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66645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附件1: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移送: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应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应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七、【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应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九、【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应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

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移送。

十一、【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应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移送。

十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移送: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二)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l万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万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三)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移送: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000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十四、【涉嫌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石油成品油、特种设备、易制毒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七、【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依法用于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移送。

十八、【涉嫌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

十九、【涉嫌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2019〕43号

来自:

新闻宣传处时间:

2019-05-1410:

06

各市应急局、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3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