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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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ZhangLijuan,第一节国籍制度,(TheInstitutionofNationality),一、国籍的概念,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和意义表现为:

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根据。

国籍是国家所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的国籍;

(2)因加入取得国籍,即继有国籍(acquirednationality)。

2、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

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两类。

自愿丧失国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础,如声明放弃国籍或申请解除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的。

由于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

国籍积极抵触(冲突)双重国籍(doublenationality):

具有两国国籍多重国籍:

具有多国国籍国籍消极抵触(冲突)无国籍(statelessness):

不具有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1995年12月,一架拉脱维亚的安-26运输机上的5名机组人员在印度被捕,他们被指控在印度西孟加拉邦向分离主义分子空投大批武器,企图颠覆印度政府。

5名机组人员均为俄罗斯族人,但既非拉脱维亚公民,也没有俄罗斯国籍,而是生活在拉脱维亚的“永久性居民”。

2000年2月,5名飞行员被印度加尔各答德院判处终身监禁,其在押间,俄罗斯政府批准他们加入了俄罗斯国籍,俄总统普京亲自过问此事并致函印度领导人,请求释放飞行员。

2000年7月25日,5名飞行员被印度释放。

国籍冲突的解决,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通过国内立法来防止和消除;制定国际公约。

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四、中国的国籍法,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平等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第三条: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LegalStatusofAliens),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1、入境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

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

须持有护照和签证。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情况的外国人入境:

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

2、居留,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

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继承权等民事及诉讼权利。

但不享有政治权利。

3、出境,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受到限制),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treatmentofaliens),指某一国给予长期居留该国的外国人的待遇,国家可以自由决定给予其何种待遇。

国际法对此无具体规定,除非受条约约束,实践中各国都给予外国人以正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权利。

1、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反映的。

以互惠为基础。

主要是在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范围内方面。

2、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受惠国施惠国第三国,3、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of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特点: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四、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1、概念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的条件,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effectivenationality)即持续国籍原则。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排除外。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制度,(ExtraditionandAsylum),一、引渡制度(extradition),1、概念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行为,除非负有条约义务,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引渡。

(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罪犯本人所属国(属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属地);受害国(保护性管辖)。

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

2、引渡的规则,

(2)引渡的条件双重罪原则(doublecriminality),或称相同原则(principleofidentity);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都认为构成犯罪。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大多数国家)。

(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ofspecialty),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再引渡(reextradition)问题:

可以再引渡;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

(5)引渡的程序,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

(4)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也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3、引渡的例外,政治犯罪不引渡。

法国大革命后逐渐确立的制度。

实践中的问题。

军事犯罪不引渡。

宗教犯罪不引渡。

死刑罪犯的引渡问题。

4、我国的引渡制度,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

双重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本国公民不予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时效原则;主权原则。

二、庇护(asylum),1、概念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庇护权是从国家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又称政治避难;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庇护的种类:

领土庇护;域外庇护;(案例),庇护权案(theAsylumCase),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

秘鲁总统下令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人托雷进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离境。

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

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第四节难民,(Refugee),一、难民的概念,因种族、政治、宗教、特殊社会成员等原因留在本国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的人,狭义仅指政治难民。

1921年国际联盟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南森护照(Nsensenpassport)或南森证件(Nsensencertification)。

1943年设立联合国家善后救济总署。

1946年成立国际难民组织。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主观条件指当事人畏惧迫害。

客观条件指当事人留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地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或返回经常居住地。

赖昌星案,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氏夫妇拘捕。

次年7月3日,赖昌星难民案听证会开始,移民部认定他不具备难民身份。

赖昌星认为自己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

他称自己是成功的商人,而“中国是共产主义国家,要求共产,是要对商人进行迫害的”;他还认为远华案是假案,是对成功的商人进行迫害。

Mackay法官认为,移民部提交的证据表明,中国不像是他说的对商人进行政治迫害的国家,因此,他不属于这个人群。

联合国难民公约里还有一规定,凡是在原来的国家实施严重的非政治犯罪而担心遭受惩罚的,这种恐惧是不受保护的。

难民裁判庭认定,有证据表明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有可能实施了非常严重的非政治犯罪,行贿,走私,诈骗,偷税、欠税,这四种犯罪即使在加拿大也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此,“他担心受到刑事追究,这与政治迫害无关。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案的上诉,认为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备“难民资格”。

加拿大联邦法庭2006年5月31日开庭审理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遣返案,但未当庭作出裁决。

庭审从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始,下午3点结束。

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首先作辩护陈述。

加拿大移民部律师雷斯尼克随后进行了逐条批驳,指出赖昌星并非什么“政治犯”,只是一名普通的负罪逃犯,7年来他的难民申请案走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其难民申请也已被联邦法庭、联邦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驳回。

她指出,“目前执行法律(遣返赖昌星)最符合公众利益”,这一官司拖延了7年多,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加拿大移民体制的信心”。

如果加拿大联邦法庭最后驳回赖昌星的上诉,加边境服务局将正式启动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

潜逃至加拿大的远华走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三、关于难民法律地位问题,不推回原则(principleofnon-refoulement);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思考题,1、国籍取得与丧失的方式主要有那些?

2、简述外国人的待遇。

3、如何确定难民的身份?

4、什么是引渡和庇护?

其法律依据及规则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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