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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考情分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面。

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讲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

(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

(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

自然人;集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因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六、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法律监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1.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真题举例

【例1】[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一)》第113题]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A.通过三个月后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D.公布三个月后

【专家点评】法律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3)由另外的专门决定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不管以何种方式,法律都要明确规定实施日期。

法的效力的指向是未来而不是过去。

所以本题应该选C。

考生应当注意选项B中的“批准”和选项C中的“公布”两个词的区别。

【例2】(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专家点评】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体系概念的了解,难度不大。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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