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合同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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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9.5争议处理10释义10.1保单年度10.2意外伤害10.3全残

  10.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

  10.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10.6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0.7毒品10.8酒后驾驶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无有效行驶证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10.13潜水10.14攀岩10.15探险10.16武术比赛10.17特技表演10.18现金价值10.19条款约定利率10.20周岁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真心十益两全保险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1.3

  2?

  2.12.2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1)-(3)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1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2.3.2意外身故或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残慰问金给付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

  2.3.3其他身故给付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

  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慰问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慰问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  

有效。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意外身故慰问金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3.1

  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慰问金申请

  3.3.2全残保险

  金及

  意外全残慰问金申请

  3.3.3

  满期保险金申

  请

  3.3.4委托他人

  代为

  申请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意外全残慰问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保险合同;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

  篇二:

阳光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A类)

  目录

  第一章: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有关定义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第三章:

通则

  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

佣金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3.其他约定

  第四章:

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

  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

  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第五章:

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

  第六章:

资深业务主任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营业部经理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资深营业部经理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业务总监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

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

  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

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

  图1.1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

  持寿险顾问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

详见第四章。

  2.2.寿险顾问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寿险顾问,须满足维持资

  深寿险顾问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2.3.资深寿险顾问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须

  满足维持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详见第五章。

  2.4.业务主任若达到转换行销主任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转换为行销主任,须满足

  维持行销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2.5.业务主任若达到晋升资深业务主任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业务主

  任,须满足维持资深业务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详见第六章。

  2.6.资深业务主任若达到晋升营业部经理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营业部经

  理,须满足维持营业部经理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详见第七章。

  2.7.营业部经理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营业部经理,须满足维

  持资深营业部经理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详见第八章。

2.8.资深营业部经理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业务总监,须满足维持

  业务总监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

详见第九章。

有关定义

  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

  1.1.增员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确定

  1.1.1.营销员增员关系一经确定,则不得变更和转移;

  1.1.2.营销员隶属关系一经确定,则不得变更和转移,但正常晋升、考核以及终止保险代

  理合同等涉及的人员调整除外。

  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组织图例:

  篇三:

阳光团险投保单填写样本(新)

  投保单号:

(条形码)***********

  团体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信息

  被保险人信息

  受益人信息

  投保交费信息

  投保保险要约信息

  投保基金类保险信息

  投保养老金类保险信息

  投保建筑工程类保险信息

  投保告知事项

  备注

  投保人声明

  保险公司填写信息

  Logo

  投保保障计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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