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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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负责市(州、县(市、区投资挂钩项目区周转指标的审核批复和验收;

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完成项目相关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和实施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国家和省投资整理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管和初验;

负责市(州、县(市、区投资综合整治项目、整理项目、挂钩项目申报组织和在省厅审核批复后的立项、监督管理、验收及新增耕地和挂钩周转指标的初验;

负责用于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的市(州、

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的直接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扩权县(市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当地群众同意,政府重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项目区位于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有效排灌范围内;

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

或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申报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申报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三、单独申报挂钩项目,项目区规模应控制在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有利于区内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拆旧区原则上控制一个乡镇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挂钩周转指标一般控制在750亩以内。

拆旧地块原则上以一个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相对集中连片;

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其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

四、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应在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八条整理项目、挂钩项目可以单独申报。

省投资整理项目区内可以申报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挂钩项目,共同组成综合整治项目同步实施,但这类综合整治项目应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来源,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管理,分帐核算。

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进度以省投资整理项目为准。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综合整治项目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

扩权县(市还需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扩权县(市项目材料的审查意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及转报请示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4.项目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

10000、村级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坎系数表。

5.经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6.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比例尺为1:

2000(重点部位1:

500的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

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省相关规范。

7.挂钩项目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附件,具体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8.拟拆迁农户的安置方案及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9.县(市、区政府出具的相关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

10.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已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和建设用

地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1.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

如不能提交第4项资料,则第5项资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实测的勘测定界图(1:

2000及数字化成果。

二、市(州、县(市投资单独实施的整理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7、8项外所有材料。

三、市(州、县(市投资单独实施的挂钩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4、6项外所有材料。

四、省投资整理项目,需提交综合整治项目中除第6、7、8、9项外所有材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

市(州、县(市、区投资的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实施的整理项目、挂钩项目原则上按批次申报。

省投资整理项目应在每年三季度适当集中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库建设。

申报省投资整理项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入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分期分批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根据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程序。

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按要求申报,其中非扩权县(市、区项目需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转报。

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省整理中心踏勘报告和专家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组织项目立项。

二、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整理项目

1.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整理项目,其立项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

2.用于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整理项目。

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立项;

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后自行审批立项。

三、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挂钩项目,其立项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

四、省投资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选择已完成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项目审查立项。

优先实施与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民生工程相配套的项目;

优先在已落实资金的挂钩项目区实施省投资整理项目,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五、项目自批复后一年内动工有效。

因故确需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备案。

一、综合整治项目及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挂钩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

非扩权县(市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备案;

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备案。

二、省投资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审批规划设计和预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程施工设计。

非扩

权县(市、区项目施工设计成果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

三、施工设计必须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或经批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否则不得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变更。

一、规划设计、预算作为施工设计编制及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规划设计因故确需变更,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在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三、省投资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涉及以下重要变更的,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

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投资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

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其他一般变更,由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投资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申请变更材料。

2.文本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变更的内容;

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设计的依据、工程数量和设计标准的变化、变更引起工程施工费的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

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调整;

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工程施工费变化对照表;

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

变更部分原批准的工程预算及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等应与变更前一致。

3.图件部分:

项目现状图;

原规划设计图;

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

变更后规划图。

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附单体工程设计图。

土地平整方案变更的应附土方调配图和土方量计算表。

五、由于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规划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比选

第十五条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决算审核等单位必须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具体操作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四川省“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2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招标(比选事项核准、备案。

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州、扩权县(市立项项目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文件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立项项目的招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文件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中已明确可由项目区群众实施的土地平整等工程施工内容,可以核准为不进行招标。

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

报原核准、备案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招标(比选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格式以省发展改革部门颁行的范本格式为准,与其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改。

同时,招标(比选人应当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必须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一致。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实施组织

项目应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置挂钩项目区的,应由市(州政府统筹协调。

应发挥项目引导、聚集其它渠道资金的作用,筹集配套资金联合投入,实施综合整治,提升整理层次,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整理、挂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如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实施。

鼓励项目区群众参与项目建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以由项目区群众完成的土地平整等工程内容,要尽可能让其参与,使其在项目实施中获取收益。

列入省“金土地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九条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

依法组织和开展国家和省投资整理项目勘测、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及评估论证,并将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依法组织实

施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

完成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周转指标的踏勘、复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依据

1.项目立项文件和审核批复文件。

2.经审批或备案的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验收内容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新增耕地及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折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项目区群众满意程度、资金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工程管护及成果利用等。

三、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综合整治项目

(1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立项文件。

(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请示。

扩权县(市还须提交项目验收意见和对新增耕地、周转指标的初验意见,以及申请验收新增耕地、周转指标的请示。

(3市(州对非扩权县(市项目的验收意见,对新增耕地、周转指标的初验意见,以及申请验收新增耕地、周转指标的请示。

(4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文本图件,涉及

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

(5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文本图件,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

(6项目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7勘测定界图(1:

主要测量控制点应设立固定界桩。

(8项目经费收支决算情况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9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

(10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总结报告。

(11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挂钩项目需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12新增或复垦耕地质量检验报告。

新增耕地和复垦耕地承包协议或颁证情况报告。

(13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4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16包含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

2.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整理项目,需提交除第(5、(13、(14项外所有材料。

3.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挂钩项目,须提交除第(4、(7项外所有材料。

4.省投资整理项目,须提交除第(5、(13、(14、(15项外所有材料,另须提交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验收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自查;

非扩权县(市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对新增耕地和周转指标进行初验,扩权县(市项目由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自查、验收,并对新增耕地和周转指标进行初验;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周转指标进行踏勘审核,提交核查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扩权县(市项目验收意见和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核查报告,对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周转指标进行审查验收,分别核发新增耕地和周转指标验收证书。

市(州、扩权县(市验收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抽查。

2.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整理项目

(1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验收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

(2用于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非扩权县(市、区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扩权县(市项目由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自行验收项目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市(州、扩权县(市应及时将所验收项目和核发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单独实施的市(州、县(市投资挂钩项目,验收程序同综合整治项目。

4.省投资整理项目

由县(市、区自查;

非扩权县(市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初验;

扩权县(市项目由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初验;

省国土

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进行踏勘审核并形成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初验意见、踏勘审核报告和专家组咨询论证意见,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待项目财务汇总决算和审计工作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二十一条省投资整理项目的终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财务汇总决算和审计的项目进行终验。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为主任,有关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终验委员会。

终验工作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终验项目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新增耕地指标10%留给市(州、县(市、区。

其中县(市、区占70%,市(州占30%;

扩权县(市占100%。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后,新增或复垦耕地作为补划基本农田的补充,所建工程设施移交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部门或乡镇、村组进行后期运营管护。

第七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增耕地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及管理。

通过验收的整理项目必须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备案后才能使用其新增耕地指标;

且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指标跨市(州流转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挂钩项目周转指标按照“质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拆旧地块复垦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得用于核定归还周转指标。

第二十四条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土地征收。

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项目区规划。

项目区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城镇建新地块确需提前征收的,应不超过项目区城镇建新规模的80%。

第二十五条项目咨询专家库建设。

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均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聘请国土、农业、建设、水利、交通、环保、财会、预算、审计、测绘、地质、造价等行业专家组成项目咨询专家库。

建立项目管理的专家咨询审查机制,由专家对投资决策、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招投标、施工及监理、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等技术服务。

在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具体项目评标(审专家需求时,可从该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应由耕地保护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依法组建、管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专家库组建、管理和运行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从业单位目录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建立从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决算审核等工作的从业单位目录,实行目录管理。

未入目录者,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比选。

从业单位目录应由耕地保护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依法组建、管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专家库组建、管理和运行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投资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投[2006]80号办理。

各市(州、县(市、区可

参照该办法自行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暂停项目立项资格、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予下达下一年度挂钩周转指标、停止其实施挂钩项目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本省范围内暂停其从事项目相关工作资格三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

第三十条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实施中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挂钩项目管理办法或规定仍然适用,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

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15%留给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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