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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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管辖区域内各类动火作业的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术语和定义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以下作业为动火作业: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装置;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和固定动火,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4.3特级动火作业
4.3.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4.3.3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4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4.3.5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4.3.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3.7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
00至次日8:
00的一级动火作业。
4.4一级动火作业
4.4.1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4.4.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4.4.3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管理区内;
4.4.4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及25m以内的区域;
4.4.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
4.4.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的第一次动火;
4.4.7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动火作业;
4.4.8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4.4.9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4.4.10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动火作业;
4.4.11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4.4.12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动火作业。
4.5二级动火作业
4.5.1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单元的动火;
4.5.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
4.5.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5.4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5.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4.5.6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4.5.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5.8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4.5.9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4.5.10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动火作业;
4.5.11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的动火作业;
4.5.12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
4.6固定动火作业
4.6.1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建设工地;
4.6.2在检维修厂房内的动火作业。
4.7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4.7.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4.7.2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
4.7.3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
5组织与职责
5.1动火申请人
5.1.1动火申请人应掌握动火部位的工艺流程、设备、环境等特点;
5.1.2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补充相应的应急措施,附在动火作业证上。
5.2动火执行人
5.2.1电、气焊、临时用电等作业者必须持有效的本岗位特种作业证;
5.2.2动火执行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5.2.3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
5.2.4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备查;
5.2.5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6动火执行人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2.7动火执行人对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拒绝动火;
5.2.8动火执行人应在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2.9动火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工艺安全交底;
5.2.10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求动火点所属单位申请办理合格的动火证。
5.3动火监护人
5.3.1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5.3.2监护人必须参加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监护人资格;
5.3.3动火监护人必须落实和检查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严格监督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动火监护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对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制止动火,并收回动火作业证;对不执行“四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3.4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动火,及时收回动火作业证,并向动火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
5.3.5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5.4动火点所属单位
5.4.1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票的申请;
5.4.2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现场的工艺处理,安全措施落实和检查;
5.4.3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工作;
5.4.4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结束后的现场检查和确认;
5.4.5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5.4.6负责联系质检中心对动火现场环境进行分析评估。
5.5安健环部
5.5.1负责动火现场工艺处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5.2负责对各级动火作业过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监督检查。
5.5.3负责特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的审核。
5.5.4负责特级动火证和固定动火证的存档。
5.6质检中心
5.6.1根据相关单位委托,负责对动火现场进行及时,有效,准确的环境监测、评估,并出具有效的监测数据。
5.6.2负责为动火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提供检测依据。
5.7主管领导
5.7.1负责特级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查、批准。
5.7.2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查、批准。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6.1.1特级动火作业的申请必须为动火所属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申请人在申请特级动火作业票办理前对作业的安全措施和作业人员进行落实,并落实监护人到位。
工艺班长针对动火部位,根据工艺运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在动火证“工作许可人”栏签字。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在“作业负责人”栏签字。
安健环部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并在动火证上“安健环部”栏签字;经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不在时,由主管生产或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批。
遇到节假日或夜间时,由值班带班领导审批。
6.1.2一级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由工作票签发人(技术员、安全员)提出作业申请,在动火作业证办理前对安全措施和作业人员进行落实,并落实监护人到位。
工艺班长针对动火部位,根据工艺运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在动火证“工作许可人”栏签字。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在“作业负责人”栏签字。
经中心高级主管以上人员审批。
6.1.3二级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由工作票签发人(工艺、设备技术员)提出作业申请,在动火作业票办理前对安全措施和作业人员进行落实,并落实监护人到位。
工艺班长针对动火部位,根据工艺运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在动火证“工作许可人”栏签字。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在“作业负责人”栏签字。
落实安全措施后由安全员审批。
6.1.4固定动火区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固定动火区由动火点所属单位安全员对动火安全措施确认后,提出办理固定动火区域作业申请,经所在单位高级主管以上人员(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并在“落实人确认签字”栏签字。
经所在单位经理(施工项目经理)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报公司安健环部,经安健环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同时动火单位应将审批的固定动火作业证报送安健环部备案。
6.1.5固定动火证证审批生效后,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储存可燃物的,动火单位要重新对周围环境进行风险源辨识,按照危险性大小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6.1.6参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和煤制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将各单位动火区域、级别进行划分(见附表2),各单位参照执行。
注:
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仅限于正常状态下,如工艺状况、周围环境及其他安全措施发生变化的,可升级办理动火证。
6.2动火作业基本原则
6.2.1动火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动火许可证分为《特级动火作业证》、《一级动火作业证》、《二级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作业证》四种(以下简称“动火作业证”),动火人应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证进行现场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证和固定动火证由安健环部留存备案,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证由中心留存备案。
动火作业证保存时限为一年。
6.2.2一张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使用;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固定动火作业每季度重新进行风险辨识,按照风险大小,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证。
6.2.3特级动火作业实行预申报制度,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一天将动火作业项目、方案、措施在安全信息化平台预约。
6.2.4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6.2.5动火作业证必须到动火现场签发,不得涂改,严禁在办公室内签发作业证或者代签。
6.2.6节假日、夜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