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63775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4.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docx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

((((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

 

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

 

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

((((

 

第十条厂内机受位当向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料,并安排相关的人到配合。

 

第十一条厂内机行督的目,不得少于《告》所列目,具体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当按照《厂内机督内容要求与方法》(附3,以下称《要求与方法》)的定施。

第十二条程中,人当行。

原始(以下称原始)中,当各个目的情况及果。

原始表格由机构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不少于《要求与方法》定的内容,且方便操作、《告》的填写及算机管理,个目另列表格或附以方便。

 

第十四条原始中可使用一定的,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等。

有数据要求的目填写数据;无数据

 

要求但有需要明的目,可以的文字明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无此”、“待”和“附”等。

 

第十五条原始当有人的字和日期,并当有校核人的校核字。

 

第十六条完成工作后,机构必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中的数据和果,填写并向受位出具《告》。

《告》的必有、核、批准的人字和机构用章。

 

第十七条《告》中有数据要求的目,在“果”一中填写或、算理后的数据;无数据要求但有需要明或

 

))))

((((

 

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

 

写“合格”、“不合格”、“/”(无)等此单项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

 

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

 

“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

 

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

 

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

 

护用品。

 

))))

((((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

 

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

 

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精度

备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N/m;0.1°

2

侧滑仪

0.1m/km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4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5

液压踏板力计

0.1N

6

声级计

0.1dB(A)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

量器具和检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

选用

等其它检测仪器

 

))))

((((

 

附录: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检验项

 

1.

 

整车

 

检查

 

2.

 

动力系

检验

 

3.

 

灯光电

气检验

 

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编号

1.1※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

外观检查,查阅档案并查验牌

料及档案齐全。

1.2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

1.3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

1.4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

1.5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1.6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外观检查与操作试验

1.7※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

外观检查与查验相关合格证件

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

GB1495的规定。

按照GB1496、GB3845或GB3846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14761.5或GB14761.6

规定测量

的规定。

2.1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

外观检查

落、损坏。

2.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

操作试验与观察

正常起动、熄火。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

2.3

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

漏油现象。

3.1

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查对说明书并查验实物

3.2※

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

外观检查

3.3

车辆应安装嗽叭,且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

观察、验证与测量

105dB(A)。

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

3.4

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

观察与检查

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

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

((((

 

4.

 

传动系

检验

 

5.

 

行驶系

检验

 

6.

 

3.5

车辆应安装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

观察与检查

蓄电池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

之间必须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

3.6

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

10mm。

用直尺测量与观察

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

落或移动。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

外观检查与测试

制电路应装有电流保护装置。

3.8

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

测试检查

触良好,防护罩齐全。

4.1

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

直尺测并对照查验

定。

4.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

操作试验

跳档,不乱档)。

4.4

传动系运转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操作试验与观察

液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

操作试验

4.5

机。

4.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