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典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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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各单位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
(七)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管道外部检验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正常运行。
压力管道应定期检查时,负责从运行中退出、清空管道并作相应的处理,达到内部检查的条件。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预案和防范措施编制与审定工作,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作业人员、自检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管道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管道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保证压力管道材料、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质量,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三)负责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
(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
(五)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
(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电子版空视图)。
相关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七条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总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
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
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
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
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
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
(六)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九)无损检测报告。
(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电子版空视图)。
(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一般包括:
(一)压力管道使用证。
(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使用日期、管件等情况)。
(三)管道空视图。
(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压力管道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
(八)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之间或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做到管理职责明晰,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第二十八条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事故预防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九条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定期、定点测厚。
第三十条严禁压力管道超温、超压运行。
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须制定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对领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应进行确认,防止材料的错用。
第三十四条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和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因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第三十七条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案进行处置,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行网络技术、在线监测、风险评估、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
第五章定期检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在用工业管道检验:
(一)在线检验:
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
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属地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在线检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二)全面检验:
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检验工作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承担,并在许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
全面检验周期、项目等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安排压力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
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四十二条对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法定使用要求的在用压力管道,应予以更新。
第六章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三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
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安全阀的定期检验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执行,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延期校验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四十七条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中压力表的分级一般不低于B级。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考核的主要项目有:
(一)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是否落实。
(二)规章制度健全,能否认真履行。
(三)基础资料齐全、规范。
(四)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六)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技监局锅发[2002]83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技监局锅[2003]108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细则》(试行)国质技监局锅[2003]213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