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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

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英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

1870年5月英国内阁颁发枢密令,规定政府行政机关所任用的人员必须通过文官委员会主持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美国: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D.德国:

1949年,制定德意志联邦基本法

E.法国:

1946年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

F.日本:

1947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外公务员的范围:

小范围,中等范围,大范围。

从各国公务员结构的划分看,分为三类: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为政府系统内部的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即常任文官。

如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

二是将包括政治任命和法律任命的官员在内的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通称公务员。

如美国、德国、韩国等。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从事业到企业、从政府到军界、从立法到司法,所有公职人员通通称做公务员。

如法国、日本等。

我国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大致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

二、法官、检察官;

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四、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

五、根据一百零六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与原来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书上的):

(1)体现了分类管理原则;

(2)具有竞争激励机制;(3)具有新陈代谢机制(4)具有廉政保障机制(5)具有勤政保障机制(6)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与原来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

(老师PPT上的)

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来看,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从对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来看,体现为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的有机结合。

从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来看,体现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

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

与国外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不单纯片面追求“才能”;(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5)我国的国家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公务员管理体系: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管理机构类型:

1、部外制管理机构(台湾):

优点:

用人与治事相制约;不受政治斗争的影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首长的干涉;有利于选拔人才和调动人员积极性;有利于集中地使用人力、物力全面规划人事行政工作。

缺点:

难以了解各部门实际运作情况,难以根据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用人与治事相脱节;降低人事行政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2、部内制管理机构(法国、德国、中国)

优点:

用人与治事相统一,避免职权矛盾;对本部门的公务员情况比较了解,制定措施比较切合实际;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

缺点:

不利于公平地实施人事行政规则;不利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

3、折中制管理机构(美国、日本)

优点:

保证用人公平;保证用人与治事相统一;提高工作效率。

缺点:

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其他管理业务分开,易割裂公务员管理事务的统一性;在机构设置上造成职能重叠。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一直都是部内制的管理体制。

公务员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内部。

1、中国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设置

纵向:

各级政府所设立的综合管理机构;即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公务员主管机构。

横向:

各级政府各部门所设立的部门执行机构。

即各部门内设的人事处、科等。

公务员的义务职责: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获得应有的工作条件;身份保障权;获得劳动报酬、福利权;参加培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将职、辞退或处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对象,其基本理念是“适才适用”。

是指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

以“人”为中心,强调“同通才”。

指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级别,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

特点

以“人”为中心

以“事”为中心

1.强调人的资格条件。

有利于选拔“通才”,并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级别与人挂钩,级随人走。

工作队伍富有弹性,便于调配和交流。

3具有较大的安全感,不会因职务的变动或新的任命而改变待遇。

1.强调职位的性质和要求。

便于选拔“专才”。

2.级别与职务挂钩,按工作责任大小和贡献定待遇,级随职定。

3.有利于实施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人员提高效率。

依据看

1.过分强调人的学历、出身等资格条件,不重视实际能力,容易出现职务与能力不相符的现象。

2.级随人走,容易造成人员级别和实际职务内容不符,职责与报酬不等,使职务失去客观标准,报酬失去激励作用。

1.严格规定职位的工作内容、质量、责任以及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重事不重人,忽视人对职位的主动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员流动,使其积极性受到一定限制。

从分类程序看

1.只根据每个人的学历、功绩、出身等可以看得见的因素分类,比较简单易行。

2.分类比较粗糙,不易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1.程序过于繁琐,调查、分析等成本大。

2.作为一种静态分类,难以适应变化中的职位和职位内容、要求等。

划分职位类别:

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综合管理类

(1)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职位类别的序列:

包括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简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答:

《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层次相对应。

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包括: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行长,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司长、局长、厅长、州长、专员,副司长、副局长、副厅长、副州长、副专员,处长、县长,副处长、副县长,乡(镇)长、科长、副乡(镇)长、副科长等。

非领导职务序列包括八个职务等次:

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7.公务员录用:

是指国家公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录用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活动。

8.公务员录用原则:

1)公开原则2)平等原则3)竞争原则4)择优原则

9.公务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察(5)体检(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7)审批,备案(8)试用

10.考试录用范围:

适用机构: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适用人群:

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11.公务员考核:

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内容:

德,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能: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事业心;绩,工作实绩,廉,廉洁自律,重点工作实绩。

考核形式:

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方法:

(1)领带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先后结合;

考核制度的实施:

制定考核准→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整理与反馈→考核结果运用→提出改进考核的意见

12.考核使用等级:

A.优秀,在德能勤绩廉表现出色,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绩显著;B.称职,在德能勤绩廉达到任职要求,能很好或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C.基本称职,在德能勤绩廉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D.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不能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职务任免:

指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全部行为过程。

任免机关:

是指主管公务员任免事项并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

任免权限:

是指某一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所具有的任职或免职的权限规定,此权限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3.公务员任职方式:

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准选任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A.范围:

一般适用于一少部分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位,包括下列职务: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

②人大机关。

③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

④审判机关。

⑤检查机关。

⑥政协机关。

⑦民主党派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

B.任免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委任制:

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A.范围:

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B.任免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除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关、办事机构的领导职务,除由政府组成人员担任之外,应由本级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由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

我国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查、民主党派等机关,其职务任免权相应由这些机关承担。

考任制:

是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范围条件,根据统一标准经过公开考试,识别、选拔领导干部的制度。

聘任制:

是指公务员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A范围: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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