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六讲语义角色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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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你们等一会儿,我让小李去买点吃的。
)
“给的”有三重歧义,为什么?
请设置语境分化歧义。
形容词和名词也有配价问题:
3.下列形容词在语法上有何区别?
热情;
严格;
熟悉;
负责;
漂亮;
聪明;
伟大;
诚实
(对顾客很热情……;
*对这件衣服很漂亮)
二价形容词:
a.“情感态度类”:
“好、严格、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b.“经验认知类”:
“内行、在行、精通、熟悉、……”;
c.“有用无益类”:
“有用、无益、有害、有利、有益、无用……”。
4.下列名词在语法上有何区别?
意见;
害处;
感情;
话题;
原则;
问题
(对于考试的意见……;
*(大家谈论了一些)对(于)家乡的话题/
*(他向大家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她还提出了对(于)住房的问题)
(二价名词:
a.情感态度类:
感情、兴趣、同情心、灵感、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
b.见解论点类:
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说法;
c.作用意义类:
作用、效果、意义、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
d.方针政策类:
方针、政策)
5.为什么可以说“他是冬冬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冬冬的教师”?
7.1从配价到语义角色
7.1.1从传统到转换:
句法分析的困惑
传统语法以形态为依据,致力于归纳语言材料的类别(词法范畴)和句子成分的类别(句法范畴),继而说明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
其析句的方法通常被称为中心词分析法或成分分析法。
按照中心词分析法,句子的主干成分是主语、谓语和宾语,定语、状语和补语则是句子的附加成分。
照此方法,“于福的老婆是小芹的娘”的主干成分便是“老婆是娘”,这样的分析未免滑稽。
传统语法划分词类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便于分析句子。
但是传统语法根据能否带宾语对动词的及物不及物的分别并不能很好解释某些语言事实。
例如“逼(迫)”是及物动词,但它跟的宾语往往再需要接一个补充成分(我没有逼你做这笔交易),除非有具体的语境,省去补充成分便有损句子语义的完整。
结构上有类似要求的还包括认知心理动词,如“希望”“觉得”“认为”“发觉”等。
鉴于事实,语言学家在做具体讨论时不得不对其划分次类,这样,对动词及物性的认识随之失去了意义。
不及物动词也有类似情形,例如“升(起)”“到(来)”“自绝”“龟缩”“(居)住”等通常被视为不及物动词,但下列句子中跟在它们后面的成分在语义上却是不可缺少的。
(1)a.一轮圆月升在中天。
b.你到我办公室来。
c.汉奸自绝于人民。
d.敌人龟缩在碉堡里。
e.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
有些所谓的不及物动词造成的句子,它们前面一般需有表示对象的介词短语修饰,如果删除介词短语,句子的语义就不完整。
例如:
(2)a.青年自愿者们以雷锋精神自勉。
b.他跟老吴相互鼓励。
c.干部为群众服务。
d.商家应为顾客着想。
按传统语法的眼光,
(2)中的加点词语是附加成分,然而在语义上却是不可或缺的。
即使是及物动词带宾语,也有句子整体意义离不开状语成分的。
(3)a.老师向同学们通报了一个好消息。
b.小李向大家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c.校长对师生转达了上级的指示。
d.小李向小王表白了爱慕之心。
(3)中的加点词语也是完整句义的一部分,除非在特定的语境里,一般不能被省略。
直接成分(ImmediateConstituent,IC)分析法用分析短语层次的方法来分析句子,强调了语言单位组合的层次性,却忽视了层次结构和语义关系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事实。
“喝了一杯浓浓的咖啡”和“浓浓的喝了一杯咖啡”的直接成分并不相同,但是“浓浓的”无论在“喝”的前面,还是在“咖啡”前面,它都保持着跟“咖啡”的语义联系。
早期的转换语法(TransformationalGrammar,TG)试图用“转换规则(transformationalrule)”来控制结构的变化,其目标是通过规则的“输入”并实施一种或几种基本操作,只生成语法句而不生成非语法句。
但是像colorlessgreenideassleepfuriously这样的“合法而不合用”的“句子”又不是人们所希望的。
其次,语言是言语活动的产物,跟言语社团的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都有联系,因此基于“规则”的推导很难解释“例外”的存在。
7.1.2“动词中心”和“配价语法”
上述析句方法反映的部分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忽略了句子的各组成成分尤其是动词的语义结构对句子结构的制约关系。
不过,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或先或后都有所认识。
吕叔湘(1942)认为,像“猫捉老鼠”这样的“叙事句”,其“中心是一个动词,可是光说‘捉’也不行,……必须说明这个动作起于何方,止于何方。
”吕先生在著作中将跟动词相关联的名词性成分称为“补词”,相当于后来法国和德国配价学说里的“补足语”。
稍后,吕叔湘(1946)把这一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发:
“……‘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
一个具体的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
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
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
……照这个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个观念。
照这个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verb)。
”吕先生所说的“系”大致相当于配价语法的奠基者泰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而“双系”“单系”大致相当于配价学说的“二价”和“一价”。
虽然吕叔湘(1979、1985、1987)在不同时期的著述中,对“动词是句子的中心、核心、重心,别的成分都跟它挂钩,被它吸引”即“动词中心”的思想继续进行阐明,只可惜他本人以及汉语学界并未对其向理论的高度推进进一步,这一思想在汉语界终究也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西方学界,有关名词和动词相互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参考袁毓林1998:
5-9)。
不过,学术界普遍认为,是法国语言学家泰尼耶尔(LucienTesniè
re)首先系统阐述了名词跟动词之间的从属或依存关系。
他的《结构句法基础》完稿于1939年,出版于1959年。
该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的配价理论。
泰氏认为(参考冯志伟1983;
张烈材1985;
胡明扬主编1988;
袁毓林1998),句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一个句子中的词和词之间存在着联系(connexion),这些联系构成了句子的框架,也是人们理解句子意义的重要线索。
例如,“阿尔弗雷德说话”这个句子包括三个成分:
“阿尔弗雷德”、“说话”以及把它们结合起来的联系(即“阿尔弗雷德”做了“说话”这一动作)。
光有两个单词而没有联系就不成其为句子。
因此联系是句子的根本成分,它赋予句子以生命力。
进一步讲,句子的编码过程就是要在一堆不定形的词语之间建立使它们成为一个整体的各种联系;
反之,句子的解码过程就是要找出连接句子中各个不同词语的各种联系。
泰氏强调联系是整个结构句法的基础,具体分析中用直线来表示词和词之间的联系。
按照泰氏的观点,“于福的老婆是小芹的娘”可以表示为:
(4)是
老婆娘
于福<
的>
小芹<
结构的联系建立起词跟词之间的从属(dependency)关系。
每项联系原则上把一个上项(即支配词)和一个下项(即从属词)连结起来,支配词支配控制从属词,从属词从属于支配词并受支配词的控制。
一个词可以同时是某个上项词的从属词和另一下项词的支配词。
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老婆”和“娘”从属于“是”并受其支配,同时又分别是“于福<
”和“小芹<
”的支配词。
句子的结构就是由各种联系构成的层次体系,泰氏将其称之为依存语法,旨在揭示句子的各种构成成分之间分层次的依存关系,具体表现为上项词对下项词的支配关系和下项词对上项词的从属关系。
在此基础上,泰氏把处于顶端的一个支配成分称为“中心结”,通常情况下由动词充当,换言之,动词是句子的中心。
动词支配的成分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行动元(actant),表示动作行为涉及的人或事物,通常由名词性词语充当;
一种是状动元(cieconstant),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通常由副词性词语充当。
例如“阿尔弗雷德老是到处管闲事”中,“阿尔弗雷德”和“闲事”是行动元,“老是”和“到处”是状动元。
泰氏进一步观察到,动词有不带行动元的,如“刮风”“下雨”;
有带一个行动元的,如“他休息”;
有带两个或三个行动元的,如“他喝粥”“他送你一件礼物”。
受化学中关于元素的化合价和配价学说的启示,泰氏将动词的这种支配能力称为动词的价(valence)。
与之相关的语法学说被称为配价语法。
配价语法和依存语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侧重研究动词对名词性成分的支配能力,并进行数量化的描写;
后者侧重研究句子中各构成成分之间的支配或从属关系。
配价语法研究动词对名词性成分的支配能力,自然可以成为依存语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依存语法研究句子成分之间的支配或从属关系,并不一定要以配价语法为理论前提。
(参考郑定欧1995;
袁毓林1998:
13)
7.1.3配价的概念和性质
动词的配价反映了动词本身的性质体现出来的对语义的要求,因此动词的配价成分或补足语(actant)在语义上跟动词有密切的语义关系,它们一起构成一个有机的语义整体。
在泰尼耶尔看来,价就是动词支配一定数量的补足语的特性。
但是,配价概念的提出毕竟是为分析语言事实服务,而语言事实包括词汇的,语法的甚至语用的,因此,继泰尼耶尔之后,对配价的认识在东西德国曾经出现过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学者按照自己的理解逐步形成了逻辑的、句法的、语义的和语用的四种配价模式(参考韩万衡1997;
袁毓林1998)。
主张逻辑配价的学者有邦茨欧(W.Bondzio)和黑格(K.Heger)等,他们认为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语义现象,受词义制约。
动词和行动元之间存在一种基于概念-逻辑的原则性关系,反映了语言外现实世界诸现象的相应关系。
例如,verbinden(连接)表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个是连接者,另一个是连接的对象,再一个是使二者相连的成分。
因此该词是二价的。
逻辑配价学者认为,这种确定词汇的价数的概念-逻辑依据是超越个别语言的,因此,在不同语言中,同一概念的逻辑价数相同。
赫尔比希(G.Helbig)等则注重研究逻辑配价在具体语言中的表现形式,研究在动词周围出现什么形式的补足语,这些补足语是必须出现还是可能出现,动词跟补足语可以构成哪些句式等。
这些问题都涉及句法结构并受结构制约,不能简单地从动词的概念-逻辑结构推导出来。
这种以句子结构为依据确定词项的价数的配价研究叫做句法配价。
显然,句法配价不同于逻辑配价,后者只确定词的价数,而前者以后者为基础,是后者的语言表现形式,即在句法层面用什么词语表现某种语义成分。
赫尔比希等还注重利用语义特征分析模式来描写动词和补足语之间的语义相容关系。
例如“*DerTischwohntinBerlin(桌子住在柏林)”这个句子尽管语法结构正确,但不能被接受,因为动词wohnen的主语必须由指人的词语充当。
“桌子”是无生命物体,在语义上跟动词wohnen不相容。
这种动词跟补足语之间语义上的相容关系叫做语义配价(详细讨论可参考第二章)。
语用配价是卢日奇卡(R.Rủzička)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提出的。
他认为一个动词的可有补足语,甚至必有补足语是否在句子的表层结构中出现,取决于具体的交际场合,即跟语用因素有关。
简言之,说话人在具体的交际场合中对是否在句子的表层结构中实现某些配价成分的选择余地就是语用配价。
可以看出,对配价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的看法。
汉语界对配价语法产生兴趣已经二十多年了,配价的性质究竟是语义的还是句法的?
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并不统一,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配价属于语义范畴,以廖秋忠、范晓、周国光、张国宪为代表;
(二)配价属于句法范畴,以朱德熙、袁毓林(早期)为代表;
(三)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以吴为章为代表;
(四)配价分属于句法和语义两个不同的范畴,以邵敬敏、袁毓林(后期)为代表。
配价语法是从依存语法中发展起来的,只要承认言语载体在不同平面(句法、语义、语用)都存在依存关系,上述分歧(也许叫做“分支”更符合实际)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根据我们的理解,句法配价和语用配价都要以逻辑配价(语义范畴)为基础,因此在逻辑配价的基础上研究句法配价和语用配价也许更符合实际。
7.1.4语义角色的功能类型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
配价语法的奠基者泰尼耶尔认为,动词价支配的对象只限于名词性成分而且在句法上不超过主语、直接宾语和简介宾语(参考张烈材1985)。
这一观点在上世纪60年代配价语法在德国兴起后得到了纠正。
现在人们一般都承认这样两个事实:
(一)配价成分的范围不限于名词,形容词、副词、介词短语、动词短语(不定式结构)以及某些小句(从句)也能充当配价成分;
(二)有配价要求的不限于动词,某些名词、形容词也有配价要求。
下面举一些动词配价不限于名词性词语的例子:
(5)a.你跑快了。
b.他刚到,对这里的情况还不熟习。
c.红军战士拿野菜充饥。
d.村支书发誓要改变落后面貌。
e.大家不要企望天上掉馅饼。
除了必须的名词性成分以外,(5)中各例加点词语都是动词或句义不可缺少的。
卖:
卖主拿货物跟买主换货币
因此也可以认为,词义作为整体由若干个语义成分组合而成,是一个语义成分束。
但是在这个语义成分束中,并非词的每一个语义成分都跟配价有关,可以通过义素分析等方法把它们区别出来。
从义素分析的角度看,动词义项的语义结构中可以分出两类不同的义素:
一类是特征义素,表示动词特有的具有恒定性的某种特征,可以简称为“恒素”;
另一类是关系义素,是使特征义素得以确立的但在质上可以变化(下文的“某人”可以是张三、李四或王五;
“物体”可以是牛排、面包或蛋糕)的义素,可以简称为“变素”。
切:
[+某人][+用刀具][+把物体][+分成部分]
砍:
[+某人][+用刀斧][+把物体][+断开]
[+分成部分]和[+断开]分别是“切”和“砍”的特征义素(恒素),其余的语义成分分别是它们特征义素的关系义素(变素)。
可以看出,动词义项的恒素主要反映该动词的本质特性,也使它跟别的动词区别开来,动词义项的变素可能跟另一动词相同或类似(当然在质量上可能存在差别,这是由于恒素不同造成的)。
简言之,恒素决定动词的意义特征,变素决定动词的逻辑配价,动词某一义项的语义结构中所具有的变素的数量,就是该义项的逻辑配价数。
因此,“切”和“砍”虽然语义不同,但都是三价动词。
对一个词的概念义(尤其是其中的变素)的认识,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可能存在差别。
比如,工具是动作得以发生的因素之一,如果需要,动作一般都可以分析出工具成分来,如“(用脚)走”“(用手)拿”“(用毛笔)写字”“(用拖拉机)耕田”,等等。
但这些工具成分是否都是动词的逻辑配价成分,就需要做具体分析。
下面通过工具成分的分析提出三条概念义原则的补充原则(参考张亚军1999)。
(一)必要性原则。
逻辑配价成分是构成一个词语义结构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可以在最小范围内保证该词语的意义相对自足。
因此,在保证词语意义相对自足的前提下,逻辑配价成分不能被省略,可以省略的不是逻辑配价成分(不考虑语境因素)。
例如“切”的概念义的变素包括[+某人]、[+用刀具]、[+物体],其中[+某人]和[+物体]作为它的配价成分,一般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用刀具]是否也可以是“切”的配价成分,由此决定其是二价动词还是三价动词。
可以通过否定测试加以检验:
(8)*他在切肉,但没有用任何工具。
该句的真值为假,这说明“刀具”是“切”的配价成分。
换言之,“切”是三价动词。
(二)普遍性原则。
如上文所述,词的概念义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对事物进行概念化的结果,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
因此,配价成分对决定动词的意义也应具有普遍性。
例如“喝”,除了“用嘴”(具体运用中常被上位语义域覆盖)以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分析出另一工具要素,如“用大碗喝”“用小杯喝”“用水瓢喝”,但这类工具要素并不具普遍性,如“一头小牛在河边喝水”“护士帮病人喝葡萄糖”。
因此这类工具要素不是“喝”的逻辑配价成分,“喝”仍然是二价动词。
(三)上位语义域覆盖原则。
有些动作所依赖的工具其语义可以被更大的语义域覆盖,这种情况下的工具名词往往隐而不现,成为隐性配价成分而无需记入价量(配价成分的数量)。
例如“掰”在《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用手把东西分开或折断”,但是,如果在句子中出现了表示“手”的上位语义域的词语,表示工具义的“手”通常情况下无需出现,否则就有信息冗余之嫌。
试比较:
(9)a.他在掰玉米。
b.?
他在用手掰玉米。
?
他在掰玉米,用手。
即是说,“掰”为二价动词。
类似的动词还如“看”“走”“想”“听”“抓”,等等。
这些原则可以使配价分析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句子中哪些是动词的配价成分(句法层面也有称为必有补足语、补足语或行动元的),哪些是修饰性配价成分(句法层面也有称为自由说明语、说明语或状动元的)。
(10)王老师昨天下午在电教馆用投影向同学们讲述了他英国留学的经历。
其中“王老师”和“他英国留学的经历”是“讲述”的逻辑配价成分,其余各项是它的修饰性配价成分(详细讨论见第4节)。
7.1.6配价成分和语义角色
价量是有价词语(价语)所支配的配价成分的数量,例如动词可以根据配价成分的数量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和四价动词等;
名词根据配价要求可分为零价名词、一价名词和二价名词(袁毓林1992、1994);
形容词根据配价要求可分为一价形容词、二价形容词和三价形容词(张国宪1995a、1995b、2002)。
但是,价量相同的有价词语,并不说明它们跟配价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总是一致,如例(11);
甚至同一价语(尤其是名词和形容词)跟不同的配价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也有可能不同,如例(12)(13)。
(11)a.老张煮了两杯咖啡。
b.老张喝了两杯咖啡。
c.老张热了两杯咖啡。
d.老张看到两杯咖啡。
(12)a.这件短大衣很暖和。
b.秋天很暖和。
c.这间屋子很暖和。
d.我很暖和。
(13)a.我认识小王的父亲。
b.我喜欢鲁迅的著作。
c.我丢了大门的钥匙。
d.我撕了杂志的封面。
(11)的配价成分“老张”都可以看成动词的施事,但“咖啡”却因动词特征义素(恒素)的不同而有区别,它们分别是“煮”“喝”“热”“看”的“结果”“受事”“致事”和“内容”;
(12)的“这件短大衣”“秋天”“这间屋子”和“我”分别是“暖和”的“当事”“时间”“处所”和“感事”;
(13)表面看“小王的父亲”“鲁迅的著作”“大门的钥匙”“杂志的封面”都表示领属关系,其实它们内部潜存着差别,可以分别细分为“领事-属事”“施事-成品”“对象-涉事”“整体-部分”。
配价学者将配价成分所负载的跟价语之间的这种关系义称为价质。
从另一个角度看,价质就是价语赋予配价成分的语义角色。
7.2“语义角色”的类型
7.2.1语义角色的关系类型
语义角色反映的是配价成分(包括逻辑配价成分和修饰性配价成分)跟价语之间的语义关系。
配价成分跟价语之间的语义关系不同,配价成分的语义角色也就不同,这是由句法结构中两个相匹配的句法成分的“语义双向选择性原则”所决定的(邵敬敏1996;
1997)。
例如“老张拿大碗喝酒”中,跟价语“喝”联系着的三个名词语“老张”“大碗”和“酒”,它们跟“喝”的语义关系就不一样:
“老张”是“喝”的施事,“大碗”是工具,“酒”是受事。
上文(11)、(12)和(13)还说明,不同的价语相同的配价成分,或相同的价语不同的配价成分都可能造成其内部语义关系的改变,从而引起配价成分角色的变化。
汉语界针对语义角色及其分类系统的讨论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已经提出了好几个方案,但是各家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分类的结果至今存在很大分歧甚至比较混乱(参考邵敬敏1996;
徐烈炯、沈阳2000)。
由于对语义的认识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因此分歧在所难免。
下文在参考邵敬敏(1996)、鲁川等(2000)、范晓(2003)和陈昌来(2003)的基础上,把动词的语义角色分为五大类二十七小类。
(一)主体(nominative),即表示动作、变化、性质、状态、关系等的主体。
1.施事(agent)。
动作动词表示的动作或行为的发出者,如“他在洗衣服”“火车穿过了隧道”“篮球滚过了草坪”中的“他”“火车”和“篮球”。
2.致事(causer)。
致使动作或行为的发出者,或产生致使动作或行为的原因,如“我们要加强国防”“你要端正态度”“老张的一席话使小张感动得热泪盈眶”中的“我们”“你”和“老张的一席话”。
3.起事。
表示关系双方中的起方,即表示某一关系中的被说明的事物。
例如“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他是副教授”“她姓李”“我有意见”中的“一切权利”“他”“她”和“我”。
4.经事(experiencer)。
跟感知或心理动词相联系的各种感知或心理活动的体验者,如“小黄认识老张”“他们遇到了麻烦”“我不太了解他的情况”中的“小黄”“他们”和“我”。
5.系事。
性状动词联系的主体,是性状动词所描写的对象,如“皮球爆了”“绳子断了”“牛奶变质了”“老张又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