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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或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列明)。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1500吨/年多晶硅扩产项目地下管网及安装工程

3.2工程地点:

特变电工新疆硅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内(乌鲁木齐高新区500工业园)

3.3工程内容:

循环水站土建及安装改造;

地下管网土建及管道安装;

残液装置、提纯装置、罐区等装置设备、管道安装、防腐保温及设备平台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所辖装置区电仪及管道、管廊等工程。

以上均为暂定范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乙方承包施工范围以内、以外的单体工程调整及安排,乙方不得有异议。

乙方施工的所有安装工程与其他施工单位衔接、接口部分,以甲方指定划分的范围作业段为准,乙方须无条件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保质保量完成。

新增的单体工程结算遵照本合同执行。

3.4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120天(乙方收到甲方正式开工通知起计),自2010年3月1日开工至2010年6月30日竣工,开工日期应具备安装条件,保温工程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顺延一个月。

3.5图纸

3.5.1在施工阶段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4套,在竣工后,在提供2套竣工图;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7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

3.5.2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3.5.3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师/工程师代表)  4.1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甲方负责人负责签署或有授权他人签署经济签证的权力和义务。

4.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监督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事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补发相应内容的书面文件。

4.3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4 甲方的监督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五条工程监理

5.1甲方委托(以下称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社会监理,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5.2监理单位委派为监理工程师,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

5.3甲方委派的监理单位和具体监理人员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

6.1乙方任命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并与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人员相一致,如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代表或/及监理工程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

否则,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其它人员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给予乙方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

6.2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或甲方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若离开,须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

6.4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出现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到位。

6.5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为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义务(此部分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选择)

7.1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7.2开工前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每周提供本周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施工进度计划。

冬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应在开工前3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并以书面通知后方可执行。

7.4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阻止XX的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5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负责乙方人员办公区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6乙方需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7.7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负责。

7.8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方案并报甲方、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7.9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公司及环卫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活完场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如因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施工垃圾,甲方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卫生,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加倍扣除相应的垃圾清理费用。

7.10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完成并修补施工中的缺陷。

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乙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11乙方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责任。

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如果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所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2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13乙方有义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优化,但优化的最终方案以甲方或设计院认可为准。

7.14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乙方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递交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7.15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6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7.17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8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19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20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或书面认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来源以及合格的证明文件。

甲方要求是指:

甲方明确提出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购买的材料。

甲方认可是指:

辅助性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没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购买的情况,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7.22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综合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2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场所的制作进行监造;

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流程、工艺、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7.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类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于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乙方同意全面配合。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若存在额外费用,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此条表述不严密

7.25甲方对于乙方在制作、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质量瑕疵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按拖欠时间以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定价方式及工程量是否可变更等)

8.1本合同价款暂定总价为¥

20000000元整(大写:

贰仟万元整),采用包干费率结算方式。

8.2.1乙方负责的地下管网土建工程结算采用包干费率按定额直接费的23%计取,包括税金,(其中工程达到优质质量费率为2%,文明施工费率1.5%、垃圾清理费率1.5%,包括税金等所有费用)。

若不能按照甲方合理要求施工的,此费用将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且不需要乙方出具任何凭证,以上包干费率包括税金等所有费用。

不接受阴影部分内容

8.2.2乙方负责的新建仪表、设备安装采用包干费率按定额人工费165%计取,税金另计。

(其中工程达到优质质量费率为10%,文明施工费率5%、垃圾清理费率10%)。

8.2.3乙方负责的新建管道安装采用包干费率按定额人工费175%计取,税金另计。

8.2.4乙方负责的利旧改造安装拆除费按安装费的60%计算。

“利旧改造安装拆除费”只代表拆除费,如需要利旧改造,安装费用另计。

8.2.5乙方负责的所辖装置区管廊及设备平台钢结构按包干价3650元/吨计算(包括制作、安装、除锈、防腐、取费及税金等,为包干价)。

防腐油漆甲供,钢结构制作材料应为成品型材,如需现场制作型材费用另取。

8.2.6甲供设备、材料材保费(包括卸车、保管、倒运等全包价)按包干价1200000元(大写:

壹佰贰拾万元整)计算。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供设备、材料丢失、损坏等由乙方按甲方采购价的1.5倍赔偿。

按甲方采购价原价赔偿

8.2.7大型施工机械使用及进退场费用另计,

工程造价结算标准和依据:

根据新建造[2010]3、4号文件要求,以下工程造价结算标准和依据1-6项已于2010年10月1日停止使用,工程造价结算标准和依据应执行新建造[2010]3、4号文件和规定。

1、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2、199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3、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4、2004年乌鲁木齐单位估价汇总表(土建)。

5、2004乌鲁木齐地区安装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

6、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7、工程调差按本地区当季的政府调差文件执行。

辅材及机械按当期信息价调差。

8、除参照上述标准以外的项目,其他均参照相关定额、标准计费,造价下浮10%。

(甲乙双方签证的项目除外)。

8.3为确保一期1500吨/年扩产项目按期完工,要求乙方地下管网施工人数80人,安装施工人数140人,共计220人。

以上为高峰期最低人数要求,如果根据甲方要求达不到人数要求,每减少10人,相应包干费率减少5%,同时每减少1人处罚500元。

根据甲方要求,每增加50人,相应包干费率增加5%,并且配备齐全进度计划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

8.4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8.5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8.6除8.1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不接受此条款

第九条工程量确认

9.1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工程量统计报告,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定已完工程量(计量),并按甲方规定书面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9.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去掉阴影部分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暂定价的10%支付预付款。

多晶硅一期1500吨/年等额产值代替银行保函。

乙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

10.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__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按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5%,并且支付工程进度款需附施工、造价单位、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形象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相关进度验收单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施工进度付款依据,乙方在当月25日前提交形象工程量,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及造价单位进行进度款审核工作,在乙方进度款资料报送甲方及造价单位审核完毕后,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新加),10日前甲方支付进度款。

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

10.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审计或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60日内,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

10.4留工程决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2月,无质量问题和无索赔后无息返还。

10.5从开工后第三个月起,三个月内平均扣回预付款。

10.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中止付款。

10.7乙方申请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工程款、保修金在内的全部款项支付)必须满足甲方资金专用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请明确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明确材料供应范围。

11.1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在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乙方必须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

在招标时没有明确指定的材料,乙方应提供材质单。

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规定的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他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2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

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饰面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

11.3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为止。

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11.5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6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权对使用材料进行更改,变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报价,经监理公司审核后报甲方确认,经确认后的单价作为以后结算单价。

11.7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1.8甲方对部分建筑安装材料实行控制或供应,对于甲方控制或供应的建筑材料,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供需用计划。

11.9甲方控制或供应部分设备,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供需用计划。

11.10乙方做好与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乙方未履行合同而造成材料供应商对甲方影响施工或产生纠纷,甲方有权对乙方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合同总价10%的处罚。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乙方施工质量、技术问题导致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此条以甲方同意为前提,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

乙方不同意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2乙方同意由于设计变更、设计不清晰需要确认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赔偿,工期可顺延。

黄字部分取消12.3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4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2.5工程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结算方式结算,未纳入补充合同的工程变更资料不能作为乙方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

黄字部分建议去掉

12.6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核准后进行汇总,并分批次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工程变更价款应以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执行本合同结算方式。

12.7工程量清单中漏项但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承认该工程量。

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价款上的任何调整。

建议去掉此条款

第十三条质量与验收

13.1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2检查和返工

13.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3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1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做后重新验收。

13.3.2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13.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验收,自行验收甲方不予认可,也不予结算,乙方应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拒不重新组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予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重做或修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竣工资料

14.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资料2套:

(1)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2套;

(4)其他需存档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费用。

15.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4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场,正式移交甲方管理。

15.5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续工程完工后方能验收的,保修期自后续工程验收合格时起算。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

16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保修  17.1保修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12_个月。

17.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7.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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