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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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深入推进养鸭场(户)污染整治,提升我镇流域水质,打赢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目前,我镇河道存在养鸭现象,养殖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已成为境内河流污染源之一,对我镇河流水质造成影响。

我镇高度重视养鸭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彻底取缔河道养鸭,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养鸭场(户)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同时引导推广无水面环保养殖技术,促进全镇鸭养殖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对象

本方案中的养鸭场(户)是指存栏50羽(含50羽,下同)以上的养殖场(户*规模养鸭场是指存栏2000羽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存栏50羽以下的家庭散养户,不列入整治对象,但必须实行圈养。

(二)养殖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2)人口集中地区、集镇中心区、学校、卫生院(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100米范围内;(3)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外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域为限养区。

(三)整治任务

1.全面关闭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养殖的养鸭场(户);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存栏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含单户存栏在50羽以下但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

完成时限:

202*年8月底前。

2.限养区内的养鸭场(户)必须实施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完成时限:

202*年10月底前。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

完成时限:

202*年10月底。

4.规范登记备案制度。

整治后全镇保留及以后新建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实行登记备案,便于日常监管。

今后新建养鸭场必须在禁养区外,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有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并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详见附件4)。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赤水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养鸭场(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鸭舍原貌拍照留存,掌握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明确关闭拆除或改造对象。

调查表加盖村章并经各村主任签字,报送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镇畜牧水产站)(详见附件3)。

(二)宣传发动(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通知书,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

动员群众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加快工作落实。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做好群众工作。

(三)集中整治(7月20日月31日)

1.全面关闭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养殖的养鸭场(户);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存栏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含单户存栏在50羽以下但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7月20日-8月31日)

各村完成养鸭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实施关闭拆除前先向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关闭或拆除。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完成限养区内养鸭场(户)改造提升(8月1日―9月30日)

改造提升模式分为水面养殖模式和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体传播。

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相关要求见附件1)。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治理不合格养鸭场(户)(9月1日-10月31日)

对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在摸清情况,做好业主工作的基础上,发出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予以强制拆除。

各村要根据辖区水质状况和环境承接能力核定辖区内的养殖规模,适度控制养鸭规模。

4.考核验收(9月1日・10月31日)

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养鸭场(户)关闭拆除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对禁养区外的养鸭场(户)按照相关要求,镇政府将联合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完善监管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完善治理体系。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河长办、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养鸭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

不断完善日常监管,规范养殖场管理;镇环保站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养鸭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偷排漏排行为;畜牧水产站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随意丢弃病死鸭等行为。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坚决堵住污染源头。

五、职责分工

各村:

按属地管理原则,是养鸭场(户)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养鸭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组织强制拆除;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镇畜牧水产站:

负责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指导养鸭(场)户采用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鸭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镇环保站:

负责对养鸭场(户)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镇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镇规划所:

加强对镇范围内违规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行为的巡查执法,对违规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支持、协助乡镇做好养殖鸭场

(户)强制拆除工作。

派出所:

配合各村对做好养鸭场(户)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保障。

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镇纪委:

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村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镇宣传办:

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镇河长办:

配合畜牧水产站、环保站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供电所:

配合村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追究连带责任,并强制断电。

六、保障措施

1.属地管理、联合整治。

各村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迅速展开整治行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各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全力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

2.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认真做好养鸭场(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本次专项整治。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养鸭场(户)退出河道养鸭。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各村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见附件2)o

3.跟踪问效,严格考核。

镇纪委要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村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

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严肃问责处理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见附件2)。

4.常抓不懈,落实长效。

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防止违法违规养殖场(户)反弹回潮现象的发生。

镇畜牧站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鸭养殖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附件:

1.市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2.市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3.市养鸭场(户)调查表

4.市新建养鸭场登记备案表

附件1

赤水镇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1.采用水面养殖模式:

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存栏1000羽以下的,按比例建设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存栏1000羽以下的,按比例建设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备注:

达标排放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个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但是必须在纳污水域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否则应通过还田进行生态消纳或回用。

废水污染物相关指标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确认。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修订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2

赤水镇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一、养殖模式

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二、规模要求

建设存栏在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

三、选址要求

一是符合当地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在非禁养区范围;

二是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三是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相关设施建设标准

(一)鸭舍:

6羽/平方米。

(二)无害化处理池:

5立方米以上。

(三)沉淀池: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补助标准

(一)地面平养: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网床饲养且粪污利用规范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30000元。

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切实治理全区水域内停泊并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建船污染,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全区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淘汰非法经营餐饮船舶,规范餐饮船舶污染物排放,鼓励有条件的餐饮船舶上岸经营,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数量,减少餐饮船舶对水体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

区政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分类处置。

按照“取缔非法、规范合法“的原则,对未经审批或证照等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非法经营餐饮船舶依法停业取缔,对手续齐全的餐饮船舶污染排放依法开展督促检查、整改存在问题。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充分调动区级有关部门力量,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马超任组长,区督察室、区交委、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委,负责餐饮船舶的日常监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履行好行业管理责任,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区交委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牵头抓好方案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会同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验收;负责督促指导餐饮船舶检验和辖区水域餐饮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区环保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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