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米车道1100客位客滚船空白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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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合同签订、生效及终止24

船舶建造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700米车道/1100客位客滚船(以下称“本船”)建造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本船的建造工程,并修复任何缺陷。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本船合同价款并接收本船。

第一条工程概述、船级和规范

1.1船舶概述

本船为运输旅客、汽车和集装箱拖车的客/车滚装运输船,航行于国内近海航线。

钢质船体、中速柴油机驱动、双机、双桨、双舵、前倾首柱、球鼻首、方尾,机舱设在尾部。

本船设有艏侧推、减摇鳍。

乙方将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建造、装备和完工。

(1)技术规格书

(2)总布置图

(3)中横剖面图

(4)厂商表

上述已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做为本合同附件的这些文件(以下统称“全船说明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工程概述

1.2.1建造地点: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1.2.2建造数量:

1艘。

1.2.3工程编号:

1.3合同范围:

合同范围包括“全船说明书”及其附图要求的全部工程,包括:

1.3.1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

1.3.2船舶建造;

1.3.3内部装璜;

1.3.4试验试航;

1.3.5备品、备件、供应品的提交与固定;

1.3.6全船完工图纸资料、随机资料、主要设备(系统)的使用、操纵、维护手册的提交。

进口设备的随机资料提供英文本,同时尽可能要求设备制造厂家提供中文本。

交船时应向甲方提供每船三套上述图纸资料,其中完工图纸提供每船一套光盘资料。

1.3.7提供“全船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证书和相关文件;

1.3.8缺陷修复;

1.3.9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

1.4船型、主尺度和主要技术规格

1.4.l船型

本船为钢质船体、中速柴油机驱动、双机、双桨、双舵、前倾首柱、球鼻首、方尾,航行于国内近海航线运输旅客、汽车和集装箱拖车的客/车滚装运输船。

1.4.2主尺度

总长约129.90m

垂线间长120.40m

型宽20.40m

型深6.80/12.30m

设计吃水5.00m

1.4.3主推进装置:

主机:

8DKM-282台

MCR2x2500KWx750r/min

CSR(85%MCR)2x2125KWX750r/min

1.4.4保证航速

乙方保证,本船在设计吃水5.0m,主机在持续服务功率约2×

2125KW时,以及清洁船体,平静海面,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水深不小于50m的深海中,减摇鳍不工作,试航航速不低于16节。

考虑10%海况储备条件下,服务航速不小于15.7节。

航速修正以船模试验报告和海上试航的结果为基础,用公认的方法换算得到服务航速。

1.4.5保证燃油消耗值

乙方保证,主机在ISO3246/1的标准工况下,使用燃油180cSt/50℃、燃油低热值42700kj/kg,主机在最大持续功率运行时的燃油消耗值不超过选定机型的燃油消耗值。

1.4.6保证载重量

乙方保证,在海水比重1.025g/cm3和设计吃水5.0m时的载重量不小于3000吨。

载重量的定义以全船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本船载重量由乙方计算并经甲方认可,所有计算所需的测量都在甲方驻厂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续航力2000海里

自持力10日

1.5法规、规范、检验

1.5.1本船按下列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

本船建造应满足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以后的修改通报(2006),其船体、轮机和设备应在中国船级社监督下建造。

1.5.2本船入CCS船级,入级符号为:

★CSA5/5“PASSENGER/ROROSHIP”GREATERCOASTALSERVICEICECLASSB

★CSM

1.5.3本船在建造施工过程中,由中国船级社按法规及规范进行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由乙方申请办理,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

总价中。

1.5.4本船的入级、送审、检验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

1.5.5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二室进行本船详细设计工作,由乙方与设计单位签定详细设计合同并支付费用。

1.5.6凡用于本船建造的主要设计图纸、材料和工艺应按照中国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接受检查和检验。

中国船级社的相关规范、规则和决定都是最终结论,并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1.5.7甲、乙双方对本船是否满足法规、规范和规则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应征求船检部门的意见,以船检部门的意见为最终结论,船检部门的意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挂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2.1.1合同价款:

人民币元(¥)整。

2.1.2上述价款包括本合同第1.3款所述的全部合同范围及本合同中明确由乙方负担的其他费用。

2.1.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或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按本合同第2.2.6条款规定支付。

2.2合同价款的支付

2.2.1支付条件

乙方应在本船开工建造前,将本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除第一期进度预付款外,乙方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2.2.2第一期进度预付款

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2.2.3第二期进度预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驻厂首席代表确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元(¥)整。

2.2.4第三期进度预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驻厂首席代表确认的本船上船台报告及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元(¥)整。

2.2.5第四期进度预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驻厂首席代表确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元(¥)整。

2.2.6第五期进度预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开具的额度为本船合同价款2%,有效期为12个月的质量保函,甲方向乙方支付本船剩余合同价款的20%,计人民币(¥)整。

同时支付加减帐项目款项。

2.2.7甲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为预付款。

按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甲方以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分期预付款保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2.8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应付清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一年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延期付款则交船时间也相应顺延。

第三条合同组成和技术要求

3.1若建造合同、规格书存在矛盾或任何不一致时,以建造合同为准。

3.2若规格书和图纸存在矛盾或任何不一致时,以规格书为准.

3.3如果有经甲、乙双方商定的优化改进项目的协议书和变更设计协议与建造合同、规格书和图纸存在矛盾或任何不一致时,以经甲、乙双方商定的优化改进项目的协议书和变更设计协议为准。

3.4本船家具锁定价格人民币180万元(包括床、柜、桌椅、沙发、书架、床垫),超出部分由甲方支付,节余部分从船价中扣除。

3.5本船的内装依据技术规格书施工,项目外包括精装修工程费用由甲方支付。

3.6本船电脑、电视、音响等娱乐设备、房间小冰箱、窗帘由甲方供应。

第四条材料和设备

4.1用来建造和安装在本船上的所有材料、舾装设备、机电设备、电缆及备品、备件、供应品,均应符合全船说明书要求和中国船级社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属2006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技术上成熟、可靠的船用产品。

4.2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的技术谈判。

4.3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或减少船价。

4.4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CCS部门的同意。

4.5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的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期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本船交船日期是指另加优惠期及本合同约定的允许延误期。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加优惠期)后的午夜12时开始,在延迟交船三十天以内,每超过一天在本船合同价中扣除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00)。

5.1.3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乙方的经济损失。

双方需要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船价、违约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监造

6.1甲方在本船开工前委派驻厂代表,负责对本船的建造进行检查和监督。

驻厂代表由首席代表和数名代表组成,甲方将驻厂代表名单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驻厂代表的总人数不超过4人。

6.2图纸的审查认可

6.2.1乙方应将本船的设计图纸,按送审图纸目录及送审时间,按系统分期分批一式二份分送甲方审查认可。

送审图纸目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协商确定。

6.2.2甲方在收到图纸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一份有甲方签字并注明审查意见的图纸资料退还乙方。

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将认可图纸及审图意见退还乙方,则乙方可认为该图纸已获得甲方默认。

对个别图纸,甲方可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退还延期的原因,由甲乙双方商定是否酌情延期退还。

6.2.3乙方对甲方在审查图纸中提出的意见,应在接到退审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甲方。

如果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没答复,则认为甲方提出的意见已被乙方接受。

6.2.4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盖章的图纸(含退审意见和按中国船级社修改要求所作的修正图)退审后印送一份给甲方驻厂代表。

6.2.5甲方对审查图纸资料的认可或修改,并且被乙方已接受的,并不减少乙方对这部分图纸资料所应承担的设计责任和技术责任。

6.3驻厂代表的权利

6.3.1在交船前任何时间,驻厂代表有权对本船的船体建造、机电设备安装、材料规格和质量、船舶建造进度和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出入造船厂和接触与本船有关的工作场所,存放设备和材料的库房。

有权参加与本船建造有关的生产调度会及生产进度和质量分析会。

驻厂代表在乙方的工作场地应遵守乙方的安全条例和有关规定。

6.3.2甲方向乙方承诺和保证,驻厂代表将按照已同意的检验程序和设计安排进行检验,而且检验应依照尽量地减少建造成本的增加及避免本船建造延迟的方式进行。

本船开工前,驻厂代表要确认乙方提供的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清单。

6.3.3本船建造过程中,凡报验项目,乙方须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驻厂代表。

主要设备或装置的试验计划及验收日程,国内产品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驻厂代表,国外产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

6.3.4乙方在没有通知驻厂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试验项目均属无效。

驻厂代表接到检验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6.3.5驻厂代表有权参加乙方采购的本船主要设备的选型和出厂试验及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谈判,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乙方职责

6.4.1乙方为驻厂代表提供合适的办公室、办公设施(含程控电话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等)、办公用具,检查用的工具、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甲方负担长途电话费及办公耗材,乙方提供市内交通和医疗方便。

6.4.2图纸经审查确认后,乙方应将用于建造验收的建造图纸(含修改通知单)和必要的标准图和通用图、工艺文件等,按建造进度在建造前14日内送二份给甲方。

6.4.3乙方应及时向驻厂代表提供建造进度计划和检验项目安排计划;

本船下水后,乙方应提供详细的工作日程及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的具体安排,以利于驻厂代表工作。

6.4.4甲方按照本合同雇用的驻厂代表应在所有时间内被视为甲方雇员。

对于甲方或驻厂代表蒙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无论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是否在船上,或在乙方或它的分包厂的厂区内,或正在从事本船的建造,乙方一律不负责,除非这类人身伤害和死亡是由于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的疏忽或过错而造成的。

对于甲方或驻厂代表在乙方船厂的财产丢失和损坏,乙方一律不负责任,但是由于乙方的疏忽所导致的这类丢失或损坏除外。

6.4.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驻厂代表中乙方认为不合格或不适合进行本船建造的驻厂代表。

这种要求应用书面方式写明原因,甲方应派代表去乙方的船厂调查实际情况(如果有必要的话)。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则应更换上述驻厂代表。

第七条工程修改和变更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执行。

如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本船在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与合同、全船说明书或经审图通过的图纸不符的工程内容、材料及设备的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达成相应的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引起的本船交船期变动、合同价款调整等问题,均以变更协议为准。

在未正式签订变更协议前,工程仍按本合同执行。

7.2规范、规则、规定的改变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工期内,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合同价格。

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和价格的调整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中国船级社及其他的法定机构颁布的规范、规则、规定与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可采取下列措施解决:

7.2.1如果新生效的规范、规则、规定对本船建造、验收及检验的修改是强制性的规定,甲、乙任何一方在收到中国船级社及其他的法定机构的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应由甲方承担。

若影响按期交船,交船期相应顺延。

7.2.2如果新生效的规范、规则、规定对本船建造、验收及检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且甲方希望在本船的建造中贯彻,且工程量不会对乙方其它工作或安排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征得乙方同意并达成变更协议后,由乙方付诸实施,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应由甲方承担。

7.3材料和设备的代用

本船建造需用的材料、设备、备件备品及工具,如因客观条件不能按时供应,且又影响到本船交船期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满足中国船级社和本船建造的规范、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采用同等质量和同等效用的材料、设备、备件代用,导致合同价格调整、交船期变化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8.1试航条件

本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项目结束并合格,发现的缺陷已修复,经中国船级社认可,取得试航证书及地方海事局的许可,甲方驻厂代表确认本船达到试航条件后,方可进行航行试验。

8.2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形式预通知甲方关于本船下水时间、试航时间。

在七(7)天前以上述方法将确定时间预通知甲方。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同样以上述形式回复乙方已接通知,并按时派员参加本船试航。

如甲方代表未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员参加试航,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权力,乙方可在船级社与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记录报告,应视做甲方认可。

8.3实施办法

8.3.1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大纲”送甲方及船检认可。

8.3.2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试航,试航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3.3本船试航由乙方负责,试航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大纲”进行。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予以配合。

但试航期间发生的问题,责任仍在乙方。

8.3.4试验试航期间的燃油、淡水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试航结束后交船前,由乙方会同驻厂代表测量本船剩余油量,并由乙方提供各种油料剩余清单,经甲方认可,按乙方购买的实际价格计算后,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价格均以双方确认的购货发票价格为准,价款在本船第五期付款时一并结清。

8.3.5试验试航用的润滑油和液压油由甲方付费进行初次添加,在试航和试验期间所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由乙方负责用相同的品种补足甲方的初次添加量,或按照实际消耗量和甲方采购价格向甲方支付费用。

8.4验收

8.4.1本船试航结束后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试航文件。

8.4.2如果试航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车试航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

8.4.3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友好协商解决。

如仍不一致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8.5验收依据

8.5.1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2006)以及《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

8.5.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造船质量标准》(1998年版);

8.5.3国家、行业标准;

8.5.4试验大纲;

8.5.5全船说明书。

8.6接受或拒绝接收本船

8.6.1本船所有试验和试航结束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接船书面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接受或拒绝接收本船。

若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本船的书面通知,则应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本船。

8.6.2接受船舶

本船试航结束,并符合试验大纲和本合同、全船说明书及中国船级社的要求;

拆检项目完成;

缺陷修复;

备品、备件、供应品齐全,固定和提交完毕;

完工文件、随机资料移交完毕;

各种证书齐全提交完毕;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可以接船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受本船。

8.6.3拒绝接受船舶

由于乙方的责任致使本船在完成所有试验、试航项目并进行修理、纠正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要求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拒绝接受本船。

第九条交船日期与地点

9.1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本合同交船日期为:

年月日(另加优惠期2个月)。

9.1.2交船地点: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码头

9.2交接船

9.2.1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3)日内回复,并按时派员接船。

9.2.2当本船试车、试航发现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本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及时接船。

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托的代表签署<

<

交接船议定书>

>

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接船证件及文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及倾斜试验报告各一

(1)份。

9.3.2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该船符合要求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

质量证书>

一式四(4)份。

码头试验、航行试验报告一式二

(2)份。

9.3.4外购设备的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各一

(1)份。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各一

(1)份。

9.3.6造船厂<

建造证书>

9.3.7完工图纸三(3)套,交船后三个月内提交。

9.3.8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二个月内补齐。

9.4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本船在建造期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的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天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

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10.1若本船建造过程中因受到地震、战争、海啸、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及能源、电力供应中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拖延,应视为允许的拖延。

10.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相关部门证明。

当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1.1本船质量保证期为交船之日起12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本船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其所有部件(不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由于设计错误、建造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原因而导致的各种故障、损坏或功能缺陷,乙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

如因甲方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以及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则由甲方负责,不在乙方保证范围之内,乙方应协助修理或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

11.2故障的通知

甲方发现任何故障,应立即以书面或电传通知乙方,说明故障的性质及程度。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甲方并进行处理。

但甲方向乙方提出发生于质量保证期内的故障和损坏通知的时间,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届满日当天午夜12时。

逾期则视故障和损坏通知无效。

11.3故障、损坏和缺陷的修复

11.3.l乙方根据本条款规定,凡属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及零部件予以排除。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修理或更换的零部件,延长质量保证期6个月。

但从交船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超过18个月。

11.3.2如果故障或损坏影响安全航行和正常营运时,甲方应立即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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