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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我们知道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种类很多,海上保险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上风险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予以负责,那么海上保险这个险种在实务中到底承保什么种类的海上风险呢。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取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在这方面,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当这些标的遭受的损失是由保险单上具体列明的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称为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保险合同规定承保风险的方式(课本第38页)

1.列明风险方式(NamedPerils)(我国现行的船舶、货物保险条款、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C)

2.一切风险+除外责任(AllRisks+Exclusions)(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列明风险的方式就是在保单中将承保的风险一一列明,由保单中列出的风险发生造成损失保险人予以承担赔偿,造成损失的风险没有在保单中列明保险人不予赔偿。

在保险索赔时由被保险人证明损失是由保单列明风险导致。

一切风险+除外责任的方式,只要除外责任无法将这个风险排除在外,那么这个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是除外责任中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损失,保险人就不负责赔偿了。

在保险索赔时,如果保险人在否定赔偿责任,则保险人需要证明损失是属于保单规定的除外责任的。

从对这两种承保风险方式的解释上以及举证责任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哪一种方式是对被保险更有利的呢?

一切风险+除外责任。

三、海上风险的分类(课本第39页)

刚才我们只是泛泛的讲了海上风险的概念,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风险的方式,下面我们具体认识一下,什么是海上风险,接下来我们学习海上风险的分类。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按照它们的性质可以分为海难(PerilsoftheSea)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两大类。

1.海难又可细分为海上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1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难。

但在海上保险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难,而且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是却是可以预防的,这不能算作自然灾害。

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此时船舶在海上突然遭遇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了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恶劣气候。

(风力2-3级是清风,微风;

风力8级的概念是可以折毁树枝,9级可以使房屋损坏)

2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1)恶劣气候

一般是指海上暴风雨、台风、飓风、大浪等自然现象引起船舶颠簸、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或因此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浸水、散包、破碎、冲走以及因关闭通风设备致使货舱内温度或湿度过大殃及货物等损失。

在实务上,保险人对恶劣气候一词也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往往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例如,我国对暴风的解释:

风力在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

2)雷电

主要是指雷击闪电自然现象造成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

或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因雷击中船上桅杆造成倒塌,压坏船舱,致使海水浸入,货物受海水浸泡的损失,都属于雷电责任。

3)地震

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而引起的地面断裂和剧烈震动,破坏力极强的自然灾害。

地震发生在海底,就会引起海水强烈的扰动,产生高达数十米的巨浪,即为海啸。

使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及其所在货物顷刻间倾覆、沉没。

4)海啸

分为地震海啸与风暴海啸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潮时发生搁浅等。

5)火山爆发

火山爆发是指火山内部的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向外喷射流出。

这是指直接或归因于火山爆发所致货物或船舶的损失。

陆地上发生的地震虽不影响船舶在海上的航运,但火山爆发可能影响停泊在港口的船货。

例如,船舶停泊在港口等待卸货,或货物在转运港口装卸时,船船和货物就有可能遭受损坏或灭失。

6)洪水

是指偶然爆发的具有意外灾害性质的大水,一般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成灾,造成航行或停泊于沿海水面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被淹没、冲散、冲毁、浸泡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

7)其他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1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2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1)搁浅

2)触礁

3)沉没

4)碰撞

5)失踪

6)倾覆

7)火灾

8)爆炸

9)暴力盗窃

10)海盗

11)抛弃

12)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

2.外来风险

(1)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外来风险与海难的区别是:

外来风险并不使海上固有的。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外来风险一定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3)因此,类似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都不应包括在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之列

(4)外来风险的种类

1一般外来风险

a.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锈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b.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保险人可以特约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例如:

a.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

b.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这些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的损失。

(5)外来风险虽然不是海运船舶和货物遭遇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但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经过事先协商约定,保险人可利用附加险的方式对这类风险予以承保。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是近现代保险的起源。

海上保险作为一种最古老的险种,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活动提供了风险保障。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1.由于海上航运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海上风险,海上航运的经营者或者货物所有人需要寻求一种专门的保险保障,以便保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相应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也就设计了适合投保人需求的海上保险险种,通过与投保人签订海上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作为对价条件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2.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承担约定的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协议。

(课本第2页)

3.海上保险拥合众多面临遭受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采用大数法则的原理,让众多经济单位共同承担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对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当然,确定这种经济补偿关系是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来实现的。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将在第三章详细阐述。

二、海上保险标的及其范围(课本第2页)

海上保险标的及其范围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

随着海上贸易和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标的及其范围也不断扩展,可划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在海上保险诞生的初期,其范围仅限于海上。

保险标的:

船舶、货物、运费。

承保的风险:

仅限于海上固有的风险

(二)第二阶段

到19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海上保险的范围开始扩大,承保标的的种类逐渐增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类似海上冒险的任何冒险,本法的各项规定,只要是可使用者,均得适用之。

第3条规定:

(1)受本法规定的制约,每一合法的海上冒险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海上冒险:

1受海上危险影响的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此种财产在本法中被称为“可保财产”。

2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钱财上的利益,或任何预付款,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

3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对其有利益或有责任的当事人由于海上风险的原因对第三方产生的任何责任。

从上述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海上保险已突破了传统的界限。

保险标的由传统的船舶、货物、运费三种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而且在保险标的的种类中还增加了建造中的船舶。

对于承保的范围不仅包括海上固有的风险,还包括与航海有关的额内河或路上的损失。

(利益:

船长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会有营运收入即运费,货物运到目的地出售会有预期的利润,这些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

海上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由于海上风险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

(三)第三阶段

20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海上资源的开发,海上保险的范围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目前,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扩展到与海洋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为: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就我国海上保险实践而言,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还包括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保险]。

而且,受保权益的范围不限于船体,船舶属具(穿上设备及用具)亦在保障范围之内)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货物预期利润是货主的期得利益,即海上运输航程结束时,在目的地出售或转卖货物可获得的利润。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货物的预期利润一般采用投保加成法予以处理,即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以货物CIF价格加成10%—30%确定保险金额,即对货价的10%—30%范围内的预期利润提供保障)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致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船东因船舶碰撞向他人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油污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三、海上保险的特征(课本第4页)

特征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或标志。

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区别: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移位”风险,而且是跨越国境的移位风险,其所承保的标的处于运动状态中,如载货工具及其所载货物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移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因此,海上保险显示出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特征。

(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种类繁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

从风险的性质上看,既承保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承保责任方面的风险;

从风险的范围上看,既承保海上风险,有承保与航海相关的内河、陆上的风险;

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承保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

从风险的形式上看,既承保航行或运输途中的动态风险,又承保船舶停泊或货物仓储期间的静态风险。

(二)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海上保险标的的致损原因错综复杂,我们上节课已经讲了海上风险的分类,包括海难和外来风险,这些风险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实务中,去判断到底是哪种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受损也是非常复杂的。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以船舶和货物为主要对象,为了实现经营的目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

(四)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由于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而且是在国与国之间流动,就不可避免的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是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所以海上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除了要受本国法律的制约,还要涉及若干国际法规、条例和惯例的适用问题。

(五)保险种类(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保险种类也即保险的险种和险别。

在海上保险中,由于运输方式和各种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必然导致他们保险需求多种多样,以保障他们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

从险种来看,海上保险的险种包括船舶保险、运输货物保险、运费保险等,一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为例,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又可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从险别来看,海上保险又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之别。

以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例,基本险又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六)承保(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海上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主要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可变的。

海上保险承保的货物是国际贸易中买卖的货物,货物买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货物的保值与增值,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就频繁的转手易主,不断的变换其所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货物的保险单可以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要原被保险人在保单上背书即可。

背书后,保单的被保险人就变为现在货物的持有人了,保障对象发生了变化。

而船舶保险单的转让必须要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他不能像货物运输保险一样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四、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般功能:

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

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功能。

(一)对保险人而言

1.增加或平衡外汇收人与支出。

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多为远洋运输船舶和进出口贸易货物,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保险是以外汇缴付保险费和处理赔款的,业务通过国内保险公司承保,可以增加或平衡保险人的外汇收入与支出,这对国家,企业或个人都有益处。

2.扩大对外联系,引入先进保险技术。

海上保险是一种国际的保险行为,因为承保标的船舶与货物在国与国之间流动,有时货物以及船舶的损失发生在国外,那么本国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必然要到国外进行查勘定损等活动,所以说这是一种国际性的保险活动,必将扩大对外联系,增进国际间的交往,进而能够与世界同行沟通信息,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最新保险技术,不声更新和提高保险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保险技能。

(二)对被保险人而言

l.提高资金运用能力。

海上保险的投保人多为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远洋运输部门,倘若没有海上保险的存在,这些企业为了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必将自行提存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那么我们也知道船舶和货物在海上一旦发生危险,造成的损失就是很大的,所以在企业自行提取风险准备金时,这种准备金的留有数量,提的少则无济于事,提的太多则影响企业生产流通资金的运用,通过投保海上保障,就可以用少量的保险费,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进而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

2.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进出口贸易工作,实际上是买卖双方为其各自的目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钱货交接的活动。

出口商负责将其货物交给进口商,而后者负责将货款交给前者。

由于双方往往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做到一手交线、一手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通常都是先交货后付款,偶尔亦有先付款后交货的贸易方式。

不管哪种做法,一旦货物遭遇海难,必然有一方遭受损失,由此可见,在涉外商贸交往中,不论是买方的资金还是卖方的货物,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客观风险;

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海上保险制度,可使上述风险得以转嫁,只要贸易方投保适当的险种或险别,不管海难何时发生,均可使贸易双方化险为夷,进而确保其资金运转的安全性。

3.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无论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经营者,还是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者,都无法回避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

一旦发生这样的灾害事故,造成了企业自身不能承受的经济损失,企业将会面临经营中断或破产的危险。

然而,如果企业将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海上保险的方式转嫁出去,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保险人的补偿而得以恢复,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4.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追求贸易利润,获得营业利益是贸易经营者的重要目的。

因此,贸易经营者投保海上保险的保险金额并不限于货物的成本,除此之外还包括正当的贸易利润。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营者按照货物成本加若干比率加成投保,如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贸易经营者可以赚得预期利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经济损失,经营者也能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个赔偿金额中,含有贸易经营者的预期利润。

因此,海上保险对经营者贸易利润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海上保险的分类

海上保险的最初分类是按承保标的来划分的,主要是船舶、货物和运费三类。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近几十年海洋资源的开发,海上保险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海上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标的以及保障责任范围日趋扩大,海上保险的分类变得复杂。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课本第12页)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远洋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此类货物基本上为贸易商品(包括活动物、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以及货物外包装)

(3)一些非贸易商品(如展览品、援救物资、现钞、艺术品、各种资料、私人行李或用具)也可列入货物范围。

注:

船舶的给养、备料、物料、压舱物、船员的私有财物,不能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标的。

2.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是以水上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船舶保险除了承保船体外,还承保机器、锅炉、设备、燃料、就生船、仪器,以及供给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备物品等,同时还可兼保船舶碰撞责任和费用等。

(2)保险人承保的船只分为两大类:

一是普通商船,如货轮、客轮等;

二是特殊用途船,如油轮、渔船、游船、拖船、驳船、渡船、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以及各种海上作业船(钻井平台、挖泥船、浮吊、趸船、海上仓库等)

油轮:

载运散装石油或成品油的液货运输船舶

游船:

搭载乘客从事旅游、参观、游览活动的船

拖船:

用于拖带其他船只或浮动建筑物的船舶,船身较小,功率大,自身不载运货物和旅客

驳船:

本身无自航能力,需要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

可航行于狭窄的水道或浅水航道,适合内河各港口间的货物运输。

渡船:

主要用于载运旅客、货物、车辆和列车等度过江河、湖泊、海峡,是一种短程运输的船舶。

集装箱船:

分为部分集装箱船、全集装箱船和可变换集装箱船。

部分集装箱船:

以船的中央部位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舱位,其他舱位仍装普通的杂货

全集装箱船:

舱内及甲板上全部放置集装箱,一般舱内可堆放三到九层集装箱,甲板上可堆放三到四层集装箱

可变换集装箱船:

其货舱内转载集装箱的结构为可拆装式的,既可以装运集装箱也可以在需要时装运普通的杂货

滚装船:

又称开上开下船,或滚上滚下船,普通的船装在货物要用那个吊车将货物吊上吊下,而滚装船是由装运货物的车辆开入开出这个滚装船内进行装运货物。

液化天然气船:

主要运输液化天然气

钻井平台:

随着人类对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化,油气勘探开发从陆地转入海洋,因此,钻井工程作业也必须在浩瀚的海洋中进行。

在海上进行油气钻井施工时,几百吨重的钻井要有足够的支撑和防止的空间,同时还要有钻井人员起居生活居住的地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就担负着一个任务。

拖泥船:

浮吊:

载有起重机的浮动平台,它可以在港口内移至任何需要的地方。

可以起吊超重的货物,也可以用来打捞作业或者运用到桥梁施工过程中。

趸船:

无动力装置的矩形平底船,通常固定在岸边,作为船舶停靠的浮码头,以供船舶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海上仓库:

3.运费保险

(1)运费保险是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期得运费是指普通运费中的到付运费,即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才支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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