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成药政府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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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药品都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一)中成药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与方式
中国目前对中成药定价制度与西药采用同一体系。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成药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目录里的药品;
其次是未纳入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但有中国物质专利的药品;
此外还有少数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比较常见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发放的计生药具等。
中成药政府定价方式包括国家发改委定价、省物价局定价两种。
政府对极少数品种实行了单独定价制度,即对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中成药品种,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第6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单独定价是政府药品定价的创新,可鼓励企业生产研发安全高效中成药品种,但目前单独定价范围窄,制度不完善。
(二)中成药政府定价的方法
目前政府对中成药和西药定价一样,主要考虑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但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
(l+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定价: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
(l—销售利润率)×
(1+增值税率);
其中制造费用包括原材料费、包装费、燃量动力费、折旧费、人工费用等,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定价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
(1+关税率)×
(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目前中成药定价制度在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政府以成本加成作为中成药定价的主要方法,原则上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参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业过高利润,降低药价,有助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其次,通过适当地调整政府定价的范围,使中成药定价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下变得相对合理和规范。
但同时,中成药定价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二、中成药政府定价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成本加成为基础的定价方法的缺陷
成本加成法用于中成药定价上本身存在着一些局限性,表现在:
1.中成药定价主要从控制价格的角度设计成本规则和具体标准,用量考究、质量优良、疗效确切的中成药品种临床价值难以体现。
中成药的临床价值,如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方便性、经济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在定价中既未体现[1],致使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和经济便利性的中成药品种在定价中并不占据优势。
2.成本加成定价不利于引导中成药企业主动降低成本。
中成药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但在操作中,社会平均成本通常就是企业向物价部门申报[2],政府部门再进行核实,但物价部门保证申报信息准确性的成本监测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3]。
因而易出现高成本高价格,低成本低价格的情况,从而诱导中成药生产企业虚报成本。
3.未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目前政府指导零售价是按照药品名称类别划分确定统一价格的。
但实际上,同种中成药由于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的质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过程控制不同,产品的质量、疗效和副作用就有很大差别。
特别是中成药生产中,中药材的质量参差不齐,国家又缺乏相关分级标准,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差别较大。
虽然有单独定价制度,但范围窄,程序复杂,进入困难。
相同的定价不利于引导企业重视药品质量的控制。
4.未建立通过中成药特征分类系统。
这导致政府定价部门必须对定价范围内的每一个中成药都进行成本分析、公式计算等流程以制定全部中成药价格。
这带给定价部门巨大的工作量,可能导致物价部门定价疏漏。
(二)目前定价机制不能体现中成药成本变化
政府定价虽然参考了中成药的生产成本因素,但成本一旦核准,要进行调整比较困难,主要是调价程序复杂,耗时也长。
但在市场经济中,中成药的生产成本是持续变化的,近年来,厂商的生产成本已进入上升通道,中药材、人工和燃动力等费用上涨迅速。
中成药近年来生产成本上升特别明显,尤其是中药材价格上升幅度大,速度快,企业成本压力随之也不断加大。
如从2010年到2011年底,胖大海的采购价格由30元/公斤涨到目前的277元/公斤,涨幅达1823%。
定价无法体现成本波动势必影响到整个中成药产业的发展。
(三)中成药价格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中成药价格监督管理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量。
一是中成药质价审计制度不健全,无法保证科学准确的成本核算,以确保质价相符。
此外,药品定价部门对中成药生产企业虚列成本、多计费用特别是期间费用这一块还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手段,处于成本价格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二是对降价中成药品种的采购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如药品降价后,使用量本应增加,但由于降价药品利润空间减小,企业生产积极性下降,医院的采购积极性也大大下降,降价品种的使用量反而越来越少,低价品种有退出市场的趋势,患者也就无法充分享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
(四)中成药定价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存在缺陷
1.医疗卫生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远不能使医疗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多年来形成的低廉的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难以“以医养医”,补偿的不到位促使医疗机构偏好高价高利润的药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医药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虚报成本,以取得较高定价。
2.目前医药流通领域交易成本高,生产厂商不得不将相关成本反映在其生产成本中,导致包括中成药在内的药品价格虚高。
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数据,中国目前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余家,中国医药商业毛利率为7.09%,平均物流成本占销售额的比重为10%。
而美国药品批发企业仅70余家,一级批发商只有5家,其医药商业毛利率为5%,平均物流成本占销售额比重仅为2.6%[4]。
三、完善中成药定价制度的策略分析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中成药产业发展状况、患者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力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中成药定价制度加以完善。
(一)明确中成药定价政策目标
中国中成药价格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保护和发展国家中医药产业的战略思想。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对于独家生产、治疗某些疾病有确切疗效的品种要实施适宜的定价策略,从而促进中国民族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用药需求。
中成药价格制度也应体现国家扶持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的战略思想。
中成药定价目标应包含:
促进研发创新;
提升质量和安全性;
促进公平竞争;
合理用药;
费用节约。
前三大目标针对中成药产业发展而言;
后两大目标针对资源配置优化和增加中成药可及性而言。
(二)完善中成药成本定价方法
彻底改变目前成本加成定价法并不现实也没有必要,但由于其存在的诸多弊病,必须对这一定价方法进行完善,优化定价制度。
1.建立完善中成药成本监测体系,建立成本与价格的联调机制。
建立中成药成本监测点和相关网络建设。
监测站可设在主要中成药生产地区和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领导。
主要职责是搜集各种中药材的价格信息,核算同品种的社会平均成本,中成药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中成药流通环节的各项正当支出,核算中成药入市的各种成本。
在成本监测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多通过提高公众参与度降低政府定价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如在日本,药价由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制定,该协议会由消费者代表、医院代表和公益代表组成;
制药公司、分销商的代表作为政府“药价专门部会”的委员,可发表意见,与消费者公开讨论,以制定相对合理的药价。
建议中成药定价部门也建立类似制度强化中成药成本监测,收集成本信息,结合企业上报的成本,聘请专家评估、行业评审等核算中成药的平均社会成本,确保审核出来的成本既真实又合理。
建立中成药成本与价格的联调机制。
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成药试点建立中药材和中药产品之间的价格联调机制。
在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其发展变化状况,以及中医药产业发展对中药资源需求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立中药材和中成药间的价格联调机制。
在一个固定周期内(如一年),当中药材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如10%),相应地调整中药产品的价格,理顺中药材和中药产品的价格关系,形成合理价格。
可行后,再全面推行中成药价格与成本的联调制度。
2.合理确定定价标准,实行分层定价。
运用药物经济学对药品定价是国际趋势,中成药定价必须考虑到药品的临床价值,以激励企业研发生产临床价值较高的中成药产品。
中成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方便性和依从性五个方面。
结合现有定价方式,建议对加成率的构成进行深入研究。
考虑可包括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市场前景、对新药研究已有的投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标准,并请相关专家给予适当权重,从而形成适当的加成率进行定价。
此外,实施专家报告制度,即有关专家可以从药理、药效、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角度,对中成药价格实行专家建议。
3.中成药定价中需充分体现中药的知识价值和内在质量。
由名方验方开发的中成药及老字号企业生产的中成药,由于生产工艺复杂精湛,原材料选用考究,临床价值和知识价值极高,这在中药定价时应充分体现,给予适当的加成率。
建议基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对中成药在品牌价值、知识价值和传承价值等方面设置加成标准。
对各种原研制中成药、名优中成药以及二次开发的名优中成药,特别是对新、特、优中医药产品确定5%~20%的加成率。
具体加成标准可包括:
首家批准生产上市的中成药;
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
获得国家奖项的品种;
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中药等。
4.适当引入协商定价方法。
为在定价上体现优质优价和药品临床价值,除对现有单独定价机制进行完善外,还建议引入协商定价方法给中成药确定公平价格。
可借鉴法国经验,中成药价格由政府价格委员制定。
价格委员会由物价局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包括价格研究专家、临床专家、中成药价格研究专家和药物经济学专家等。
由价格委员会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协商定价,谈判对象为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与政府审核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谈判过程尽量公开,谈判结果有强制性。
同时,将协商定价和政府强制措施结合使用,既给予中成药企业在定价活动中一定程度的参与权,又在协商失败时,保留备选方案(即政府实行强制的降价措施)保证该方法的顺利实施[5~6]。
(三)完善中成药价格规制的配套政策措施
增加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推进公立医院治理改革。
目前,政府对公立医院财政投入远不能满足公立医院的生存发展需要,医院采购高利润药品也成为其必然选择。
因此,政府必须切实增加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
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由财政全额拨款,实现医药分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核定,主要用来维持医院的日常维护和运转。
同时,大力推动公立医院治理改革,鼓励公立医院实行法人治理,实现“管办分离”,探索适宜的治理模式。
建议组织专家研究建立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测评体系,加强公益性考评,改变公立医院偏好高价和高利润药品的状况,促使企业客观真实地申报成本。
(四)完善对中成药定价制度的监督机制
针对中成药政府定价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建议:
首先,及时公布成本信息审核、中成药价格审批以及市场监督等各方面的信息,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给予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帮助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其次,强化对政府定价审查力度,审核项目包括:
成本定价中使用的成本信息、流通领域差价率、政府药品降价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等。
再次,组织专家定期对中成药定价制度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包括:
定价政策、范围、方法、实际实行情况等,并且依据评估结果对政府定价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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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娜.对完善中国医药价格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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