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竞争法之经济竞争过程中应该遵守那些竞争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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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竞争法之经济竞争过程中应该遵守那些竞争规则

 

经济竞争法之经济竞争过程中应该遵守那些竞争规则

 

 

竞争是不同的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同一目标,按同一标准或规则与对方展开的竞赛与较量。

竞争的规则是公平,道德和法律是我们在竞争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竞争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分。

正当竞争是在一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约束下,按同一规则、为了同一目的而展开的竞争,反之则是不正当竞争。

 

竞争有排他性竞争和排他性竞争之分。

排他性竞争是指在竞争中,竞争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利害冲突,具有对立性、排他性,其结果往往是有我无你,有你无我。

而非他性竞争或合作型竞争是指在竞争中,竞争双方不存在根本性利害冲突,具有某种一致性,双方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其结果往往是双赢或多赢。

它们间的性质、手段和结果不同。

 

关键字:

竞争,公平,守法,倾销与反倾销,国际法,合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是债法。

是保护竞争对手的工具。

只着眼于竞争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反法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多元目标。

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在司法解释中,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被隐去。

反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下面就一些具体事例来说明一些法规的作用。

【案例1】商业秘密

原告:

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闫某某 

2006年2月23日,博诺威公司与闫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其附件约定闫某某应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后博诺威公司认为闫某某违反了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约定。

经协商,双方于2006年7月就上述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闫某某向博诺威公司支付18万元赔偿金并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博诺威公司同类业务。

2006年9月,博诺威公司认为闫某某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以闫某某、齐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即支付18万元赔偿金,并要求闫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自2006年7月13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博诺威公司同类业务。

 

2006年10月19日,博诺威公司就赔偿金事宜又以闫某某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06年1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博诺威公司与闫某某、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我单位职工,与我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被告的竞业禁止以及保密义务。

但是,被告在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与他人共同成立北京世纪爱阳公司,并将我公司的四份机密资料泄露给北京世纪爱阳公司。

被我方发现后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在达成和解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我方同类之业务,并支付我公司50万元赔偿金,其中32万元我方再返还给被告作为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据此被告应向我方实际支付18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

后我单位曾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被告支付了约定的18万元。

但近日我单位发现,被告仍从事与我方同类业务。

就此,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1、返还竞业禁止补偿金32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例中,体现的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

对于公司来说,其公司发展的前途就是人才的储备和核心技术,然而技术和人才是紧密相关的,所以说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同熟悉公司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对员工的行为做出一些规范。

例如:

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在多少年内不能从事于本公司核心技术相关的行业或者是到公司竞争对手哪里工作,如果员工违反了协议,公司有权向其索求赔偿。

【案例2】商业言论

一、误导性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

于洪艳与华润万家公司案,被告销售的牙膏包装上宣传:

“清热去火,化瘀止痛,对上火引起的牙肿痛、牙溢脓、牙出血、口腔溃疡有显著的疗效”,“极品”。

认定:

误导消费者。

判决:

退还货款,加倍赔偿。

案例:

李波与沃尔玛案,被告销售的清凉枕声称:

“具保健功效,枕眠其上香气入脑,可较快清除疲劳并明显改善睡眠质量”。

认定:

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

双倍给付货款。

法律:

《反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市场竞争中,商家为了达到高利润和知名度的目的,不惜使用一些夸张或者容易使消费者误解的广告宣传语,甚至是歪曲事实或者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这不仅有损消费者的权益,更对竞争对手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其他公司的商品质量很差,会给对方造成不可忽视的经济损失。

诸如此类型的宣传还有:

1、商品或服务自然属性的引人误解的陈述,对主体的引人误解陈述(邓希尔公司诉登喜世家);2、宣传虚假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遗漏和省略。

例如“买一送一”。

3、引人误解的事实陈述,引人误解的意见陈述。

后者:

绝对化的表述,例如唯一,最佳。

4、荐证性广告,刘嘉玲SK-Ⅱ;刘晓庆番茄胶囊;郭德纲藏密排油茶;

【案例3】商业诋毁

案例:

腾讯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

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

案例:

哇哈哈诉巨人,哇哈哈儿童营养液含有性激素,导致儿童早熟。

调解结案。

法律,《反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例中体现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诋毁,竞争双方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不惜使用不公正的说法,对事实的不公正的说法以求打败竞争对手(虚假的说法与不恰当的说法。

法条:

捏造虚伪事实,调整范围过窄,目的性扩张;使之包括不恰当说法)与不公正的评论意见(例如侮辱性词语)。

【案例4】反倾销

案例:

2007年法国对我国熟丝的反倾销,是近年来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置贸易壁垒涉案金额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涉及出口金额近2500万美元,加上复检因素达1.5亿美元。

反倾销实施条件:

缔约方以低于为其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外一个缔约方,并且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造成实质的损害和损害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的阻碍。

《反倾销协议》地2条第1款规定:

如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外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一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进入另一国,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近年来,欧美国家对于中国的反倾销诉罚日益增加,中国的反倾销处罚位居世界第一,一点在于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工厂,轻型制造业发达,且劳动地成本较低,从而造成产品成本较低,出口到国外价格优势明显,所以经常会被认为是产品倾销。

在提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朝气蓬勃的当今世界经济形式,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市场,到处充满商机。

有商机的地方就会有竞争,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在经济竞争中,我们应当采取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竞争方式来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样使企业壮大,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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