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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理由:

地块成交后需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或《履约监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与竞得人,建议按照重大项目供地的思路,该协议不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应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统一监管。

四、《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说明)》第3.3点“制定土地出让计划主要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的拍卖和划拨计划”建议修改为:

“制定土地出让计划主要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计划”。

五、《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与你局已达成共识,只有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才需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因此,建议将涉及公交站场的项目纳入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估的范围。

六、《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第3.4.2.3点“配建公交站场未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议修改为“配建公交站场未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七、关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技术指标,建议结合最新的国家技术规范,通过专家论证方式确定更加合理可行的技术指标和规范。

八、《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应侧重于技术范畴内容,建议可考虑删除职责分工等非技术范畴内容,在《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明确即可。

一、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二、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三、采纳;

四、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五、采纳;

六、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七、采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范;

八、采纳,“指引”包含对“办法”的进一步解释说明,考虑删除部分非技术范畴内容。

2

交投集团

一、关于配建公交站场的类型和功能

根据《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技术指引”)2.2有关内容,总体原则是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其中:

配建公交站场类型分为首末站和枢纽站,承担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部分夜间停放功能;

新建综合车场应为独立用地建设,承担充电、维修、夜间停放等功能。

按照我市“蓝天保卫战”的统一工作部署,2019年将实现100%公交纯电动化,但目前充电桩建设远未能满足纯电动化公交车的日常运营需求,因此配建首末站和枢纽站需充分考虑充电停放功能。

以东莞巴士公司为例,一直以来积极协调现有站场业主并大力推动充电桩建设,但亦仅能满足约3500辆纯电动公交车的充电需求,对比总体需求(约5800辆纯电动公交车)仍有较大缺口。

同时,新建综合车场可通过多层立体开发、混合功能实现土地高效利用,应不限于独立用地建设,同样适用于公共配建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因此,建议:

1、《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配建公交站场,指依托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综合车场等”;

站场功能依照《技术指引》2.2章节内容即可,但2.2.2中按单条和多条公交线路划分首末站和枢纽站略有不妥,应与附录A术语与定义的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即以其承担的功能来划分具体站场类型。

2、《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引》中涉及首末站及枢纽站功能的,应补充“部分充电停放”的功能。

3、《技术指引》2.2.1中“其中,优先采用配建公交站场建设模式,……,新建综合车场应为独立用地建设”修改为:

“优先采用配建公交站场建设模式,鼓励混合用途、多层立体化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修改后亦能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保持一致。

4、《技术指引》条文说明中2.1和2.2章节涉及上述有关内容的,应同步进行调整、保持一致。

二、关于配建公交站场政策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居住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区、综合商业区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配建公交站场”,采用列举式定义,适用范围稍窄;

同时,公交站场规划应依据辖区或一定服务半径内人口、城市发展及周边交通组织等因素规划布局,不建议以其依附建设项目的大型或小型规模来简单划分是否需配建公交站场,且《技术指引》中已制定有“配建启动阈值”和“站场规模”的相关标准,可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及设置标准,确定是否需配建公交站场及面积规模。

可参照XX市、XX市大范围列举式定义或XX市不限定范围的做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句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居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办公和工业园区等项目的配建公交站场”,或“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不适用于采用独立占地的公交站场以及客运枢纽配套接驳的公交站场(含轨道和码头枢纽)”。

三、关于配建公交站场移交的权属问题

在公交体制改革前,“一镇一公汽”模式下镇内公汽各自发展、局限性大,导致公交站场建设缺乏统筹考虑,与实际需求产生脱节,资源分配不均衡。

根据第二轮公交资源整合工作部署,市交投集团统筹、东莞巴士公司实施的全市公交资源整合正在稳步推进。

但是,现有公交站场产权归属镇街、集体组织或民营企业,东莞巴士公司没有自有站场,不利于统筹站场管理和运维,严重制约了公交运营品质和服务的提升。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配建公交站场产权归所属镇街”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建议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配建公交站场单独办理建筑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在东莞巴士公司名下,由其承担站场的运营管理,所取得收益可用于弥补公交纯电动化、公交资源整合和日常运营等补亏,以减少市财政购买公交服务的支出”。

《管理办法》其他部分参照本条修改,确保前后一致。

一、1.部分采纳,配建公交站场指依托其他性质用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因为综合车场的特殊性,应在独立的交通设施用地上建设,根据《技术指引》2.2.3“综合车场应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可实现土地高效利用,因此不包含在配建公交站场的范畴内。

采纳《技术指引》2.2.2与附录A定义保持一致建议;

2.采纳;

3.采纳,同时明确“独立用地”与“独立占地”的概念区分;

4.采纳;

二、采纳,已相应调整;

三、不采纳,建议站场移交后产权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后,委托市属公交企业承担站场的日常运营管理。

3

住建局

一、《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内容建议修改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住建主管部门依职责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理由:

建设项目的监管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的定性,再相应按职责划分及简政放权等相关要求办理。

二、《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3.4.1.3等相关条文参照第一点同步修改。

二、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4

轨道局

一、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开发是城市用地实现节约、集约、合理开发的重要保障,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举措。

我局原则同意《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成果内容,以加快推进和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公交基础设施资源配置,保障配建公交站场落地实施,切实提升东莞公共交通出行品质。

二、《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建议涉及轨道交通站场TOD地区的,增加轨道交通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编制配建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依据之一,参与规划编制部门增加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一、采纳;

二、采纳。

5

滨海湾

一、对《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不同意见。

二、关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前普遍土地资源较为紧张,根据“1.5.3土地节约原则:

应集约化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建议在《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增加“在安全情况下允许规范利用高快速路桥底空间,建设公交首末站场,并配备相应功能如充电、维修、夜间停放等”相关实施细则,为未来开发利用桥底空间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不采纳,《技术指引》适用范围为配建公交站场,建议通过其他研究对桥底空间利用制定相关细则。

6

桥头镇

一、《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交通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站场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中...”中未提及将需配建地块信息纳入具体规划要素等方面内容,由于能否配建公交站场是以规划条件为前提,因此建议增加“将需配建地块信息纳入具体规划要素中,以作为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的依据”等内容。

一、采纳。

7

东城街道

一、对于按已批控规实施,或在该《办法》实施前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已通过市政府审批或前期研究报告已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建议可按已批方案实施,不再进行调整。

二、来文《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3职责分工及实施机制”“3.4建设移交”“3.4.3移交管理”“3.4.3.3”条中提到“配建公交站场应为无偿移交……”,建议修改为“配建公交站场应为无偿移交。

在土地出让时明确规定配建公交站场建筑产权及用地使用权归所属镇街所有,并单独办理建筑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办证过程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建设主体(或土地竞得方)承担”。

三、来文《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第3.3.4条要求签订配建公交站场履约监管协议、第3.4.3.1条要求签订移交协议等,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制定《履约监管协议》及《移交协议》以供参考。

二、采纳;

三、采纳。

8

茶山镇

一、建议制定《配建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调整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微调、一般调整、重大调整等程序,以便适应今后公交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采纳,建议开展《配建公交站场专项规划》相关程序研究。

9

万江街道

一、关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3.4建设移交第3.4.3.3点,要求配建公交站场单独办理建筑产权和土地使用证,建议修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部分采纳。

10

企石镇、常平镇、麻涌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寮步镇、石龙镇、东坑镇、大朗镇、横沥镇、洪梅镇、南城街道、清溪镇、石排镇、石碣镇、塘厦镇、谢岗镇、中堂镇、道滘镇、虎门镇、厚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松山湖管委会

无意见

采纳

第二轮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一、对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各镇街(园区)负责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建议修改为“各镇街(园区)负责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第3.1.4.1点,建议修改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地块的公交站场配建要求。

”理由:

按目前的做法,规划条件属于规划执行部分,遵照控规要求出具,不应增加控规以外的其他要求,修改后强调是控规中的公交站场配建要求落实到规划条件当中,而不是将具体的配建内容及其它要求落实到规划条件,具体的配建内容及其它要求与其他部门的配建要求一并列入《配建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条款中,不在规划条件中重复列明。

三、建议删除《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地块出让后,须将配建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注明配建公交站场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停车事务中心。

”和《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第3.2.3点“土地出让合同: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将配建公交站场配建要求及无偿移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成为后续规划审批、验收及移交等环节的法律依据。

地块成交后需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或《履约监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与竞得人,建议按照重大项目供地的思路,该协议不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应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统一监管;

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统一范本,合同条款不能进行随意修改调整。

四、对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第3.2.4点,建议修改为: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地块成交后,与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签订配建公交站场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建设主体所应履行的配建公交站场建设、移交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主体需在地块成交后才能确定,故不能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镇街(园区)签订配建公交站场履约监管协议。

五、对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

“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确保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公交站场配建要求纳入《履约监管协议》”;

对于《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第3.2.2点,建议修改为:

“地块出让条件:

应结合各镇街(园区)关于地块的委托申请材料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镇街(园区)在地块出让前,应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考虑地块的出让条件设置,并应将具体的配建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移交方式、权产登记内容)等都纳入《履约监管协议》,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与竞得人,并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监管。

二、部分采纳,此处内容已按第一轮征求意见中第二条意见进行相应修改,为保证在规划条件中严格落实控规所提的配建要求,建议镇街仍需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明确相关内容;

四、采纳;

五、采纳。

发改局

一、《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工程施工图审查、站场建设过程的监管及组织竣工验收”应修改为“市住建局负责工程施工图审查、站场建设过程的监管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我局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

二、《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主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配建要求及标准开展公交站场的施工图设计。

住建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应修改为“项目建设主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配建要求及标准开展公交站场的施工图设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配建公交站场建设要求已在规划报建阶段落实,我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会依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证申请,我局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未要求我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三、《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3.3.1.2条“项目建设主体在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应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公交站场配建要求及公交站场技术规范,确保在施工方案中有效落实。

住建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应修改为“项目建设主体在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应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公交站场配建要求及公交站场技术规范,确保在施工方案中有效落实。

理由同第二条。

四、对应的条文说明也应同步修改。

一、采纳

二、采纳

三、采纳

一、建议《XX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涉及移交主体及建筑产权归属的“市停车事务中心”修改为“市交投集团”,《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作相应修改。

理由是:

《XX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引》(东公交改革办〔2017〕4号)明确:

“市交投集团统筹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以及现状公交首末站收为市交投集团负责,轨道站点配套公交站场由实施主体代建、建设完成后移交给市交投集团负责运营和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配建公交站场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市交投集团(或参与公交运管的下属子公司),即产权归属及运营为同一主体,便于统筹管理及发挥站场最大效用。

二、若保留“市停车事务中心”作为配建站场的产权归属主体,建议厘清其与市交投集团的关系及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增加明确配建站场移交停车事务中心后,由停场事务中心免费提供给交投集团作为公交运营使用,并经停车事务中心同意后,可利用站场资源开展经营性行为。

公交服务为基础性的民生行业,在当前市场环境影响下,单纯依靠市场化企业运营基本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大部分运营成本资金来源于财政补贴。

因此,减免配建站场费用实则为降低各级财政支出,且站场的经营性收益可抵扣企业亏损,减轻财政负担。

三、根据《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2.1.3“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中的第6点要求:

首末站用地不宜小于1000m²

建议《XX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表4.4.2.2关于配建公交站场规模与规范一致,并根据充电及运营等需求,适当预留管理场所。

配建站场是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除考虑乘客通行、候车外,还需考虑候班车辆停放、充电、司机休息等需求,与指引中关于站场最小规模控制指标的匡算有差异。

一、不采纳,建议产权移交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二、部分采纳,建议产权移交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并委托市属公交企业进行站场日常运营管理;

三、部分采纳,匡算最小控制指标时已对相应因素进行考虑。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国标,其中“首末站用地不宜小于1000㎡”非强制性要求,可根据不同城市的差异性进行确定,考虑到XX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趋势与方向,建议站场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节约用地面积。

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松山湖管委会

一、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松山湖片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为先行示范区,探索交通基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自2019年8月25日起,松山湖功能区已圆满完成“一区九镇”公交资源整合任务,下来计划由松山湖功能区交通直属分局牵头进行功能区公交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内容包括功能区公交站场的规划布局。

为方便统筹推进、园镇融合、上下联动,建议由松山湖统一编制,做好功能区内公交站场规划,其他9个镇街积极配合协助。

水乡管委会

一、为保护建筑结构安全,防范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梁、柱等主体结构发生碰撞。

建议第四章增加保护建筑结构安全的条款,并增加建筑结构安全的技术指引。

部分采纳,本办法主要针对配建公交站场的实施落实流程管理,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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