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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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三同步”原则。
“三同步”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办法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合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她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限度而设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
指作业场合中也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
指针对工业作业场合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用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办法。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
指作业场合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
指排毒系统中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原则各类技术办法。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总平面布局
第十八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公司应布置在本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地段。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也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车间应设在整个厂区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二十条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当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工作场合,应远离居住区。
第二十一条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车间,应与其她建筑物隔离。
第二十二条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消防车回转场地。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合内应留有足够宽度通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m。
第二节工作场合设备布置
第二十三条毒物易逸散工业作业,应设单间;
也许发生剧毒物质泄漏设备应有隔离办法。
第二十四条放散不同有害物质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气体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上层;
如必要布置在下层时,应采用有效源头控制办法,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第三节建筑设计卫生规定
第二十五条产生剧毒物质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构造表面,应采用不吸取、吸附毒物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积液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解决系统。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合不适当过于狭窄,如为厂房,其高度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不大于15m3为宜。
第二十七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最佳设计成多层建筑,底层布置抽气管道,过滤器及通风设备等以及泵房、排水贮槽及化学品库等。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场合职业中毒防护所采用各类设备和材料必要是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承认产品。
第二十九条职业中毒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要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设备必要建立必要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特殊有毒作业应制定适当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应定期对作业场合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监测,超标时要采用办法,将其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原则接触限值如下。
第三十二条对从业人员应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排除有职业禁忌症者参加接触毒物作业,坚持定期体检和离岗体检,做到患病早治疗。
第三十三条凡产生一氧化碳工业作业场合,应经常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
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检修,防止漏气。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空气)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药罐(盒)或供气瓶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次数等。
药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第三十五条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与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
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应在每次使用后及时进行,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第三十六条用于紧急救灾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储在邻近也许发生事故地点,以便取用。
第三十七条化学毒物测定应使用适当专用监测仪器,当测定成果超过原则时,则应及时采用必要办法,对排放量大或对人体毒害严重物质应按《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中关于规定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在有毒工作场合醒目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同步应有专门部门予以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化学毒物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方式此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危害以及应采用防止办法基本资料。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该化学品安全使用阐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防止办法、紧急程序、求救方式和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条在作业场合贮存有毒物质容器,都应贴上醒目的签,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如果能从供应或生产者处获得该物质材料安全数据单,应在该作业场合存储份复印件以便工人查看。
第四十一条输送有毒物质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她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记号以辨认所输送有毒物质。
第五节个人防护
第四十二条接触有毒作业工人需着特殊质地或式样防护服。
强酸、强碱作业者应着耐酸、耐碱工作服;
接触有毒粉尘者应穿防尘工作服;
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物质,应戴相应质地防护手套;
接触经皮肤进入能力强化学物者,除工作服外尚应穿衬衣。
第四十三条毒物呈粉尘、烟、雾形态时,从业人员需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
毒物呈气体、蒸汽形态,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特殊作业状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气)式防毒面具。
第四十四条作业环境毒污染严重,暂时又难以改进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和调配劳力,进行轮换操作,减少劳动时间或缩短接触时间。
第四十五条如发生职业中毒在本地无紧急救援机构和办法状况下,应及时报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第四章辅助卫生设施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毒作业场合辅助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GBZ1—)关于规定。
第四十七条凡有毒工作场合,都应设立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第四十八条应依照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休息室,可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
休息室设在工作附近地方,并应避免有毒物质影响。
室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第四十九条个人防护用品宜有专门管理室负责收、发、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更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条有毒作业场合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储,工作服室应有良好通风。
第五十一条有毒作业场合应有事故疏散专用通道。
第二节洗消急救设施
第五十二条产生剧毒物质工作场合,应同步配备相应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选用应配套。
第五十三条生产过程中也许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取引起急性中毒事故作业场合,应设立清洁供水设备,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也许作业场合,应设淋浴、洗眼设备。
第五十四条对有毒性较大特殊化学物质作业场合,应设立通过式卫生解决室,供工人进出车间能进行洗消解决,涉及淋浴和更换清洁衣服。
工作服应集中洗消解决。
第五十五条对有剧毒物质作业场合,要配备有解毒剂和急救药物急救箱(柜)。
现场人数≥150人时应按每150人至少设立一种急救箱(柜)。
急救箱(柜)中除规定急救用品外不得存储其她物品,并且应由有急救治疗合格证书专人负责保管,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对某些也许发生大量有害气体作业场合,应备有氧气瓶、人工呼吸设备。
第五章防毒设备及办法
第五十六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物料,采用无毒害或毒害较小工艺流程。
第五十七条应将散发有毒物质工艺过程与其她无毒工艺过程隔开。
第五十八条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合,应用密闭办法防止毒物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毒物排出。
第五十九条作业场合采用通风排毒设备时,应同步设计净化、回收设备,综合运用资源,使毒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原则规定。
第六十条对生产中所使用具有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产品、要做到严密包装,用品、器材、容器应结实,符合运送安全规定,防止在运送中破损、外逸或扩散。
第六十一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工业作业场合应与其她作业场合相隔离,并设立一定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十二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也许突然增高,或空气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害物质能对人体具备迭加或增强作用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
第六十三条工作场合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具备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设立排风系统,不得将两者排风系统联在一起,通过车间排风管道必要保持负压。
第六十四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车间,其换气量除满足稀释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量,保持冷、热调节外,系统新风量不应低于30m3/h·
人。
也许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导致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作业场合,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
第六十五条防毒系统中所用材料其材质应无毒无害、防老化,并不应在光、热效应下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节毒物源控制
第六十六条密闭毒物发生源,应合理采用局部排风设施就地排出毒物,防止毒物逸出和扩散。
第六十七条在生产规模较大或有剧毒化学物质作业场合应设立供发生紧急状况时使用排气系统。
第六十八条产生有毒物质工作场合,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毒性大与毒性小隔开;
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下风侧;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必要布置在下层时,应采用有效办法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第六十九条有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状况下,宜采用全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合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蒸汽达到职业接触限值规定。
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有毒气体分别稀释至职业接触限值所需要空气量总和计算。
计算办法应按本规范附录I执行。
第七十条排毒罩口与有害气体或蒸汽发生源之间距离应尽量接近并加设围挡;
排毒罩口应尽量接近毒物发生源;
排毒罩口形状和大小应与毒物发生源逸散区域和范畴相适应;
罩口应迎着毒物气流方向;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排出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第七十一条应尽量采用仅一面可启动密闭排毒柜,对于有热压有害气体可以采用局部自然排风设施,排出浓度应符合排放原则。
第七十二条有毒气体被吸入排毒罩口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呼吸带,排毒规定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惯用者为0.5-1.5m/s。
管道风速采用8-12m/s,并应测定操作者呼吸带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测试频率按本规范第83条实行。
第七十三条柜形排风罩内有热源存在时,应在排风罩上部排风。
第七十四条产生剧毒物质车间排风系统和普通车间排风系统应分开。
第七十五条输送具有剧毒气体正压风管,不得通过其她房间。
第七十六条挥发性有毒溶剂应用管道输送。
第七十七条密闭设备宜尽量减少漏风缝隙和孔洞,仅设立必要观测窗、操作口及检修口。
第七十八条密闭设备内应有一定排风量,保持一定负压;
排风量普通规定能使操作口和检修门启动时,达到规定控制风速并安装压力计观测压力。
第三节毒物排放控制
第七十九条当车间有毒气体通过天窗排出时,则在该车间屋顶应避免设立机械通风进风口。
第八十条也许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作业场合,应设立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事故排风排风量应依照工艺资料计算拟定。
当缺少上述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得不大于12次/h。
第八十一条事故排风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设立开关,其供电系统可靠性级别,应由工艺设计拟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其她关于规范规定。
第八十二条事故排风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散发量也许最大地点。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放散密度比空气小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不不大于0.4m。
第八十三条事故排风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地点。
排风口应高于20m范畴内最高建筑物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水平距离不大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第八十四条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尾气必要经净化设备解决,达到国家排放原则后方可排入大气。
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第六章测试评价
第一节现场空气中有毒物质采集
第八十五条采集样品要有代表性。
第八十六条采集样品要有真实性。
第八十七条采样办法关于国家卫生原则执行。
没有原则,可采用有关通用监测采样办法进行。
第二节工作场合有毒物质监测
第八十八条测定工作场合毒物分布状况时,将车间划分为若干区域进行采样布点;
测定毒物发生源附近状况时,在某一工段、某一工序或某一操作点附近采样;
判断或评价某一办法效果时,在该办法使用先后或使用与否之间进行采样比较;
测定毒物逸散影响范畴时,环绕发生源不同方向和距离拟定采样点。
第八十九条测试点应设在有代表性工人接毒地点,尽量接近工人,但不影响工人正常操作,且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质直接飞溅入采样器内;
测试点必要涉及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作业点,并作为重点测试点;
采样器应放置在工人呼吸带内,普通状况为距地面1.5m。
第九十条通风测试内容应涉及风量、风速、净化效率、全面通风换气量测定,其中所用各项计算公式见附录1。
第七章职业卫生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诲
第九十一条从事职业中毒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和公司技术人员中应当有注册职业卫生师。
第九十二条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止为主”观念教诲,让职工掌握辨认作业场合也许存在职业中毒因素及危害技能,增强职工自我保健意识。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现场救护技术培训,并会使用现场配备各种急救设施。
第九十三条对从业人员健康教诲,必要贯彻“三级防止”原则,即从主线上消除或控制职业中毒因素(第一级防止);
及早发现轻微病损,采用防治办法(第二级防止);
对患者做出对的诊断,及时解决(第三级防止)。
第九十四条应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心理健康”教诲,避免由于心理及精神上存在畏惧紧张因素引起职业性紧张疾病(焦急、抑郁、缺少自尊心及自信心、忿怒和不满等心理反映)。
第九十五条新职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以职业病防治教诲为重点之一。
第九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应定期体检。
第八章记录及存档
第九十七条记录存档内容。
有毒作业场合应定期记录生产工艺劳动条件;
重要产品名称、产量、总产值;
接触有毒物质人数;
毒源分布状况;
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及作业点浓度;
该场合医疗救护设施状况;
防毒技术办法执行状况;
个人防护用品及技术办法效果评价。
第九十八条记录存档内容应填写完整、详细,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调节及改进,使职业中毒发生也许性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十九条有毒作业场合档案记录在内容、形式、项目、指标、格式及范畴上应按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统一规范化,原始资料应做到可靠、精确、完整和科学性统一。
第一○○条第档案记录应保持持续性,在本底资料基本上不断积累、更新、补充、完善其内容,应与寻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第七章附则
第一○一条制定本规范所根据及参照法律及配套法规、原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4、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5、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6、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
7、工业公司厂内运送安全规程
8、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9、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记
10、工作场合有害物质监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一○二条本规范用词阐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规定严格用词,采用如下写法: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4.表达普通状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又有困难,采用“应尽量”或“应尽量”。
5.条文中指明必要按其她关于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非必要按所指定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