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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大庆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各项管理细则及特种设备资料录入工作;

(二)设备技术员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更新资料,负责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查记录的归档.

(三)设备技术员负责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四)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检维修计划、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等定期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设备主任组织审查;

(五)设备技术员及相关人员负责新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和资料准备工作;

(六)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七)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延期校验申请报告并进行逐级签字审批。

(八)设备技术员负责检查现场维保人员的资质。

第五条运维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履行生产检修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检修协议内容.

(二)负责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三)负责维修、维护人员的培训,负责确保维修、维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相关资质.

第三章起重设备管理

第六条起重设备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范围办法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

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或承载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起重设备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办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2009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四)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起重设备到货后,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组织验收.

第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安装。

第十条起重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应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投用前必须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使用单位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未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允许使用。

第十二条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统一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监检报告;

(四)使用情况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八)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九)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十)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车间安全工程师保存,不得遗失,若损坏、及时应及时上报补办。

第十四条设备技术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人身安全。

车间安全工程师配合安全教育工作并全程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氯瓶间使用的起重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委托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在用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对在用起重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起重设备维护保养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并及时将维保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维修保养条款到期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必须通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负责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

第二十一条不得随意对起重设备进行修理和改造,确需修理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属于改造的在完成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停用、闲置、报废设备需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接收外单位起重设备时,应同时接收相应的技术档案,无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材料不全的,不得接收,接收后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验:

(一)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二)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三)设备所属单位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由检验单位实施;

(四)设备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及时归档,更换检验标识;

(五)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必须消除缺陷并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年检的合格证必须张贴在现场起重标识牌上,且为原件,车间留存复印件或照片;现场必须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包含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维修人及联系方式、车间主控室电话)、完好/禁用标识,完好代表设备允许使用,禁用代表设备存在故障、长期停用、检验证超期等不允许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起重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应该进行全面检查。

起重设备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故障,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须做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起重设备每次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每台起重设备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起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一条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和复检合格前,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要按规范进行检查和确认,重点检查受力部件是否完好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好用。

检查人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检查情况要有检查人、确认人及相关记录,属地单位根据检查状态签发作业许可。

长期不使用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维保单位要先进行一次维保检查和确认。

第四章压力管道管理

第三十三条车间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并对异常现象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车间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车间设备技术人员,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车间及生产办必须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加强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八)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九)管道的缺陷事故记录;

(十)腐蚀性介质含量监测记录;

(十一)其它技术资料(包括重大检修、技术总结及其它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如下工艺指标:

(一)操作压力和温度控制;

(二)交变载荷控制;

(三)腐蚀性介质含量控制。

管道的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用压力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内容和周期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在线检验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三)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四)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五)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六)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第四十一条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时,车间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协助检验单位一同进行,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二)审查检验方案;

(三)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五)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六)将检验报告存档登记。

第四十二条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和问题由车间配合生产办提出修复申请,报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管道缺陷返修前由管道返修单位编制修复方案,报生产办审批,必要时报设备处.

第四十四条管道缺陷返修完成后,缺陷返修部位由检验单位复验。

第四十五条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由生产办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后,由检验机构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对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七章压力容器管理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第四十八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并出具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四十九条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每道工序要有质量验收手续。

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质量验收手续由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妥善留存。

第五十一条重点项目工程中间交接之前、新安装的压力容器投用前,施工单位向生产办报压力容器明细表和资料明细表,并移交相关资料,不得漏报或少报,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十二条新安装的压力容器竣工时要有详细的交工资料,包括:

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等,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监检证书、安装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设计变更等。

第五十三条压力容器安装后投用前要求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齐全好用,各种标志完好无损.

第五十四条 在用压力容器不得任意开孔、变更材料、改动结构以及在容器本体动电、气焊。

如确属生产需要,容器开孔及变动结构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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