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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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号其他鉴证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鉴证客户。

如果认为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客户某一关联实体的情形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独立性有关,则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第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也向其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在执行审计或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条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

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独立性2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第一一节节独立性概念框架独立性概念框架第五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六条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鉴证业务委托或终止鉴证业务。

3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七条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能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八条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九条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独立性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其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鉴证业务项目组遵守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4第第二二节节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第十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

根据这种独立性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不得与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信息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以下简称特定员工)存在某些特定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特定员工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在大多数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需要同时对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对象负责。

在某些业务中,责任方无需对鉴证对象负责。

如果责任方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而不对鉴证对象负责,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的责任方(鉴证客户)保持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评价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与鉴证对象的责任方之间存在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第三三节节直接报告业务直接报告业务第十二条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和会计师事5务所应当与鉴证客户(对鉴证对象负责的责任方)保持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第四四节节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第十三条如果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已经了解报告目的以及报告的使用和分发限制,并且明确同意变通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变通。

预期使用者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或由其授权代表参与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了解报告目的以及报告的使用和分发限制。

预期使用者的参与,可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就独立性事项与预期使用者的沟通,并获取预期使用者对变通独立性要求的认可。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鉴证业务适用的独立性要求与预期使用者沟通。

如果在确定业务约定条款时并未特别明确具体预期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随后通过预期使用者的代表告知该预期使用者适用的独立性要求。

第十五条如果对同一鉴证客户既出具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鉴证报告,又出具未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鉴证报告,则对未加限制的鉴证报告业务,不适用本节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守则除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以外的规定。

如果对同一客户出具审计报告,无论审计报告是否含有使用和分6发的限制条款,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规定均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除本守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中明确列出的可变通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独立性要求作出变通。

第十七条如果出现本守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并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则本守则第三章至第八章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确定鉴证客户与鉴证业务项目组下列成员之间的利益和关系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对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等提供咨询的人员;

(二)提供项目质量控制的人员,包括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

如果项目组有理由相信,鉴证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和关系,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其他人员通常是可以直接影响鉴证业务结果的人员,即对鉴证业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对其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包括从鉴证业务项目合伙人的直接上级至主任会计师之间的各级别人员。

第十八条即使出现本守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并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鉴证客户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都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7不得拥有这种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四章至第十四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第五五节节多个责任方多个责任方第二十条某些鉴证业务,包括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可能存在多个责任方。

这种情况下,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将本守则的规定应用于每个责任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鉴证对象信息的具体情况,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特定责任方之间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否微小。

在作出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由特定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的重要性;

(二)鉴证业务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如果确定与特定责任方之间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微小,会计师事务所不必将本守则的所有规定应用于该责任方。

第第六六节节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8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第第七七节节业务期间业务期间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鉴证对象信息涵盖的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业务项目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

如果鉴证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鉴证对象信息发表意见,并且在该鉴证对象信息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鉴证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在鉴证对象信息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鉴证业务委托之前,与鉴证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二)以往向鉴证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如果在鉴证对象信息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鉴证业务项目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鉴证业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9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鉴证业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

(二)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鉴证和非鉴证工作;(三)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完成非鉴证服务,并且在鉴证业务开始前不能完成或终止非鉴证服务,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该鉴证业务:

(一)非鉴证服务将在短期内完成;

(二)客户作出安排,拟在短期内将非鉴证服务转给其他中介机构。

在服务期间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且还应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第第八八节节其他方面的考虑其他方面的考虑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本守则的规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且能够立即纠正发现的违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10至可接受的水平,通常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决定是否就该情况与治理层讨论。

第第三三章章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第二十八条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员的角色;

(二)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三)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第二十九条受益人可能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经济利益。

确定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

如果受益人能够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界定为直接经济利益。

如果受益人不能控制投资工具或不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界定为间接经济利益。

第三十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1第三十一条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鉴证客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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