议,服从甲方安环部的领导。

4、施工中乙方发生安全问题必须立即汇报甲方安环部。

5、为保证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乙方必须向甲方安环部交纳(或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此保证金作为对违反本协议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或事故赔偿用款,不足时由乙方补齐,节余款退给乙方。

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或乙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相关的事故报告由乙方填报。

7、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施工方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并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8、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害,由甲方承担医疗费用,乙方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四.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凡资质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不能承包本企业工程。

2、开工前,发包单位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年龄健康、工种配备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工程要求。

3、甲方项目负责人对乙方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甲方在乙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5、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并按措施要求做好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

6、要求乙方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符合安全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禁止使用。

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

7、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监督乙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乙方设监护人。

8、发现乙方或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罚款,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进行必要的整改。

9、乙方或施工人员有违章行为,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罚款。

10、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甲方有权对承包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五、乙方的安全责任

1、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甲方的资质和条件等必须的审查。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乙方必须请甲方进行再教育培训。

3、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要主动配合甲方完成对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考试。

乙方应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监督乙方施工人员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专职监护人。

5、开工前办理开工申请手续,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好出入证。

6.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相关预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7、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乙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甲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

乙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甲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中途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履行手续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9、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0、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甲方。

11、乙方或施工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甲方的处罚。

12、乙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施工人员的登记表,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3、乙方不得使用童工;

非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

14、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15、从事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施工安装、改造、维护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时必须设专职安监人员。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

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满足要求。

六、处罚

1、施工人员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时,按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2、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区域以外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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