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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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的含义。
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
1790年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
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
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
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
实行警察行政。
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
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
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
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军警特结合
警察本质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种类各异,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手段的多样性。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鲜明的阶级性,手段的多样性,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由国家的职能决定,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
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
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公安厅。
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
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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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不同: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
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
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内容包括:
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1.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
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第3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
(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防范)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遏制)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打击、惩治)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公安机关所要履行的职责的内容: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四统一”、“五规范”,即:
“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主要警种的职责
治安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