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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灾害与导致灾害的现象看成是同一件事情,在中文文献中,人们也经常把灾害(disaster)与致灾因子(hazard)混为一谈,这实际上混淆了灾害和致灾因子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各种危险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本身与其所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区别。

在灾害经济学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致灾因子是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为一种对生命或财产的潜在危险。

一些国际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致灾因子的概念,但其含义基本相同。

在各种定义中,我们首先要提及的是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UNISDR)的定义,作为国际减灾十年的延续,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的一项职责就是支持规范使用与灾害相关的术语,它根据不同国际资源的广泛认识,对一些术语给出了精确的定义,其目的是对减灾工作中的术语建立起共识,其定义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该机构在2004年颁布了《术语:

减轻灾害风险基本词语》,发表在《与风险同存:

全球减灾行动回顾》里。

一年之后,《兵库行动框架2005-2015》要求UNISDR:

“至少要用所有联合国官方工作语言更新和广泛推广有关减轻灾害风险国际标准术语,并在项目、机构发展、工作、研究、培训课程及公共信息项目中使用。

因此,该机构又于2009年颁布了《UNISDR减轻灾害风险术语》,对2004年版的一些术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该机构2004年对致灾因子的释义为,“可能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和经济破坏或者环境退化的,具有潜在破坏性的物理事件、现象或人类活动”。

2009年,国际减灾战略对该定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定义如下: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健康、财产损失、生计和服务设施丧失、社会和经济混乱或环境破坏的危险的现象、物质、人类活动或局面”。

修订后的定义内涵更加广泛。

首先,在定义中增加了致灾因子对健康、生计和服务设施的危害,强调致灾因子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的影响,比原来的定义更加全面概括了致灾因子对人们的负面作用。

其次,在对致灾因子来源的描述上,增加了有可能造成破坏和损失的“物质”和“局面”(condition)两种情况,“局面”强调人们所处的某种状态也是造成损失的一种原因。

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FederalEmergencyManagementAgency)在其报告《多种致灾因子识别和风险评估》中给出的定义是:

“潜在的能够造成死亡、受伤、财产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农业损失、环境破坏、商业中断或其他破坏和损失的事件或物理条件”。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4)给出了自然致灾因子(NaturalHazard)的定义:

“自然致灾因子是指发生在生物圈中的自然过程或现象,这种自然过程或现象可能造成破坏性事件,并且人类的行为可以对其施加影响,例如环境退化和城市化”。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致灾因子为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带来威胁的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如地震致灾因子,是人们通过感觉和仪器查觉到的地面振动,与刮风、下雨、闪电、山崩、火山爆发一样,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自然现象,是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的能量突然释放而引起。

对于台风致灾因子来说,是产生于热带洋面上的一种强烈热带气旋,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或特大暴雨等强对流天气,为一种自然现象。

滑坡致灾因子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在一些情况下,致灾因子是关联的,例如飓风会造成洪水,地震会引发海啸等等。

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生物致灾因子,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对生物致灾因子的定义为:

“起源于有机体的过程或现象,或是通过生物媒介传染所致,包括暴露于微病原体、毒素和生物活性物质之中,它们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患病或其他健康影响,造成财产损坏、生计和服务设施丧失,社会和经济混乱或环境破坏”。

致灾因子除自然致灾因子以外,还包括技术致灾因子和人为致灾因子,技术致灾因子是指起因于技术或工业环境的致灾因子,生产上的安全事故就是比较典型的技术致灾因子,技术致灾因子也可能是由于自然致灾因子直接作用的结果;

人为致灾因子包括动乱、暴乱和战争等,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灾害。

致灾因子基本的决定因素包括位置、时间、强度和频率。

如我们用震源、震中和震源深度等描绘地震发生的位置,用震级和烈度表示地震的强度。

对于台风致灾因子来说,其致灾因子往往包括大风、降雨、巨浪及风暴潮等,一般采用大风强度作为台风致灾因子强度的衡量标准。

此外,一些自然致灾因子如台风在时间上具有周期性发生的特点,并且可以预测其位置和影响范围。

与致灾因子不同的是,灾害是指各种致灾因子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当致灾因子达到某种强度,超过人们的应对能力(copingcapacity)而无法控制时,给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潜在危险变为真实的损失时,这时致灾因子造成了灾害。

这里的应对能力是指人员、机构和系统运用现有技能和资源应对和管理不利局面、突发事件或灾害的能力。

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ISDR)对于灾害的定义为,“社区或社会机能严重破坏,涉及广泛的人员、物质、经济或者环境损失和影响,并且超过了受影响的社区或社会运用自身的资源进行处理的能力”。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4)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为:

“自然灾害被理解为致灾因子与人类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的应对能力影响损失的范围和程度”。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theRedCrossandRedCrescentSocieties,IFRC)在1993年的世界灾害报告中指出,“灾害综合两种因素:

事件和脆弱人群,“事件”揭示了个人和社区的脆弱性,当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社区经济和社会结构受到严重破坏以至于损害其生存能力时,灾害就发生了”。

因此,灾害是致灾因子造成的社会后果,是致灾因子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资源环境的破坏情况,为致灾因子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灾害的消极影响不仅取决于致灾因子的性质、概率和强度,而且取决于物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抗灾能力。

灾害包含了致灾因子和人类社会两方面因素,二者相互作用才有可能形成灾害,如果没有人类,也就不存在灾害。

当然,致灾因子发生在没有人类居住的地区,无论其严重程度,都不能造成所谓的灾害。

如2001年11月14日,在我国西部昆仑山口西发生了一次强度超过汶川地震的大地震,这次地震震级为8.1级,是中国大陆50年来的最大地震,也是我国全面开展地震监测预报以来发生的首次8级特大地震。

这次地震形成长达462公里的地表破裂带,沿着昆仑山南缘的山谷延伸,但这次地震发生在人迹罕稀的青藏高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没有形成灾害,也就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

总而言之,灾害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灾害是不可避免的”,这实际上混淆了灾害与致灾因子的概念,在目前人类科技发展水平条件下,有些自然致灾因子如地震是不可避免的,但灾害是可以避免的,人们可以通过提高社会的抵御灾害的能力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避免致灾因子产生灾害性后果,即使一些致灾因子目前人类尚无法完全消除其不良影响,但这只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其致灾因子是可能引起人民生命伤亡及财产损失和资源破坏的各种自然因素,为地理、气象和水文现象,是极端的自然现象或自然事件,比如地震、洪水或飓风等。

这里的“极端”是指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严重偏离正常范围或变化趋势,如洪水就是由于异常的大量降水所造成,而干旱是由于降水严重不足而导致的空气干燥、土壤缺水、无法满足人的生存和经济发展的气候现象。

自然致灾因子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资源破坏就是自然灾害。

人类生活在地球上,受地球系统内外各种驱动因素的影响,地球系统及其各个圈层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因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时刻发生变化,当其变化程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安全,产生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等各种对人类不利的影响,这时致灾因子造成了自然灾害。

如地震灾害,是地震致灾因子超过了人类的控制能力,造成了大规模房屋倒塌,并且引起火灾、爆炸、毒气蔓延、水灾、滑坡、泥石流、瘟疫等次生灾害,进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生产停滞、家庭破坏、生活困苦和巨大的心灵创伤;

台风在海上移动,掀起巨浪,狂风暴雨接踵而来,对航行的船只造成严重的威胁,当台风登陆时,狂风暴雨对农业、建筑物和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这时台风这种致灾因子形成了灾害;

长期的干旱会危害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还会危害居民生活,影响工业生产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当造成严重的后果时就形成了旱灾;

如果生物致灾因子造成传染病的爆发,大量植物或动物感染,生物灾害就形成了。

综上所述,致灾因子为可能带来灾害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灾害为致灾因子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

为了区分致灾因子和灾害,可以把地震这种致灾因子造成的灾害称为地震灾害或震灾,把洪水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或洪灾等等。

区分致灾因子与灾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我们不再把灾害简单地看成单纯的极端的自然现象或人为现象,强调人类社会有能力识别、控制和管理可能造成灾害的风险。

二、灾害与应对能力

灾害为致灾因子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当致灾因子的强度、频率超过人类的应对能力,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灾害就发生了。

也就是说,灾害是否发生与人们的应对能力密切相关,如果灾害的强度或频率没有超过人类的应对能力,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不会发生,也就不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人们常常用应对范围(coperange)的方式来表示应对能力,这种方法尤其在气候变化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应对范围不是静态的,随着经济、社会、政治和体制变化而变化,有可能扩大也有可能缩小。

下面用图2-1说明。

图中横轴表示时间,纵轴表示致灾因子强度,实线表示致灾因子在某一时间段的变化过程,虚线表示致灾因子总体变化趋势,图中阴影部分表示应对范围。

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或体制趋于合理的条件下,系统的应对能力提高,应对范围逐步扩大,如图2-1A所示。

如果人口增长过快、资源枯竭或社会动荡,则系统的应对能力降低,应对范围逐渐地缩小,如图2-1B所示。

此外,接近应对范围边界的致灾因子连续发生,其累积效果也会使系统的应对能力下降。

如连续两年的干旱,尽管都没有超过应对范围,但是在应对干旱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储备物资,这种情况也许不会对当前产生过大的影响,然而,在资源得到补充之前,物资的过度消耗会也会在某种程度上缩小应对范围,当在第三年或第四年发生类似的干旱时,就有可能超过缩小了的应对范围而发生大规模灾害。

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如果系统不能从某些超过应对范围的极端事件后恢复过来,应对范围将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永久改变。

如某一地区依靠水库的水资源进行灌溉,而洪水超过了水库的容纳能力而发生溃坝事件,那么这一地区的应对能力就再也达不到原来的水平了,应对范围就会发生突变而急剧缩小,如图2-1C所示。

政治动荡从而导致经济急剧恶化也会使应对范围缩小。

图2-1应对范围的变化

三、灾害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其致灾因子为灾害的自然属性,而灾害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具有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同样强度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是自然灾害;

而发生在荒无人烟地区的地震,对人类的生命财产谈不上什么危害,它就不能视为自然灾害。

这表现的是自然灾害的社会属性。

地震灾害具有典型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地震这种致灾因子往往不会直接对人类的生命造成威胁,除去极少数由于发生了诸如大地裂缝而陷入其中致死的震例,恰恰是人类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倒塌,人被埋压在废墟中,因窒息、失血过多、饥寒等原因而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据有关资料统计,1976年7月的唐山地震造成24.2万人丧生,除数十人是由于次生灾害而死外,都是由于房屋倒塌而致死。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灾害不是发生在单纯的自然界中,灾害只有发生在人类社会之中才称其为灾害。

灾害的社会属性,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发展,对自然环境改造能力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的社会属性越来越显著。

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对自然灾害的形成及成灾结果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灾害的科学防治,如各种防灾工程和环境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种致灾因子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如破坏森林植被、不合理的水资源开采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导致了多种自然灾害的发生。

对于技术灾害、健康灾害和社会灾害和来说,其致灾因子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或是由人类行为直接引起,或是由人类的行为间接引起,并且发生于人类社会之中,其社会属性更加明显。

灾害经济学不以灾害的自然属性为研究对象,是一种不属于自然科学的科学,但其研究却离不开灾害的自然属性。

这是因为每种灾害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如地震灾害与风灾的减灾、预防、救灾的措施不同,成本不同,其经济影响也不同。

只有从灾害的自然属性出发来认识每一种灾害的经济特征,才有可能做出相应的对策。

第二节灾害的分类

人们往往根据造成灾害的致灾因子的特征来对灾害进行分类,划分的角度包括致灾因子的起源、致灾因子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破坏程度等。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一、常见的分类方法

1.渐发灾害和突发灾害

按照致灾因子持续时间的长短,可以把灾害分为渐发灾害和突发灾害。

渐发灾害有时也被称为缓发性灾害或积累性灾害,是指通过不断积累,逐步成灾的灾害,如干旱、空气污染、荒漠化、虫灾等。

突发灾害是指那些形成和发生的时间比较短,难于预测和监控的灾害,如地震致灾因子持续的时间很短,一般为几秒到数十秒。

突发灾害还包括海啸、飓风、爆炸等等。

一般说来,突发性自然灾害容易使人类猝不及防,因而常能在短时期内造成死亡事件和很大的经济损失。

渐发灾害的致灾因子持续时间较长,从几天到数月,甚至是数年的时间,如空气污染和荒漠化可以持续几年到几十年的时间。

渐发灾害预留给人们应对的时间比较长,通过人为的干预可以部分或全部避免。

我们可以用图2-2示意性地表示出渐发灾害与突发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或财产损失情况,为分析方便这里讨论死亡情况。

图中纵轴表示每天死亡的人数,横轴表示灾害持续的时间,分别用实线和虚线表示突发灾害和渐发灾害每天的死亡人数。

从图中可以看出,灾害发生时,突发灾害在短时期内会有大量人员伤亡,而后死亡人数快速下降。

渐发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与突发灾害不同,灾害的发生发展有一个缓慢发生的过程,从灾害的最严重时期到灾害结束也同样经历较长的时间。

图2-2渐发灾害与突发灾害每天死亡人数

渐发灾害尽管发展缓慢,但影响面积往往比较大,若不及时防治,同样也能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有些渐发灾害如饥荒影响的范围往往更大,后果更加严重。

如表2-1资料表明,上个世纪的一百年间,饥荒和干旱造成的人员死亡占各种灾害死亡人数的86.9%。

渐发灾害发生的时间尺度和空间界定往往比较模糊,损失和破坏情况统计起来也比较困难。

表2-1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比例(1900-1999)

灾害类型

死亡比例

%

渐发灾害

饥荒-干旱

86.9

突发灾害

洪水

9.2

地震和海啸

2.2

暴风雨

1.5

火山爆发

0.1

滑坡

<

雪崩

忽略不计

 

野火

资料来源:

Blaikie(2004)

2.个体灾害、局部灾害、区域灾害和全域灾害

根据灾害影响的范围,可以把灾害分为个体灾害、局部灾害、区域灾害和全域灾害,个体灾害主要指发生在部分个体的灾害,是孤立的灾害,如小范围的火灾、建筑物倒塌等,这类灾害的受灾范围极其有限,涉及的人数比较少;

局部灾害是指在某一基本行政单位的灾害,如一个县或一个城市内发生的灾害,如城市内涝;

区域灾害是指跨区域的灾害,多个行政区域都受到严重影响,如流域性洪水、台风、地震、区域性雪灾等;

全域灾害主要指全国范围内或全地区范围内灾害,受灾人群和受灾面积基本涵盖整个地区或国家。

这里的灾害影响范围只是相对的概念,并没有绝对的划分。

3.损失性灾害、破坏性灾害和毁灭性灾害

按照破坏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灾害分为损失性灾害、破坏性灾害和毁灭性灾害。

损失性灾害主要指破坏力比较弱,只是减少了系统收益,对于系统的构成要素没有实质性损坏,一般也不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如沙尘暴和冰雹,不严重的干旱和雪灾等也具有这种特点,这些灾害会造成减产、空气质量下降等影响,但一般不会严重破坏生产基础设施,防护得当也不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破坏性灾害主要指破坏力较强,对系统的部分构成要素造成实质性破坏,损坏部分不可修复,但整个系统的大部分构成要素没有实质性破坏,系统的基本功能正常运行。

如台风、城市内涝、可控火灾等。

毁灭性灾害主要是指破坏力极强,对系统的绝大部分构成要素造成实质性破坏,损毁部分不可恢复,系统的基本功能无法正常运行,如大地震、大海啸等。

4.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

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灾害的成因也就是致灾因子来源的不同,对灾害进行不同的划分,较多学者把灾害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类,把自然致灾因子引起的灾害称为自然灾害,而把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称为人为灾害。

也有学者进一步细分为三类:

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和人为灾害。

这种划分方法把人的故意行为与其他人类行为区分开来,把人为灾害定义为由于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灾害,包括恐怖袭击、重大信息干扰、重大骚乱事件等。

以上划分方法是一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划分方法。

二、本书划分方法

按照致灾因子来源的不同把灾害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是一种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划分方法,但这种划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其一,人们常常认为暴动、起义和战争等是典型的人为灾害,但这些人为灾害有时却包含着自然因素,如在人类历史上的某些阶段,天灾肆虐,疾病流行,这些天灾人祸使社会稳定机制遭到破坏,引发农民起义、外族入侵、军阀混战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导致经济崩溃,生灵涂炭。

其二,尽管一些灾害被广泛接受认为是自然灾害,但这些灾害都在某种程度上包含着人类活动、技术故障、社会系统失灵等人类因素,如某些气象灾害,就是由于人类活动如燃烧化石燃料等原因而造成的气候变化所引起。

目前,由于人类活动而提高某种致灾因子发生概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滑坡、洪水、地面塌陷和干旱等,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自然致灾因子与人类不合理使用土地和环境资源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学术界出现了社会-自然致灾因子(Socio-naturalhazard)的说法。

实际上,几乎所有类型的灾害都在某种程度上包含着人类活动的影响,反映着人类改造和影响大自然及其生存环境的人文因素。

英国学者史密斯(Smith)把灾害中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进行排序,并且考虑其自发性、强度和扩散(diffuse)性质,把自发性分为故意和非故意两种倾向,绘制出致灾因子谱图,详见图2-3。

从左到右,表示自然因素到人为因素变化过程,左方表示自然因素占主导地位,越向右,人为因素增强。

从上到下,表示致灾因子的自发性的变化,越向下则表示人的故意行为成分越多,人为因素越多则故意行为的倾向越明显。

此外,上方表示强度大的致灾因子,下方表示致灾因子的扩散性越强。

该致灾因子谱图从左上方到右下方的基本趋势是从地质致灾因子到气象致灾因子再到人类行为。

图2-3致灾因子谱图

SMITH,K(2000):

EnvironmentalHazards-AssessingRiskandReducingDisaster,Routledge,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并不把人为灾害单列为一种灾害类型,而是把灾害进行进一步划分,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健康灾害和社会灾害。

1.自然灾害是由于极端的自然事件而导致的灾害。

按照自然因素的不同可以把自然灾害分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文灾害、生物灾害和天文灾害等。

气象灾害包括飓风、热带风暴、台风、雷暴、龙卷风、冰雹、雪崩、暴风雪、高温等致灾因子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火上喷发等引起的灾害;

水文灾害包括洪水、干旱、风暴潮、海岸侵蚀等引起的灾害;

生物灾害主要有病害、虫害、有害动物灾害等;

天文灾害主要有陨石灾害。

专栏2-1

破坏性极强的自然灾害——地震

大地震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在全球每年发生的约500万次地震中,实际上能够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的大地震年均仅为10次左右,但人类却为此付出了十分惨重的代价。

在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里,数以千计的破坏性地震袭击了世界上众多的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大约150万人的死亡和难以计数的巨大经济损失。

大地震的发生,往往在几秒至十几秒的瞬间即可释放出极具破坏力的巨大能量。

从致灾的速度来讲,地震的危害无疑位居洪涝、干旱、飓风、风暴潮等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首位。

由于成灾速度极快,地震发生时常使人猝不及防,这是地震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在二十世纪发生的灾难性地震中,死亡人数达1万人以上的地震有28次,其中死亡5万人以上的地震7次,10万人以上的地震4次,20万人以上的地震2次。

1902年8月发生在我国新疆阿图什的8级地震,是二十世纪第一个死亡人数逾万人的特大地震。

1935年5月巴基斯坦基达7.5级地震、1970年5月秘鲁7.7级地震和1990年6月伊朗鲁德巴尔7.3级地震,死亡人数均超过了5万人,其中秘鲁7.7级地震造成6.68万人丧生。

1908年12月意大利西西里岛7.5级地震和1923年9月日本关东8.2级地震的死亡人数分别达到12.3万和10万。

1920年12月海原8.5级地震和1976年7月唐山7.8级地震,其死亡人数分别高达23.4万和24.2万,这两次地震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内部,是二十世纪里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地震。

至于过去百年内死亡人数达数百至数千的地震则更是不胜枚举。

在经济损失方面,地震的危害同样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1906年4月美国旧金山8.3级地震,造成城市供水系统破坏,并因火炉倾倒引发大火,大火持续三天三夜,将10平方公里的市区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5亿美元;

日本关东大地震,导致东京、横滨两城市严重破坏,并引起特大火灾,其中震毁房屋25.5万间,烧毁房屋44.7万间,经济损失达28亿美元;

1976年我国唐山大地震,使超过百万人口的工业大城市毁于一旦,经济损失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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