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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第三节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

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

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

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

(1)幼儿生活用房。

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

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

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

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

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

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

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

·

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乳儿班主要房间的设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幼儿园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4-1

房间名称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儿生活用房  

  

50

15

9

150

120

90

服务用房

12

8

12

8

10

供应用房

幼儿

用厨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8

36

6

30

4

消毒间

洗衣房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卧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各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厨房面积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室、配餐间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积,见表4-1;

4.幼儿生活用房部分,除音体活动室为全园共用面积外,其它房间面积均为每班最小使用面积。

5.本表根据《托儿所、幼儿园规范》(JGJ39-87)编制。

城市幼儿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表4-2

房间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一、幼儿生活用房

合计面积

804

1166  

1528  

活动室

卫生室

衣帽教具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6

1

540

90

54

120

9

810

135

81

140

1

1080

180

二、服务用房

209

265  

313  

办公室

资料兼会议室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保健室

晨检、接待室

值班室

贮藏室

传达室

教工厕所

3

75

20

14

18

36

4

112

25

15

16

21

42

10

139

30

24

48

三、供应用房

98

118

142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餐)

主副食库

烧火间

61

67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休息室

13

23

使用面积总计

每生使用面积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数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活动室(楼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检接待、传达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186

176/220

建筑面积合计(m2)

1773

2481

3182

每处建筑面积(m2/生)  

9.9

9.2

8.8

注:

1.幼儿园的规模与表中所列规模不同时,其使用面积可用插入法取值;

2.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面积定额适当增加;

3.托儿所分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同幼儿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m2)表4-3

房间名称  

增加或扩大面积  

备注  

6班  

9班  

12班  

卧室  

54  

每班增加一间54m2卧室,相应减少表4-2中分班活动室面积36  

隔离室  

10  

13  

16  

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园幼儿分批进行热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扩大保健室  

4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  

扩大教工厕所  

6  

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厨房扩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烧火间  

2  

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本表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

乳儿班主要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4-4

序号

使用面积  

1  

乳儿室  

50  

喂奶室  

3  

配乳室  

8  

卫生间  

5  

贮藏室  

4.2.1幼儿一日活动时间安排

(1)为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打好学龄前教育的基础,幼儿生活、作业均有严格而又符合幼儿特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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