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三清单管理规范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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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责任清单元素3
5.3负面清单元素4
6管理要求5
6.1总则5
6.2需求清单5
6.3责任清单5
6.4负面清单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迎风、储昭武、傅行晓、管红、李雪凝、杨琳、夏佳斌。
引 言
为建立全市基于业务侧的公共数据供需管理流程和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及维护自身的数据需求、数据责任,奠定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放的基础,打通各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孤岛”,坚持以政务服务需求为共享原则,以数据资源目录为共享基础,真正实现全市政务“一网通办”,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三清单”的元素、“三清单”管理要求,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公共数据“三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publicadministrationandserviceagencies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2.2
公共数据publicdata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2.3
三清单threelists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原则开展数据共享的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2.4
需求清单requirementlist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形成的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
2.5
责任清单responsibilitylist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
具体可以细分为数源责任和共享责任,数源责任即本单位按照行政职能采集,作为公共数据资源的权威来源;
共享责任即本单位作为公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按需求履行数据共享义务。
本标准中责任清单指共享责任清单。
2.6
负面清单negativelist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数源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负面清单。
2.7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publicdataresourcecatalog
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于描述公共数据资源特征及组织方式,便于公共数据资源的组织、检索、定位、发现与获取。
2.8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datasharingandexchangeplatform
基于上海市电子政务云基础上建立的安全、高效、可靠的非涉密公共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设施。
2.9
使用部门usagedepartment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2.10
提供部门providedepartment
提供共享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3 缩略语
资源目录: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4 职责分工
4.1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共数据“三清单”的制定工作。
4.2 市大数据中心
市大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负责制定“三清单”编制标准,建立公共数据共享需求管理的长效动态更新机制,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同建立和维护“三清单”;
b)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三清单”编制、维护及应用情况进行质量评估;
c)负责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4.3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指定牵头处室负责本单位“三清单”收集、梳理及对接工作;
b)负责收集并梳理本部门数据需求清单,并按照需求清单编制要求进行上报;
c)负责核实其他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公共数据,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于属于本部门数据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列入负面清单;
对属于本部门的公共数据,在收到需求申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数据汇聚工作,并及时反馈使用部门。
5 清单元素
5.1 需求清单元素
需求清单应包含的元素见表1。
表1需求清单元素表
序号
元素名称
元素描述规则
必填项
备注
1
需求清单编码
需求清单的唯一编码,需求清单编码用17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前两位需求清单特定字符代码XQ、第3位~第11位主体标识码、第12位~第17位顺序码。
是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动生成
表1需求清单元素表(续)
2
需求单位代码
需求清单编制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需求单位名称
需求清单编制单位的中文全称。
4
数据使用下属机构名称
需求清单中数据项具体使用下属机构的中文全称。
5
需求依据
使用部门数据需求依据,如: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
6
应用场景一级业务主题
按照应用场景的一级业务主题类别字典填写。
7
应用场景二级业务主题
8
应用场景基础库
按照所需数据资源的基础库字典填写。
9
应用场景数据条目
按照所需数据资源的数据条目字典填写。
10
应用场景使用目的
按照所需数据资源的使用目的字典填写。
11
需求清单名称
需求清单中的具体数据集名称,如:
营业执照信息,居住证信息。
12
需共享的数据项
需求单位期望共享的具体数据项,如:
营业执照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13
期望共享数据使用方式
使用部门期望共享数据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接口调用、数据资源订阅。
14
期望共享数据更新频率
使用部门期望共享数据的更新频率,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小时、天、月、季度、年。
15
预计每日使用量
需求单位对共享数据预期使用量,可参考业务量评估,如:
1000次/天。
16
拟数源单位名称
使用部门无法确定所需数据来源时,要求配合核实数源的部门名称。
否
在数据资源未找到的情况下填写
17
使用部门对需求清单的补充描述,如使用方式描述、数源核实要求等。
5.2 责任清单元素
责任清单应包含的元素见表2。
表2责任清单元素表
责任清单编码
责任清单的唯一编码,责任清单编码用17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前两位需求清单特定字符代ZR、第3位~第11位主体标识码、第12位~第17位顺序码。
表2责任清单元素表(续)
责任单位代码
已核实数源,并可按需共享数据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责任单位名称
已核实数源,并可按需共享数据的单位名称。
二级责任部门
已核实数源,并可按需共享数据的二级部门名称。
责任清单名称
责任单位按职能所产生的数据集名称,如企业基本信息。
责任清单数据项
责任清单具体数据项名称,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每个数据项间用“,”隔开。
资源目录标识符
责任清单数据项对应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标识符。
资源目录名称
责任清单数据项对应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名称。
对应需求清单编号
按照需求清单编码进行核实,本次责任核实对应的需求清单编号。
对应需求清单名称
按照需求清单编码进行核实,本次责任核实对应的需求清单名称。
数据需求单位名称
按照需求清单编码进行核实,本次责任核实对应的数据需求部门名称。
对应需求清单数据项
按照需求清单编码进行核实,本次责任核实对应的需求数据项。
5.3 负面清单元素
负面清单应包含的元素见表3。
表3负面清单元素表
负面清单编码
负面清单的唯一编码,负面清单编码用17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前两位负面清单特定字符代FM、第3位~第11位主体标识码、第12位~第17位顺序码。
已核实数源,但无法提供共享数据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核实数源,但无法提供共享数据的单位名称。
表2负面清单元素表(续)
需求清单中,数据内容与数据项对应的数据资源目录标识符。
需求清单中,数据内容与数据项对应的数据资源目录名称。
列入负面清单说明
申请列入负面清单的具体理由。
法律法规依据
列入负面清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及有效日期。
6 管理要求
6.1 总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业务工作,对工作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以及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内容及数据项编制“三清单”,并按要求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对“三清单”施行动态管理。
6.2 需求清单
6.2.1 生成
需求清单的生成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a)资源目录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选取相关数据项,提交数据应用场景和数据使用方式等元素,生成需求清单。
b)资源目录范围外的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交需求清单,明确5.1章节所要求元素内容手工生成需求清单。
6.2.2 变更
使用部门因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或不再需要提供部门共享数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需求清单;
当需求清单数据项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时,应向市大数据中心发起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更新对应的需求清单,并通知提供部门进行确认。
6.3 责任清单
6.3.1 生成
责任清单是提供部门按需求清单履行数据共享生成。
责任清单的生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需求清单是根据已编目资源选择生成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动生成对应的责任清单;
b)需求清单是手工生成的,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需求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公共数据,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部门的公共数据,需求依据充分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数据汇聚工作,并及时反馈使用部门;
需求依据不充分的,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
6.3.2 变更
提供部门因行政职能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有责任清单提供数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新资源目录,并主动告知相关使用部门及市大数据中心,经市大数据中心确认后调整本单位责任清单。
6.4 负面清单
对于手工生成的需求清单,数据资源属于本单位责任,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在反馈核实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列入负面清单。
当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负面清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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