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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明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根据以上规定和此次试点要求,为了便于操作和指导,规划环评单位在实施中应先完成规划环评的技术方案(大纲)并经环评报告审查部门审查。

属于须上报国家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部门先交自治区环保局,经其组织初步审查,在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审查;

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部门交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X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X。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X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XX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X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X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XX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办事窗口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分局开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

3.A.确认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表可当场领取或从当地环保局下载);

B.确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可向分局办事窗口咨询);

4.建设单位向分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申请材料;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分局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6.分局审查,A.经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需要补正的,由分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查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需要补正的,,由分局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需听证的,由分局依法组织听证。

C.分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7.审批结果送达(建设单位到分局办事窗口领取);

8.分局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审批情况报市环保局监督处、污控处或生态处、环境监理中心所备案和上网公布。

环评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2.受理申请,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

现场勘查项目位置,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3.A,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或直接审批(限时7个工作日);

B,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市环保局审批(限时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试生产三个月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登记卡),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两份);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批复,时限:

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

办理环评编制、审批程序及环境验收流程

一、建设项目单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业务办证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批工作需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发改委)

2、与政府签定的合同(各类工业项目)

3、土地证

4、详细的工艺流程,产污环节项目建议书或可研。

5、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开采方案。

(1-5均为原件)

6、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域、水系、标明

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7、项目平面布置图

(6-7为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证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

承诺期到,到指定交费处交费后领证。

三、环境验收流程

1.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3日起3个月内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申领竣工验收申请报(表格)。

2.建设单位委托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并变质岩受调查报告(表)。

3.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现场考察、收集有关资料,编写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环评报告表工作流程:

一、工作步骤: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作一般分为评价单位接受委托、收集信息、现场调查与环境监测、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论证、得出评价结论、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的步骤(参见工作程序示意图)。

环评单位接收评价任务

收集环保法规、标准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评价依据

现场踏勘调查与收集工程资料

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及社会概况

调查、监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敏感点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生产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核定污染物产生情况

对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

对污染防治对策的有效性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做出结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报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查

修改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报环保局进行行政审批

二、工作内容:

1.收集和确认下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评价依据

(1)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2)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

(3)产业技术政策;

(4)建设项目立项等批复文件。

2.收集项目建设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2)建设内容和项目组成;

(3)产品构成、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过程;

(4)拟定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3.对项目建设污染因素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特征。

4.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基本概况,主要包括:

(1)自然环境概况;

(2)社会环境概况;

(3)城市规划。

5.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包括:

(1)环境质量现状;

(2)环境敏感区域;

(3)区域的环境特点及存在的主要环境。

6.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

(1)对产生的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及变化情况进行定量核算和分析;

(2)从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能耗、物耗和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量等方面分析;

(3)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4)分析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7.定量或定性地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的影响X围和程度。

8.对拟定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行分析论证,并提成改进措施或解决方案。

9.分析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预防和应急措施。

10.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做出结论。

11.对上述工作成果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总结,编写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送建设单位报环保局(或技术评估部门)进行审查。

12.根据环保局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送建设单位报环保局进行审查最终的行政审批。

环评报告审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书面申请报告、项目法定代表人XX复印件、委托代理书、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证明、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公众参与调查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

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

2.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众参与

开展初步环境调查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明确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工作等级和评价X围

制作工作方案

工程分析

评价X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

↓↓

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评价总结

2.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进行其技术经济论证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工程分析

1.分类:

污染型项目分析重点:

工艺过程;

生态影响型项目分析重点:

施工、运行方式;

2.方法:

(1)类比分析法;

(2)物料平衡计算法;

(3)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

3.工作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分析;

(2)工艺过程及产物环节分析;

(3)污染物排放核算统计;

(4)其他环节环境影响应诉分析;

(5)环保措施方案分析;

(6)总图布置方案分析;

(7)清洁生产分析;

(8)清洁生产水平补充措施建议;

(9)其他建议。

三、初步环保调查

1.建设地区环境现状与分析

(1)环境质量现状:

水、空气、声环境质量现状;

(2)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简析;

2.原有污染源及治理达标情况(此节只适用于改扩建项目)

(1)废水污染源及治理达标情况;

(2)废气污染源及治理达标情况;

(3)设备噪声源及治理达标情况;

(4)固体废物及治理情况。

四、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一、项目建设期、运营服务期和服务期满后;

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环境质量划分;

方法:

矩阵法、清单法、网络法和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

2.评价因子筛选:

重点关注重要的环境影响因素,分别列出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

五、明确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工作等级和评价X围

1.评价重点的确定:

污染源性质和实际环境现状;

2.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

在初步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确立;

3.工作等级、评价X围: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据等标排放量Pi划分为三级。

地形

Pi(m3/h)

Pi≥2.5×

109

2.5×

109≥Pi≥2.5×

108

Pi<2.5×

复杂地形

一级

二级

三级

平原

评价X围:

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X围。

等级

X围

16-20km

10-14km

4-6km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项目污水排污量和复杂程度,地表水域规模,水环境质量要求划分为三级;

评价X围的确定:

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

(3)声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分为三级。

1.按投资额划分项目规模;

2.噪声源种类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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