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76572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44 大小:37.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内容表格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

一般法:

一国领域内普遍适用(宪法、刑法)

特别法:

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特定事项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公民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

保护公共利益(宪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

保护私人利益(民法、商法)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范围

机构

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人民法院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可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对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向国务院申请仲裁。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种类

概念

主要形式

民事责任

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法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

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大类

刑事责任

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

1.管制:

不关押,限自由。

3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月以上6月以下。

3.有期徒刑:

6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5.死刑。

可判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强制无偿收归国家。

4.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离开。

事项

处罚(劳动行政部门)

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限期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

不签订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支付每月2倍工资,补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自用工之日起满1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

可以口头协议

不得约定试用期,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

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协商一致可续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

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其他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规定)

连续工作满10年

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计算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合同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满1年的当日已订立

必备条款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协调延长)

不定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法定假期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

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

满20年,休假15天

休息日和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6、劳动报酬

工作日延长工作,150%支付工资

休息日工作不安排补休,200%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工作,300%支付工资

计件工作者,完成计件任务后,延长工作的按不低于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包括1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3年)

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出

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提出

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者因重大过错行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影响或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在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过程

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补偿金或赔偿金,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劳动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选劳动合同履行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程序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年(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不受限,劳动关系终止的1年内)

中断

(不成之日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止

(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当事人不能再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开庭程序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前3日请求延期开庭。

不服裁决

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撤销

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的种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实施最广泛的一项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没有劳动岗位的一种状态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人

社会保险机构

变更或终止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变更之日30日内办理

个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支付结算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

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中介机构

银行;

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用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款的义务

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票据和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如:

伪造出票章、背书签章

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签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2、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个人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规范填写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

出票日期

使用中文大写;

1、2、10月,1~9、10、20、30日前加“零”;

11~19日前加“壹”

出票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个体工商户

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最长不得超过2年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开立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备案类结算账户

申请开立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因向银行借款需要,需出具借款合同;

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款、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每月(或每年)从存款人账户扣划保险费

“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

银行按照单位的委托,每月向该单位员工发放工资等

 

核准类账户

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备案类账户

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

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

交回开户许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程序

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银行收到并核对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1、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能存能取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只存不取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资金结算的资金收付

不存不取

单位银行卡账户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批准可取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

只收不付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收不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可转可取

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性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可存可取

1、设立临时机构;

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核准(只收不付)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

1、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3、下列款项可转入:

a、工资、奖金收入;

b、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c、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d、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e、个人贷款转存;

f、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g、继承、赠与款项;

h、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i、纳税退还;

j、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k、其他合法款项

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也可)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

(可透支)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

取现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

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额的10%;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透支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

交存备用金,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信用额度内透支;

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日利率万分之五

借记卡

(不可透支)

转账卡

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备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专用卡

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

储值卡

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公交车卡)

按货币种类

人民币卡

外币卡

目前可受理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来等外卡

按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个人卡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按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芯片卡

结算方式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信汇

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电汇

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

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