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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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21、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22、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3、我国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区)政府)四个层次。
24、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5、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等。
26、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27、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8、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29、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0、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1、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
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3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的公务员)双重身份。
33、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4、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5、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6、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37、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8、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9、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40、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4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43、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44、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45、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46、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4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9、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务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50、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51、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2、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产法。
53、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
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54、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的性质)与(立法的性质)的双重属性。
55、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56、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5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58、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59(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60、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以许可享有的程序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1、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许可申请的审核)、(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等几个步骤。
6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63、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64、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65、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66、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67、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68、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致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69、申戒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70、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71、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72、(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73、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任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74、(罚款)和(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75、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任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物)、(警告)、(通报批评)八种。
76、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7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78、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79、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行政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80、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宝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为罚决定。
8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2、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以下的罚款。
83、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84、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大类。
85、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张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
86、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
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前事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根据审计的体制划分,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根据审计的范围划分,可分为(一般审计)和(专项审计)。
87、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8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89、行政不当通常产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
90、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91、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2、行政救济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9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9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95、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96、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9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8、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专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以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部分构成。
99、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100、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
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10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10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大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无行处理”)原则。
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03、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04、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条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0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
106、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追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07、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08、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
109、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限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1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1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个人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被告。
113、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
114、原则上,在行政诉讼其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15、《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16、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
117、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18、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1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20、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分别列举)方式。
12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责令查卦、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2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2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别管辖)、(地域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25、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6、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
12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28、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12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0、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3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32、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33、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34、行政诉讼参加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135、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36、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137、诉讼代理权是指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
138、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39、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
14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42、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143、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144、共同诉讼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14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14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147、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48、诉讼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49、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150、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
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15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52、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53、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证人证言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154、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统称为当事人陈述。
155、根据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156、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当事人积极主张之间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57、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被告举证)、(原告举证)、(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三个方面。
158、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审查判断主要在于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可采性)的审查判断。
159、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160、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16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6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163、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
提起的方式有: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164、行政诉讼的起诉分为(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两种类型。
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6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起诉。
16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16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169、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70、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17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实行开庭)审理。
包括(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172、延期审理、延长审限、诉讼中止等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称为(诉讼阻却)。
17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缺席判决)。
174、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而在法定期即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17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17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也叫(“终审程序”)。
177、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78、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