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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税务检查征管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
2001-06-04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
2001-04-28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
(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
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
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
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
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
(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
(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样式附后)。
四、关于利息计算和退库问题
(一)、关于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银行入库之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关于利率
按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执行。
(三)、关于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①
注释:
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执行现有规定,待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和相关文件下发后再做统一修订和调整。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
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②
()地税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由等位同志从 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年 月至 年月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请届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2:
询问通知书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时到
就有关涉税问题接受询问。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税务处理决定书④
()地税字第号
关于涉税一案,调查取证已终结,现查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以上应缴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入库。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4: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⑤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涉税一案,经立案,调查取证已终结,现查明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1、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开户银行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③④⑤此件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附件5:
限期纳税通知书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的规定,你(单位)年月(季)的应纳税税款
元,限年月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释:
⑥此件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