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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考试重点16章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交易所会员制度的含义;会员的定义;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报送材料,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上报交易所理事会审核;、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条件及审定。

  三、交易席位的含义;交易席位的分类:

根据报盘方式,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在我国,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普通席位(A股席位)和特别席位(B股席位);在有些国家,根据席位不同的业务目的,有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各种席位的含义及特点。

  四、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的条件:

具有会员资格、交纳席位费;取得席位的程序:

向交易所席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席位申请表,出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文件;取得席位的批准;交易席位的使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1-10)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不能成为证券交易委托人的条件;证券经纪商的作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经纪关系的确立: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第二节登记存管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真实性;自然人开户的要求;法人开户的要求;B股投资者开户的要求;股权登记的申请;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送配股及转配股的股权登记。

  二、证券存管的含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和投资者指定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证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一、开设资金账户的要求;办理资金存取的主要方式:

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银证联网转帐存取;各种存取方式的要求。

  二、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证券账号、日期、品种、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它内容;委托形式:

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的形式:

电话委托、传真委托或函电委托、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

  三、委托受理的步骤:

验证、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申报原则:

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委托撤销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节竞价成交

  一、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连续竞价的申报方法及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二、竞价结果:

全部成交、部分成交和不成交。

  第五节B股交易

  一、B股交易的特点;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境内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的有关通知。

  二、B股交易委托买卖的分类:

境内委托、境外委托;B股交易的方式:

无纸化交易方式及电脑申报竞价方式;T+0回转交易制度。

  第六节网上发行的申购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网上发行的种类:

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

市场性、连续性、经济性、高效性。

  二、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的申购程序。

  三、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及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要则。

  第七节认购配股缴款

  一、配股权证的派发、登记、托管及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二、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

  第八节分红派息

  一、分红派息的概念;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第九节交易费用

  一、交易费用的构成:

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二、各项交易费用的定义及收费标准。

  第十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经纪业务操作制度各种规定的含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检查:

证券公司的自我监管,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证券自营业务(1-2)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范围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决策自主性的表现: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含义;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主要对象:

上市证券自营买卖、其它证券自营买卖;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特点:

吞吐量大、流动性强、高风险、高收益;其它证券的自营买卖:

柜台自营买卖,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

  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中国证监会1996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条件;证券营运资金和净证券营运资金的含义;对证券自营业务专营、兼营机构资产及资本金的限制;净资本的计算公式;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程序;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的内容;资格证书的管理。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内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其它禁止行为;内慕交易包括的行为;内慕人员的含义;内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含义及包括的内容;其它禁止行为的内容。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内容:

规模及比例控制,内部控制;规模、比例控制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自营业务决策制度(分级授权、分级决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营操作原则,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四、证券自营业务专设账户、单独管理的含义;证券公司的报告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检查制度的内容、手段及实施主体、检查对象的职责和权利;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内容;禁止内慕交易的主要措施:

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自律管理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慕交易的监管;证券公司对内慕交易行为审查的内容。

  五、证券公司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罚;对证券公司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处罚的条件;《刑法》对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人员处罚的规定;《刑法》对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处罚的规定;《刑法》对证券自营违规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第四章清算与交割、交收(1-5)              

  第一节清算、交割、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的概念;对清算含义的三种解释;证券清算业务的含义;交割、交收的概念。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三、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清算与交割、交收模式

  一、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流程;清算路径的概念;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流程;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划拨方式。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法人结算办理流程;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会员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的含义;证券营业自办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的程序。

           

  第三节交割与交收方式

  一、一般交割、交收方式:

当日交割、交收,次日交割、交收,例行日交割、交收,特约日交割、交收,发行日交割、交收;各种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

T+1交割、交收,T+3交割、交收。

T+1交割、交收的含义;我国目前适用T+1交割、交收方式的证券种类:

A股、基金、投资基金、国债、国债回购、债券;我国对B股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及程序;结算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可分为:

净额交收指令、逐项交收指令;托管银行对交易交收的选择:

银行对付、收券不付款、付券不收款。

              

  第四节清算、交割、交收的中的禁止行为

  一、对交收中的资金透支的处罚办法;对资金交收中透支的处理程序。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交割中实物券欠库的处罚办法及处理程序。

              

  第五节股权与债权的过户

  一、股权与债权过户的概念及特点;股权与债权过户的种类:

交易性过户、非交易性过户、账户挂失转户;各种过户种类的含义及特点;非交易性过户的种类:

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初期交易过户的“双向过户”方式的操作规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程序。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管理二级明细股份后的交易过户操作规程;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交易过户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规则。

            

第五章证券回购交易(1-3)             

  第一节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和程序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回购交易的内容:

证券的持有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回购交易的实质;我国开办回购交易的目的;我国目前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

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我国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

沪、深证券交易所及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二、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

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

以券融资方、以资融券方;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以券融资的含义及程序;以资融券的含义及程序。

              

  第二节证券回购交易的规则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2、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3、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

  二、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的原因;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三、以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的报价方式的缺陷;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的含义及操作方法;有关报价的各种规定;国债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四、标准券的概念及设立标准券的优点;标准品种的概念;我国设立标准品种的原因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回购交易品种的规定;我国两地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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