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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压浆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镜。

三、钻(挖)孔灌注桩

1.1钻(挖)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区。

2)临近堤防与其他水利、防洪设施施工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山坡上钻(挖)孔灌注桩施工应清除坡面上的危石和浮土;

存在裂缝的坡面或可能坍塌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停止施工的钻、挖孔桩,孔口应加盖防护,四周应设置护栏与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

5)钻机等高耸设备应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6)钢筋笼下放应采用专用吊具。钢筋笼孔口连接时,孔钢筋笼应固定牢靠。作业人员不得在钢筋笼作业,安全带不得扣挂在钢筋笼上。

7)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应设防坠落设施。

1.2钻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场地与行走道路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

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发生卡钻时,不得强提,应查明原因并处理。

4)停钻时,钻头、钻秆应置于孔外安全位置。

5)钻机电缆线接头应绑扎牢固,不得透水、漏电;

电缆线不得浸泡于水、泥浆中,不得挤压电缆线与风水管路。

1.3冲击钻机的卷扬机应制动良好,钻架顶部应设置行程开关。钢丝绳应无死弯和断丝,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并应设置保险绳夹。

1.4回旋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旋钻机钻进时,高压胶管下不得站人。水龙头与胶管应连接牢固。钻机旋转时,不得提升钻杆。

2)钻机移动不得挤压电缆线与管路。

3)潜水钻机钻孔时,每完成一根钻孔桩后应检查电机的密封状况。

1.5旋挖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作业过程中,应观察主机所在地面变化情况,发现下沉现象应与时停机处理。因故长时间停机应挂牢套管口保险钩。

2)场墩位间转移旋挖钻机应预先检查转移路线、放倒机架,并应设专人指挥。

1.6岩溶、采空区和其他特殊地区钻孔灌注桩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核对桩位处的地质勘察资料;

地质情况有疑问时,应补充完善地质资料。

2)发生漏浆与坍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保证平台、钻机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1.7大直径、超长桩钢护筒作为平台支撑时,最小埋置深度应满足工作平台受力和稳定性要求。

1.8无法采用机械成孔且无地下水或有少量地下水,无不良地质的地区,可采用人工挖孔。

1.9人工挖孔桩作业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本规第6.5.3条的规定。

四、沉入桩

1.1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和钢管桩的吊运、存放和运输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

1.2沉入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2)起吊桩或桩锤作业人员不得在桩、桩锤下方或桩架龙门口停留或作业。

3)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桩身应设溜绳,桩身不得碰撞桩锤或桩机。

1.3锤击沉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桩机移动轨道应铺设平顺、轨距一致,轨道与轨枕应钉牢,钢轨端部应设止轮器,打桩机应设夹轨器。

2)应设专人指挥打桩机移动,机体应平稳,桩锤应置于机架最低位置,打桩机应按要求配重。

3)滚杠滑移打桩机,工作人员不得在打桩机架操作。

4)应经常检查维护打桩架与起重工具。检查维护的桩锤应放落在地面或平台上。工作状态不得维护打桩机。

5)锤击沉桩应按要求观测邻近建(构)筑物和周边土体的沉降和位移,发现异常应停止沉桩并采取措施处理。

6)沉桩时,桩锤、送桩与桩应保持在同一轴线上。

1.4振动沉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时,作业人员应远离基桩。沉桩过程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振,并妥善处理。

2)桩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切断动力源。

3)电动振动锤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通电试验。电缆绝缘层应完好无损。电缆线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磨损、碰撞的保护措施。沉桩或拔桩作业时,电动振动锤的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

1.5水上沉桩除应符合本规第8.4.1条~第8.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平台、自升式平台应搭设牢固。打桩机底座应与打桩平台连接牢靠。

2)打桩船沉桩应符合本规第5.8.18条的有关规定。

五、沉井

1.1沉井制作场地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现定。

1.2筑岛制作沉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岛围堰应牢固、抗冲刷。

2)筑岛围堰顶高程应高于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7m以上,同时应考虑波浪的影响。

1.3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坚实的基础上作业,其承载力应满足设备施工要求。

1.4沉井顶部作业应搭设作业平台,平台结构应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应满铺且绑扎牢固,临边防护、通道等设施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

1.5制作沉井应同步完成直爬梯或梯道预埋件的安设,各井室应悬挂钢梯和安全绳。

1.6沉井照明应充足,作业施工用电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的规定。

1.7沉井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起重等施工设备应安装牢固。

1.8沉井的潜水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9节的有关规定。

1.9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观察现场情况,发现涌水、涌砂时,井作业人员应与时撤离。

1.10下沉前,应对周边的建(构)筑物和施工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沉过程中,应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1.11沉井取土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采用爆破法进行沉井取土,必须爆破时应经专项设计。

2)开挖沉井刃脚或井横隔墙附近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井起重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6节的有关规定。

1.12采用配重下沉沉井,配重物件应堆码整齐,沉井纠偏应逐级增加荷载,并连续观测。

1.13高压射水辅助下沉时,高压水不得直接对人或机械设备、设施喷射。

1.14空气幕辅助下沉的储气罐应放置在通风遮阳位置,不得曝晒或高温烘烤。

1.15沉井顶端距地面小于lm时,应在井口四周架设防护栏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1.16沉井接高应停止沉井取土作业。倾斜的沉井不得接高。

1.17浮式沉井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浮运、就位、下沉等施工阶段应设专人观测沉井的稳定性。

1.18沉井潜水清理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9节的有关规定。

1.19浇筑沉井封底混凝土应搭设工作平台。

六、地下连续墙

1.1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与其他既有构筑物周边施工应进行风险评估,施工过程中应持续观测。

1.2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设警戒区,施工现场和施工道路应平整,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

1.3地下连续墙安放钢筋笼、浇筑混凝土应符合本规第8.3节的有关规定。

1.4开挖作业应在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开挖挡土墙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设置围檩支撑或土中锚杆。

七、围堰

1.1围堰作业应与时掌握水情变化信息,遇有洪水、流冰、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情况,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1.2土石围堰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

1.3钢板(管)桩围堰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第8.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高或水中围堰应采取可靠的止水措施。

2)水中围堰抽水应与时加设围檩和支撑系统。

3)水上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8节的有关规定。

1.4双壁钢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制造钢围堰,焊缝应检验,并应进行水密试验。

2)浮船或浮箱上组装双壁钢围堰,钢围堰应稳固。

3)双壁钢围堰浮运、吊装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4)水上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8节的有关规定。

5)钢围堰接高和下沉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措施。悬浮状态不得接高作业。

6)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外的水头差应在设计围。

1.5钢吊(套)箱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悬吊装置、吊杆的安全性以与有底钢吊(套)箱的抗浮性。

2)吊装所用设备、机具,状态应良好。

3)吊(套)箱就位后应与时与四周的钢护筒连成整体。

4)吊(套)箱排水应在封底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规定后进行,排水不应过快,并应加强监测吊箱变化情况、与时设置支撑。

1.6围堰拆除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外水位应保持一致,拆除时应设置稳固装置,潜水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9节的有关规定。

八、明挖地基

1.1挖基施工宜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并应连续施工,有支护的基坑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基坑附近有管网或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中等以上降雨期间基坑不得施工。

1.2基坑作业前,应全面检查边坡滑塌、裂缝、变形以与基坑涌水、涌砂等情况,并应翔实记录。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1.3大型深基坑除应遵循边开挖、边支护的原则施工外,尚应建立边坡稳定信息化动态监控系统。

1.4开挖和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应视地质和水文情况、基坑深度按规定坡度分层进行,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或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2)开挖影响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开挖过程中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应力、围堰与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基底隆起等项目。

4)基坑顶面应设置截水沟。多年冻土地基上开挖基坑,坑顶截水沟距基坑上边缘不得小于10m,排出水的位置应远离基坑。

5)排水作业不得影响基坑安全,排水困难时,应采用水下挖基方法,并应保持基坑中原有水位。

6)爆破开挖宜采用浅眼松动爆破法。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的规定。

7)开挖影响既有道路车辆通行时,应制订交通组织方案。

8)冻结法开挖时,制冷设备的电源应采用不同供电所双路输电,应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不得破坏周边冻结层,基础工程施工应在冻融前完成。

9)弃方不得阻塞河道、影响泄洪。

10)基坑周边lm围不得堆载、停放设备。

11)深基坑四周距基坑边缘不小于lm处应设立钢管护栏、挂密目式安全网,靠近道路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带。

1.5坑壁与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文、地质、开挖方式与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坑壁的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2)顶面有动载的基坑,其边沿与动载之间应留有不小于lm宽的护道,动荷载较大时宜适当加宽护道;

水文和地质条件较差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支护结构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支护结构和支撑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应满足基坑开挖施工的要求。

4)直接喷射混凝土加固坑壁,喷射前应清除坑壁上的松软层与岩渣。锚杆、预应力锚索和土钉支护施工参数应通过抗拉拔力试验确定。

5)加固坑壁应按照设计要求逐层开挖、逐层加固,坑壁或边坡上有明显出水点处应设置导管排水。

九、承台与墩台

1.1承台施工模板和混凝土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2节和第5.4节的有关规定。

1.2现浇墩、台身、盖梁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与作业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与其支撑体系联结,高处作业应符合本规5.7节的有关规定。

2)墩身高度超过40m宜设施工电梯,电梯司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取得相应书。

3)墩身钢筋绑扎高度超过6m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旅。

4)模板工程应符合本规第5.2节的有关要求,设置防倾覆设施,高墩且风力较区的墩身模板,应考虑风力影响。

5)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第5.4节的有关规定。

1.3预制墩身吊装应符合本规第5.6节的有关规定

1.4高墩翻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模应专门设计,刚度、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2)翻模分节分块的重量应满足起重设备的使用规定,吊装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6节的有关规定。

3)每层模板均应设工作平台,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

4)夜间不宜进行翻模作业。

1.5高墩爬(滑)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爬(滑)模系统应专门设计,刚度、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

2)液压系统顶升应保持同步、平稳。

3)拆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2.5MPa以上后实施。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强度应大于15MPa。

4)应经常检查、与时更换预埋爬锥配套螺栓。

5)爬(滑)模不宜夜间升降。

十、砌体

1.1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基础前应先做好临时排水,并应检查基坑边坡稳定情况。

2)砌筑材料应随运随砌、分散码放。

3)吊运砌筑材料应符合本规第5.6节的有关规定。

4)在距地面2m与以上的高处从事砌筑、撬石、运料、开凿缝槽等作业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

5)破石与开凿缝槽作业,作业人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砌筑作业应自下而上进行;

人员不得在支架下方操作或停留,砌筑勾缝不得交叉作业。

6)雨、冰冻后,应检查砌体,发现存在垂直度变化、裂缝、不均匀下沉等现象,应查明原因,与时修复。

6)砌体上不宜拉锚缆风绳、吊挂重物、设置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和支撑的支承点。

8)坡面砌筑应预先清除上方不稳固石块等物料。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石料或自上而下自由滚落运送石料。

1.2加筋土桥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板应逐层安砌、稳固并分层摊铺、碾压填料。未完成填土作业的面板上不得安砌上一层面板。

2)台背填筑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观测加筋土桥台的变形、位移,发现异常应暂停施工,与时处理。

1.3勾缝与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面、勾缝、养护涉与高处作业的,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先上后下顺序施工。

2)多级砌体、护坡应按照先上后下的顺序抹面、勾缝。

3)养护期间应避免砌体震动、承重或碰撞砌体。

十一、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梁式桥

1.1支架现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本规第5.2节和第5.4节的有关规定。

2)支架在承重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任何受力杆件。承重模板支架应在拉完成后拆除。

3)梁体底模、支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顺序卸载。

1.2移动模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架应按产品的操作手册拼装,并由移动模架设计制造厂家派专人现场指导安装与调试。

2)首孔梁浇筑位置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

3)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模架的关键受力部位和支撑系统,有异常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与时处理;

移动过孔时,应监控模架的运行状态。

4)每完成一孔梁的施工,均应对模架的关键部位与支撑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与时处理。

5)模架横向移动和纵向移动过孔时,应解除作用于模架上的全部约束。

纵向移动时两侧的承重钢梁应保持同步。模架在移动过孔时的抗倾覆系数不得小于1.5。

1.3装配式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桥构件移动、存放和吊装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吊装强度;

设计未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0%。

2)存梁台座应坚固稳定,且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存放地点应设置排水系统。梁、板构件存放支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上下层垫木应在同一条竖线上;

叠放的高度宜按构件强度、台座地基的承载力、垫木强度与叠放的稳定性等计算确定,大型构件不宜超过2层,小型构件不宜超过6层。

3)架桥机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3;

架桥机过孔时,起重小车应位于对稳定最有利的位置,且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5。架桥机的安装、使用、检修、检验等应符合现行《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的有关要求。

4)梁、板构件移动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经冷拉的钢筋不得用作构件吊环,吊环应顺直,吊绳与起吊构件的交角小于60°

时应设置吊梁或起吊扁担。

5)吊移高宽比较大的预应力混凝士T型梁和I型梁应采取防止梁体侧向弯曲的有效措施。

6)架桥机纵向移动应一次到位,不得中途停顿。起吊天车提升与携梁行走不得同时进行,天车携梁应平稳前移。停止作业的架桥机应临时锚固。

7)运梁、架设应在相邻梁片之间的横向主筋焊接完成后实施。

8)架梁和湿接缝施工期间应设置母索系统。

9)梁、板安装与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作业区域下方应设警戒区。

10)就位后的梁、板应与时固定,T型梁、I型梁应与先安装的构件形成横向连接。

1.4悬臂浇筑除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拼装。现场组拼后,应检查验收,并应按最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2)挂篮行走滑道铺设应平顺,锚固应稳定。行走前应检查行走系统、吊挂系统、模板系统等。

3)挂篮应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后移动,墩两侧挂篮应对称平稳移动;

就位后应立即锁定;

挂篮每次移动后,应经检查验收。

4)雨雪天或风力超过挂篮设计移动风力时,不得移动挂篮。

1.5悬臂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段装车、装船运输应平稳安放,梁段与车、船之间应安装防倾覆固定装置。

2)梁段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舰定。

3)拼装施工前应按施工荷载对起吊设备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梁段起吊安装前,应对起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并应分别进行1.25倍设计荷载的静荷和1.1倍设计荷载的动荷起吊试验。梁段正式起吊拼装前,起吊条件应符合要求。

4)天气突然变化、卷扬机电机过热或其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应暂停吊运作业,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避险措施。

1.6顶推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墩台上宜设置导向装置,顶推过程中,宜监测梁体的轴线位置、墩台的变形、主梁与导梁控制界面的挠度和应力变化等;

发现异常,应停止顶推并处理。

1.7整孔预制安装箱梁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G/TF50)的有关规定,架设安装时,箱梁在起落过程中应保持水平;

顶落梁时梁体的两端应同步缓慢起落,并不得冲击临时支座。

十二、拱桥

1.1各类拱桥施工涉与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均应符合本规第5.7节的有关规定。

1.2拱架浇(砌)筑拱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拱架与模板应进行专项设计,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最不利工况要求。落地式拱架弹性挠度不得大于相应结构跨度的1/2000,且不得超过50mm;

拱式拱架弹性挠度不得大于相应结构跨度的1/1000,且不得超过100mm。拱架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5,并应满足本规第5.2节的有关规定。

2)拱架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预压,预压应符合本规第5.2节的有关规定。

3)拱圈混凝土浇筑或圬工砌筑顺序应按设计要施,两端应同步、对称浇(砌)筑。浇(砌)筑时应观测拱架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与时处理。

4)拱架拆除应设专人指挥,不得使用机械强行拽拉拱架。

5)现浇混凝土拱圈的拱架应按设计要求拆除,设计无规定时应在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85%后拆除。浆砌圬工拱桥的拱架应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5%后拆除。

6)拱架应纵向对称均衡拆除、横向同时拆除。

7)满布式落地拱架应从拱顶向拱脚依次循环拆除。

8)多孔拱桥拱架应多孔同时或各连续孔分阶段拆除;

桥墩允许承受单孔施工荷载的可单扎拆除。

1.3混凝土拱肋、横撑、斜撑施工应符合本规第8.12.2条的规定,应在拱肋、横撑、斜撑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按设计要求的顺序拆除支架。

1.4悬臂浇筑混凝土拱圈除应符合本规第8.1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塔、扣索、锚碇组成的系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最不利工况要求。

2)扣索应在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分批、分级拉,扣索、锚索的钢丝绳和卡具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

3)应按设计要求调索,并应设专人检查拉段和扣锚段工作状况、记录索力和位移变化。

4)扣索和锚索应在合龙段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或达到设计强度的85%后拆除;

挂篮应在拱脚处拆除。

1.5斜拉扣挂法悬拼拱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塔架设与扣锚索拉应搭设操作平台与拉平台。

2)扣塔上应设缆风索,缆风索安全系数应大于2。

3)扣索、锚索应逐根分级、对称拉、放,扣索、锚索安全系数应大于2。

1.6拱上吊机施工拱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拱上吊机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最不利工况要求。

2)过程中扣索、锚索施工应满足本规第8.12.5条的相关规定。

3)拱上吊机前行到位后,前支后锚应牢固。非工作状态时应收拢吊钩,臂杆应与钢梁固定。

4)吊机纵、横移轨道上应配备止轮器。

1.7钢管拱肋混凝土应按设计顺序两端对称浇筑。

1.8转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转体的转动体系、锚固体系、动力体系等应进行专项设计。

2)转体施工前,应掌握转体作业期间的天气情况,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转体施工。

3)正式转体前应进行试转,明确转动角速度、拱圈悬臂端线速度、牵引力等相关技术参数。

4)转体完成后应与时约束固定,并应浇筑施工球铰处混凝土。

5)合龙段施工时,悬臂端的临时压重与卸载应按照设计方案要求的重量、位置与顺序作业。

1.9有平衡重平转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体前,应核对平衡体的重量和转动体系的重心;

采用临时配重,应设置锚固设施。

2)转动体系应平衡可靠.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大于1.5,四周的保险支腿应稳固。

3)转动铰低于水面应设围堰保护,低于地平面应在基坑周围砌护墙,围堰和基坑周围应设护栏,非转体作业人员不得入。

4)扣索和后锚索应牢固可靠。扣索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检测扣索的索力,允许偏差不得超过±

3%。

5)采用、外锚扣体系时,扣索宜采用钢绞线和带镦头锚的高强钢丝等高强材料,其安全系数应大于2;

大跨径拱桥采用多扣点拉时,应确保拉过程同步。

6)扣索拉到位、拱圈卸架后,应进行24h观测,检验锚固、支撑体系的可靠程度。

7)转动时应控制转动速度,千斤顶应同步牵引。转动角速度应控制在0.01~0.02rad/min,拱圈悬臂端的线速度应控制在1.5-2.0m/min。

8)钢丝绳牵引索应在千斤顶直接顶推启动后再牵引转动。

9)接近止动距离时应按方案要求进行止动操作,并应设专人负责限位工作。

10)合龙段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应分批、分级松扣,拆除扣、锚索。

1.10无平衡重平转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索拉、扣索拉、拱体平转、合龙卸扣作业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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