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水利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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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

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察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评审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

3.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3000字。

四、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掌握并熟练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应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并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应用于工程实践;

4.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5.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6.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2项;

或参与完成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

项目需要通过市(州)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4.申请并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

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3件;

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通过市(州)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

7.参与完成2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

项目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获市(州)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

项目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荣誉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或在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等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等阶段报告2本,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具备

(一)

(二)(三)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

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三等(及以上)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

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5项。

项目通过市(厅)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3发明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件;

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职能部门荣誉表彰。

五、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掌握并熟练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科学技术研发、规划咨询与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勘测、规划咨询、运行管理等能力,能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

5.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6.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任工程师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

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小型项目4项。

项目通过市(厅)以上有关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件以上(限前3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3件以上;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职能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1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水利厅等省级职能部门或验收。

8.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常务理事一届以上,或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

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设计奖、咨询成果奖或其他同级行业奖项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国行业协会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

(三)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贵州水利水电》等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负责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部,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鉴定或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上发表论文2篇;

或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请。

除具备

(一)

(二)(三)要求的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以上奖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

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

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限前3发明人),其中,至少1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前3发明人、设计人)。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3项;

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是否删除)。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六、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水利水利工程技术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

1.全面掌握并熟练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熟练运用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能创造性地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

2.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项目的研发、设计、施工、管理等能力,能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有十分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4项,或小型项目8项。

项目通过省(部)级有关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限前3发明人)(发明专利1个等于实用专利3个),其中至少1件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水利或其他省级职能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3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职能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州)重点(重大)3项,项目通过省(部)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是否删除)。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4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工程师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

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

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协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有关部门审批、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发明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

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七、附则

第十五条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条件申报专业职称: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工建筑结构、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内河航道港口与河湖岸治理、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库移民、工程安全监测、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物探、工程造价、地质勘察与测绘、水力机械与电气(含自动化)、金属结构、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以及水利与水力发电工程相关的专业。

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任职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

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下的任职时间折半计算。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

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包括:

1.大禹水利科学奖;

2.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同级行业奖;

3.贵州水利科学技术奖、贵州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或其他同级行业奖;

4.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

5.其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同级行业奖。

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材料证明。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

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两篇核心期刊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与申报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本《条件》中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重点(重大)项目”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工程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年发布的“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中的工程项目。

申报业绩应注明所报项目的工程类别。

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参照水利部2017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治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5等(见下表)。

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申报业绩应注明所报项目的工程等别。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工程

等别

水库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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