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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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东至县、贵池区

安庆市:

岳西县

黄山市:

黄山区、歙县

附件2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5)执行。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

2009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2)实施步骤。

①报批设岗方案。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②确定竞聘人员。

县(市、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③组织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

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实行全员聘用。

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安置分流人员。

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

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

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

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

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

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

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人员竞岗聘用。

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执行。

4.安置分流人员。

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附件4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

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的通知》附件2)执行。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附件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

×

县(市、区)×

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

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

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

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编制;

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

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

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

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表

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表

地域类型

编制标准(‰)

平原

0.8—1.1

70001人以上

0.8

50001—70000人

0.9

30001—50000人

1.0

30000人以下

1.1

丘陵

0.9—1.3

50001人以上

40001—50000人

30001—40000人

20001—30000人

1.2

20000人以下

1.3

山区

1.0—1.5

10001—20000人

1.4

10000人以下

1.5

注:

1.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后,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

2.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3.乡镇卫生院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编制的按10名配备。

附件6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

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系统内统筹调剂。

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提前退休。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三年过渡安置。

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

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

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鼓励自谋职业。

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支持学习深造。

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

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

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

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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