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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

窗地比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1/4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1/5

注:

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允许噪声级(A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30

50

55

3.2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3.3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

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

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

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3.4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

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3.5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4.0.1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双 面 布 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2.10

1.80

1.50

1.20

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 给水排水

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5.2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

16~18

乒乓球类游艺室

14~16

综合排练室

18~20

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5.3 电气

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平均照度

(Lx)

备注

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75~150

50~100

20~50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游艺用房

游艺室

交谊用房

舞厅、茶座

展览用房

展览厅(廊)

宜设局部照明

阅览用房

阅览室

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

100~200

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文化馆:

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

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

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

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

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

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

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

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

综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画廊:

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的活动版面组合而成的宣传设施。

7橱窗:

文化馆的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剪贴、各种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的宣传设施。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5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

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

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

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配合,互提设计参数。

  1.0.7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2术语

  2.0.1剧场theate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观众厅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池座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楼座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包厢box(inthe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舞台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

  仓、台塔。

  2.0.7台塔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

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台仓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镜框式舞台proscenium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台口proscenium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台唇apron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席的台面。

  2.0.12乐池orchestra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主台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侧台bay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后舞台backstage

  设在主台后面,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开敞式舞台open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伸出式舞台thrust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岛式舞台arenastag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席四面环绕舞台。

  2.0.19台口墙轴线axisofproscenium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台口线curtain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栅顶grid;

gridi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天桥fly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

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pretendndstage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灯光渡桥lighting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渡桥码头portal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

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大幕proscenium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

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檐幕transverse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边幕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前檐幕fore-Prosceniumcurtain

  大幕前面的檐幕。

  2.0.30纱幕veil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防火幕fire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分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车台stage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

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升降台elevatingstage

  在舞台上可以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转台revolving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升降乐池orchestra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吊杆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吊点point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天幕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面光桥forestagelightinggallery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天桥。

  2.0.40耳光室forestageside1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1台口柱光架lightingtower

  在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2.0.42灯光吊笼lighting(cable)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2.0.43天桥侧光flygallery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2.0.44流动灯光movable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动的灯光。

  2.0.45灯控室lightingcontrol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2.0.46声控室soundcontrol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47舞台监督指挥系统Stagemanagercontrol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2.0.48舞台监视系统stagemonitoring(disp1ay)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0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3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且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3.0.3条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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