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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子公司总经理

2.7.1批准本分、子公司对重大工作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

2.7.2提出并批准对本分、子公司副职、总经理助理工作质量问题的问责决定;

2.7.3对分、子公司范围内的问责申诉实施最终裁决。

2.8分、子公司主管领导

提出并批准对主管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或第一负责人)工作质量问题的问责决定。

2.9分、子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2.9.1负责在公司问责制基础上根据必要性组织制定分、子公司问责补充规定;

2.9.2负责组织产品质量检查或抽查,提出处理建议;

2.9.3组织对本单位产品质量事故开展调查,确定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处理建议;

2.9.4负责提出对本部门工作质量问题责任人的处罚。

2.10分、子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2.10.1负责对项目组织、运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2.10.2负责提出对本部门工作质量问题责任人的处罚。

2.11分、子公司财务资产部门

2.11.1负责根据分、子公司问责处罚通知单,收取罚金,开具收据和罚金的保管;

2.11.2负责提出对本部门工作质量问题责任人的处罚。

2.12分、子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负责提出本部门或职能范围内对工作质量问题责任人的处罚。

2.13项目经理

负责提出本项目职能范围内对工作质量问题责任人的处罚。

3主体及程序

3.1重大不符合要求的问责

对涉及严重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客户投诉和其它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不符合要求的问责,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公司或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人事处实施。

3.2一般不符合要求的问责

3.2.1对公司副职、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和分、子公司总经理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公司人事处开具问责通知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

对分、子公司副职、总经理助理的问责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提出,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问责通知单,经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

3.2.2对总部部门正职的问责由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公司人事处开具问责通知单,经提出人批准后下达实施;

对分、子公司部门正职的问责由分、子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问责通知单,经提出人批准后下达实施。

3.2.3对公司或分、子公司部门副职、部门员工的问责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下达问责通知单并实施。

3.2.4分、子公司对检查中出现的设计文件质量的问责,由分、子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并下达问责通知单,经其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5分、子公司对项目管理质量的问责由分、子公司项目管理部提出并下达问责通知单,经其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项目运行过程中,在项目内部出现的工作质量问题的问责由项目经理提出并下达问责通知单。

3.2.6对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质量的问责,由主管或主办部门负责下达问责通知单,经其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7总部各职能部门对分、子公司相关工作的问责,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提出并开具问责通知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8涉及到党纪、行政处分的问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公司或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讨论,经主要领导批准,公司或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下达决定。

4种类及运用

4.1工作失职、重大失误问责方式

4.1.1岗位调整

4.1.1.1聘(任)免

1)解聘(免)职。

未完成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年度考核履职测评信任率不足60%或综合业绩考核得分低于60分,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领导人员解聘(免去)现职务;

2)责令辞职。

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解聘(免去)现职务;

3)引咎辞职。

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要引咎辞职;

4)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4.1.1.2待岗

员工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内部待岗,聘用员工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1)经常迟到、早退或利用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2)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无适当岗位安排,未能签订上岗协议的;

4)岗位协议期限满而未能重新签订或续订岗位协议的;

5)符合末位淘汰待岗条件的;

6)其他适合待岗情形的。

4.1.2处分

4.1.2.1党内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具体规定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试行)》。

4.1.2.2行政处分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规定参见《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1.3辞退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可以辞退:

1)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破坏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形象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4)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赌博、收受贿赂,不够刑事处分的;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7)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客户吵架或损害客户利益的;

8)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1.4除名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

4.2其它问责方式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通报批评;

4)经济处罚;

5)降低或取消岗位资格;

6)解除劳动合同;

7)其它。

注: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5实施细则

5.1市场与计划经营管理

5.1.1在市场开发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并可以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问责程序按照3.2.2、3.2.3或3.2.7执行。

1)为取得市场开发优先权,在未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情况下,虚报市场信息,失去最佳的市场开发时机的;

2)报告信息不及时,给公司协调管理造成被动的;

3)有意瞒报或不报告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内部竞争的;

4)市场信息协调管理不力,影响市场开发的;

5)缺乏合作意识,不服从公司协调管理,擅自行动的;

6)不顾全公司整体利益,诋毁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7)对客户使用不当用语,引起客户不满的;

8)对客户的意见处理不当,损害客户关系的;

9)维系客户措施不力,造成重要客户流失的;

10)其他遭到客户投诉的言行(不含恶意投诉情况)。

5.1.2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XX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基建合同的;

2)XX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且事后未及时补办手续的;

3)不按规定履行会签审批手续订立基建合同的;

4)未请示主管领导,不按规定进行合同评审订立工程项目合同的;

5)因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无履约能力,盲目订立合同,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无效的;

6)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7)在合同变更后没有及时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并导致无效工作的;

8)擅自放弃追偿权的;

9)不按规定加盖合同印章的。

5.1.3在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市场信息收集不及时,错失重大项目投标机会的;

2)投标策略出现重大失误,直接导致失标的;

3)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直接导致失标的;

4)商务报价严重偏离实际,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亏损的。

5.1.4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0~3000元,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应该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的;

2)招标单位超出权限范围,擅自组织招标的;

3)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或未参加投标而中标的;

4)因违规招标给公司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5)招标活动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事项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6)其它违反《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5.1.5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1)无正当理由迟报、拒报统计报表及统计材料的;

2)统计报表存在明显数据错误的;

3)统计报表或统计材料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等缺报、漏报情况的;

4)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该报而不报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的;

5)上报的统计数据与本单位上报的有关总结材料数据不一致的;

6)未按要求开展统计分析的;

7)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披露统计信息的;

8)其它违反《综合统计管理办法》规定的。

5.1.6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2)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

3)上报材料、数字不准确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4)超越程序上报材料、报告、请示的;

5)工程建设项目未提前上报立项审批的;

6)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投资项目、减少投资和突破投资计划的;

7)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的。

5.2技术及科研管理

5.2.1在技术及科研项目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1、3.2.2、3.2.3或3.2.7执行。

1)年初无技术基础工作立项计划的;

2)未按要求划拨技术基础工作和科研专项资金或随意挪用专项资金的;

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初立项计划的。

5.2.2在项目评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6或3.2.7执行。

1)未实质性参与项目,在项目评优中挂名的,除罚款外,要将其在项目主要贡献人中予以剔除;

2)严重违背评优标准,评分失衡的,除罚款外,取消专家资格。

5.2.3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技术秘密泄露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3或3.2.6执行。

5.3QHSE管理

5.3.1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第六条划分),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问责程序按照3.1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A级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对确实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0元;

2)发生一般事故B级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确实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确实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0元。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2质量控制不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等级按照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划分),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

1)发生特大质量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20000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罚款10000元。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

3)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处罚2000元;

4)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处罚1000元;

5)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3000元,并予以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3000~5000元,问责程序按照3.1执行。

1)对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

2)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的;

3)在事故调查中不负责任、避重就轻、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主要责任领导。

4)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者打击报复的主要责任领导。

5)有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的;

6)有严重违纪违规或不坚持原则、不负责任造成生产事故的。

5.3.4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1、3.2.3、3.2.6或3.2.7执行。

1)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3)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单独替代上岗的;

4)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5)经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5.3.5在QHSE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或在日常检查中,有下列严重不符合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0~3000元。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问责程序按照3.2.6执行。

1)QHSE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2)设施设备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施设备的;

3)QHSE工作无计划或工作计划不落实的;

4)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安排上岗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检查、纠正和处罚或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的;

6)在上级检查中弄虚作假、编造假资料的;

7)对分承包方资质、人员、设备、管理审查、监督不严,造成质量隐患或影响严重的;

8)因工程(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质量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的投诉,造成公司信誉受损的;

9)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修改、返工,增加了工程投资或业主投诉,影响了公司信誉,并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

10)未能按规定对供货厂商、施工分承包方进行资格审查,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或未能按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施工工序认真检查的;

11)没有制定试运行方案或没有按照规定审核确认方案的;

12)其它严重违反体系管理规定的行为。

5.4财务资产管理

5.4.1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2或3.2.3执行。

1)在制度建设上,制度缺项,没及时更改,没有覆盖整个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或执行不力的;

2)在预算管理中,不按时编制预算,影响公司整体汇总;

预算与实际出现重大差异,没有及时调整且无合理原因的;

3)在税务管理上,没有及时办理本企业纳税人登记、注销及发票领用等相关手续;

没有正确计算税费和进行纳税筹划使公司受到批评或损失;

工作不及时耽误工作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4)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人员继续教育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规范的。

5.4.2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1)未及时上存、拨付资金,影响工作的;

2)对贷款申请未及时办理,或没有及时归还贷款资金的;

3)办理银行保函、信用证业务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或金额有误影响进度或造成损失的;

4)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付款,出现错误影响公司形象的;

5)对支票或印章管理不严,漏盖、错盖印鉴,密码填列错误,签发空头支票的;

6)结算业务办理不及时,对财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及时核对库存现金、登录现金日记帐;

未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长期未达帐项没能查明原因的。

5.4.3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1)会计核算不正确,部门、项目、专项、台帐出现错误,往来帐款不清晰,减值准备提取漏项、错误、不充分等造成单位损益不真实的;

2)成本费用管理不严,无报批、批复手续,超出预算的;

3)代管费用(离退休费、工会经费、住房资金等)核算错误的;

4)由于会计报告出现错误、不完整或报告延误、分析不全面,影响公司整体进度的;

5)在员工福利管理中,各种保险、基金管理上,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计算、缴纳出现错误,工资发放不及时及未及时更新网页的;

6)未按照规定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数据备份和数据存放的。

5.4.4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1)预算外进行固定资产购置,未按公司程序办理的;

2)出、入库手续不全,直接入帐,或转资手续不全,直接转资的;

3)不按规定计提和分摊折旧费用;

4)固定资产盘点、盘亏、清理报废、核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5)固定资产软件管理、升级、维护不及时,类别混乱,基础资料不全的。

5.4.5对公款、票据的使用和保管,出现以下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承担公司损失,问责程序依照3.2.6执行。

1)借款逾期不还的;

2)重要票据、票款丢失的。

5.5人力资源管理

5.5.1在党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500元。

1)在各种大型会议或活动中,出现明显错误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2)没有按时接转党组织关系,造成《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

3)没有制订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制度的;

4)没有按规定收缴党费的。

5.5.2在干部任免及考核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1)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工作出现失误、失察的;

2)在领导人员考核工作中,泄露酝酿、讨论情况的;

3)在干部任免工作中,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的;

4)没有及时对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归档,造成存档材料丢失的。

5.5.3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1)擅自将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质借用或变更到其他单位,对公司资质申报工作造成影响的;

2)对人才培养计划执行不力,没有完成培养目标的;

3)没有按规定办理个人资质变更或续期注册,造成设计人员资质损失的;

4)没有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的;

5)没有按规定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5.5.4在管理类或专业类培训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问责程序按照3.2.2、3.2.3、3.2.6或3.2.7执行。

1)没有制订员工培训5年计划或没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的;

2)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或不及时,未完成公司、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作出变更除外);

3)在公司组织的培训工作中,单位重视不够、派出人员工作不力,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4)培训内容不科学,组织不得力,学员反映较差的;

5)参训人员学习不认真,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5.5.5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1)重大机构调整没有按照程序报批的;

2)突破集团公司或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年度计划的;

3)没有制定人力资源五年计划或没有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人力资源三年滚动计划的;

4)没有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的;

5)员工调入、调出没有按照程序报批的;

6)劳动用工制度与上级政策相违背,没有及时修订,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7)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造成劳动纠纷的,以及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程序报批的;

8)员工离职时没有为其办理离岗手续的。

5.5.6在员工薪酬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2000元。

1)突破公司下达的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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