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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长沙专区&

农村借贷关系陷于停顿,有余粮的大多藏起来,或设法换成金银埋人地里。

&

[3]当时的农村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民为了应付一年一度的饥荒或其他生活费用的临时支出。

私人借贷的停滞使农民很难度过难关,埋怨&

四门紧闭,借不到钱。

对此,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积极倡导自由借贷,另一方面增加国家农贷,再一方面试图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来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使农村居民之间相互调剂资金有无,以此来活跃农村金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恢复与发展。

  建国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1950~1953年为试办阶段,1954年起为大发展阶段。

1950年3月国家统一财经之后,物价稳定,部分地区进行土改为开展信用合作创造了条件。

此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首先联合全国合作社总社在华北地区开始试办信用合作社,是年底河北、山西等省组织了信用社105个,另外还有439个供销社内建立了信用部,以及33个信用小组。

1951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了信用合作工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到l951年底,全国就有了538个信用合作社,比1950年增加了4倍多,信用部达到953个,比1950年底增加1倍多,信用小组达到542个,比1950年底增加15倍之多。

1952年部分地区的重点试办进入普遍发展,到1952年底,信用合作社达到2271个,信用部1578个,信用小组16218个。

1953年人民银行总行在布置农村金融工作中提出逐步推广信用合作社与高利贷作斗争,本年底达到9418个社,组织社员即达597万人。

信用部达到2069个,信用小组为3994个。

1954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全国信用合作座谈会,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统一了对信用合作社的认识,推动了信用合作社的迅猛发展。

到1954年底,发展到124068个社,比1953年底增加了12倍多,社员达到7200余万人,信用部达到2384个,信用小组发展到21281个,比1953年底增加4倍多。

[4]

  具体到鄂、湘、赣3省的情况来看,1951年至1954年上半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速度也是非常快的,如表1。

  到1954年底,湖北、湖南、江西3省建立信用社的乡已占到总乡数的70%左右,信用社已基本普遍化了。

随着信用社的发展,其存贷款规模也不断增加,上述3省,1952—1954年上半年信用社存款规模分别为443760元、1081916元、2771921元,贷款规模分别为1774276元、3002781元、5983742元[5]。

当时建立的信用社大都贯彻了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组织比较纯洁,领导权掌握在以中、贫农为核心的劳动群众手中。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运作特点

  

(一)放款对象

  按照国民政府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只有加入了合作组织或农民团体的农民才有资格得到农贷资金。

那么,有多少农民入了合作社呢?

在合作社最普遍的四川,入社农户约占总农户的40%,又由于只有60%的合作社能够获得农贷资金,所以,能够获得农贷资金的农户约占农户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他各省的比率则更低。

[6](p495)如据1934—1935年金陵大学的部分调查,湖北、江西两省分别只有21%、16%的农民与合作社发生借贷关系。

[7]民国时期,由于地富乡绅把持农贷,贫苦农民获利较少的现象较为严重,这点也最为时人所诟病。

四联总处也承认:

一般贫农不能享受农贷利益&

,农贷因各地合作社&

非有名无实,即为地主劣绅所把持,合作社徒具虚名,社员未能蒙受其利&

[8]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分行1940年的合作贷款也是如此,&

贷款为中农以上阶级者所操纵,贫农收益甚微。

[9]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信用合作社的放款对象一般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社员与存款户有限贷款权,在满足了社员的需求之后,资金如有多余,也可以贷给非社员;

二是尽量贷给从事生产的农户。

具体到各阶层来看,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对鄂、湘、赣3省10个乡的调查,1952—1953年农村各阶层农户从信用社获得贷款的情况如表2。

  如下表2所示,鄂、湘、赣3省10个乡获得信用社贷款的对象主要是贫农和中农等农民劳动群众,其中贫农和一般中农占有主导地位,1952年两者合计占各阶层获得信用社贷款总户数的91.71%,占贷款总额的90.93%;

1953年上述比例分别为83.80%、83.30%。

与1952年相比,贫农阶层在贷款总户数的比重及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土改后农村中农化趋势明显,贫农户数在农村阶级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少。

与民国时期的信用合作社相比较,此阶段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更主要是以普通劳动群众为主。

  

(二)放款用途

  1942年四联总处明确规定:

收复区农贷用途,以购买种子、肥料、耕畜、农具、食粮、修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经营农副业为限,并以贷放实物为原则。

[10](p191)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用途,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是一致的,也强调借款必须用于生产等正当用途。

上述规定,反映出民国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规定的放款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

  建国后,农村信用合作的放款内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农业放款(实),包括肥料、种子、农具、牲畜、农药、开渠、修渠、水车修理等。

(2)副业放款(实),包括农具制造、加工、运输、纺织、饲养、榨油、磨粉、商贩等。

(3)其他放款(实),包括婚丧、嫁娶、疾病、生活急需等。

信用社由于资金的限制,其贷款用途主要是侧重一些资金少、见效快的&

短、平、快&

项目,即扶植农民生产,尤其是农业手工业生产,解决各种困难,并扩大到农民的生活消费。

与民国时期的信用社相比较,此时的信用社的放款用途不仅涵盖农户的生产经营方面,还用于解决农民的生活困难。

  (三)放款利率

  民国时期,因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其转贷社员的利率要高于银行放款利率,据1935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5省合作社转贷利率的调查统计次数统计,月利1—1.2分者最多,占总次数的47.3%,其他依次为1.2—1.5分,占25%,8厘—1分,占13.2%,1.5分以上,占9.9%,8厘以下者最少,占4.6%。

总之,1分以下者占总次数的17.8%。

[1](P11-12)抗战后期,合作社利率明显上升。

1944年,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为1.5%、3.0%、2.4%;

1945年湖北、湖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为3.5%、2.8%;

到1947年江西、湖南、湖北的合作社利率分别上升至4.6%、5.1%、5.1%。

[1](p367)尽管如此,相对于私人、商店的高利贷利率(如1947年江西、湖南、湖北货币借贷的月利分别为11.6%、15.3%、13.8%,[1](p157)合作社借贷利率还是低得多。

  建国后,信用社的利率一般稍高于银行利率,并参照当地的自然利率,但比自由借贷的利率要低,并随着业务的开展,利率呈下降的趋势。

1952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农贷利率为:

(1)用于增加农业设备,改进技术的放款(包括马拉农具、抽水机、打井、水利、水车、力畜、种畜等)利率为7厘5。

(2)一般农业生产放款(包括良种、饲料、水农具、肥料、药械、步犁等)利率为1分。

(3)周转性放款利率为1.5分。

[12]1953年10月1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规定新的农贷利率为&

农业(包括渔业、畜牧业)贷款利率一般生产贷款原为月息1分(东北9厘),农副业贷款原为月息1.5分,现规定为关内一律降为月息1分,东北9厘不变。

设备性质贷款及优待利率仍为月息7厘5不变,东北马拉农具贷款利率另定。

[13]如据江西省9个乡的调查,1953—1955年信用社放款利率的变化情况是:

1953年最高为2.1%,一般1.95%,最低1.3%;

1954年最高为2.1%,一般1.9%,最低1.3%;

1955年最高为2.1%,一般1.8%,最低1.3%。

[14]又如江西省吉安县淇塘乡,银行耕牛贷款为月利0.75%,其他的为月利1%;

信用社的贷款利息过去规定是1至2月为1.8%,2至3月为1.95%,4月以上为2.19%,自1954年4月起规定,不分时间长短,均为1.8%;

而同期私人借贷利息是最高为月利17%,一般为2-5%,最低2%(但无利借贷也有)。

[15]

  两个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较,在贷款利率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率,低于私人借贷率。

不同之处即是建国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规定的利率更低,并且还处于不断走低的趋势。

  (四)贷款手续

  民国时期,合作社借款实际上是各社员的集体借贷,即先由社员向合作社提出借款,合作社再向银行等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即所谓&

合借分贷&

下面以江苏省无锡县信用合作社为例,来观察社员向合作社的贷款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据1936年调查,先由社员依照数目,拟订借额,说明用途,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接到社员申请书后,即召开理事会,审查借款用途与数目是否符合,决定准驳,然后汇合总数,向江苏省农民银行申借。

借人后,由各社员邀同其他二人,作为保证,订立借约,领取款项。

[16]如果属于抵押借贷,还需要社员连同抵押品一并送交理事会审查。

合作社理事会在审核社员借款时,特别注意社员信用度,有的还专门成立了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社员信用度评出等级,理事会据此决定社员的借款信用方式,信用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个人信用贷款,反之担保或抵押品。

  建国后,人民银行总行1951年8月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规定了信用社贷款手续,即&

社员申请贷款(实)首先应提出简单用途、计划、数额、期限等,交社员小组评议,并由小组长介绍到社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查核准后贷给。

非社员申请贷款(实)须提出村政府机关或团体介绍函件,及简单用途、计划、数额、期限等,经理事会及银行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社员与非社员贷款(实)除由小组长及介绍人负责监督使用外,并须另觅本社认可之承还保证(一、二)人,负保证偿还责任。

[17]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信用社贷款充分考虑了当时农户的贫困状况,而不需抵押,但考虑到所放款项今后的偿还,一般还要求信用担保。

信用合作社的放款额度以不超过社员最高的信用额度为限,从各地信用社的调查情况来看,信用额度是与社员入股股数的多少挂钩的,以&

额小、面宽、期限短&

为其放款的基本原则。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贷的绩效与不足

  

(一)合作社借贷的绩效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借贷关系转型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旧式借贷格局的突破。

信用社借贷的绩效,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是部分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困难;

二是对农村私人借贷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作用。

  

(1)部分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困难

  在湖北,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9个乡9个信用社(4个社是1952年土改完成后建立的,5个社是1953年统购统销后建立的)的调查,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共计1801户占调查总户数2787户的66.17%。

合作社建立后,结合生产季节,根据社员需要积极开展了业务活动。

据9个乡调查区的统计,存款累计6707元,余额2306元,放款累计9321元,余额5319元,通过贷款业务,支持了社员生产和解决了社员生活困难。

[18]另据将台、付湾等5个乡的不完全统计,贷款总户数为1505户,占社员总户数83%,贷款总额为24222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7149元占贷款总额29.52%,计购买肥料(折饼)86393斤,耕牛57头,种子15197斤,农具217件;

生活贷款15687元占贷款总额64.76%,帮助864户社员购买粮食139071斤,贷款955元帮助89户社员医病,贷款924元解决31户社员婚丧困难,贷款573元帮助16户社员修建房屋;

副业贷款1385元占贷款总额5.72%。

[19]

  在湖南,如长沙县草塘乡信用社于1954年3月成立,在当年就贷出2789元,其中贷款1566元,帮助170户解决了全部或部分种子、肥料、农具、耕畜、饲料等困难;

贷款507元,帮助58户购进和饲养了60多头生猪;

贷款706元,帮助89户修建房屋,买进口粮,治好疾病,或讨进老婆,料理了丧事。

[20]江西吉安县淇塘乡,该乡信用社于1952年5月成立,至1954年6月入社户数共有233户,占全乡总户数的61.97%,有585股,每股2元。

在1953年7月至1954年6月一年中共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18.50元,解决了23户农民的困难,其中贫农贷款户数占贷款总户数的78.26%,占贷款总数的80.38%,中农占贷款总户数的21.74%,占贷款总数的19.62%。

其中耕牛贷款占12.96%,肥料贷款占10.54%,种子贷款占4.03%,其他(生活、副业等)占72.47%。

  从上述三省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情况来看,随着信用社的建立及业务的开展,确实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上的诸多困难。

尤其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口粮、房屋修建以及婚丧嫁娶等借贷需求,信用社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而这些借贷需求也正是传统农村私人借贷发挥作用的地方,在农村私人借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将对私人借贷产生影响。

  

(2)对农村私人借贷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

  信用社的资金来源除了社员所交的股金以及国家银行贷款外,还大量吸收农村游资,这样势必减少农村私人借贷的资金供给,进而增加了信用社贷款的资金供给,导致信用社在农民的各种借贷来源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如据湖北、湖南、江西三省10个乡的调查,1952年、1953年在农民借贷款项来源中,信用社所占比重分别为7.18%、26.73%。

[21]又如江西省余干县,1951—1954年在农民借贷来源中信用社所占比例分别为0.7%、24.6%、25%、35%。

  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提出了&

代替私人借贷&

的方针。

会议认为,在农村已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是不应该再予一般提倡了,而应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农贷工作,去代替私人借贷,把高利贷活动排挤出去。

会议一致认为今后应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作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使私人借贷跟着社会主义借贷走,限制其向资本主义高利贷剥削方面发展。

代替私人借贷工作的重点是取代农村中高于政府规定利息标准的借贷关系。

各地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对放债户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放弃剥削,动员向信用社存款;

对已借债的,则给予贷款,让其归还高利贷,以及帮助借债户搞好生产,使之增加收入,摆脱高利贷。

(2)主动贷款扶持贫困户,走前一步,堵塞高利贷去路。

(3)用&

转帐&

的办法,把高利贷转为放债户的存款和借款户的贷款。

[22]

  信用社贷款在农户借贷来源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的结果是导致农村私人借贷渐趋萎缩。

如据湖北省12个乡的调查,农村私人借贷率由1952年的26.69%下降到l954年的25.89%;

[18]又如据江西省9个乡的调查,1952年农村私人借贷率为19.74%,1954年为23.47%,1955年下降为17.46%。

[14]再如据湖北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3个县3个乡541户农户的调查,建社前后农村的私人借贷变化情况如表3:

  表3的资料说明,信用社建立前有164户农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的30.31%,建社后有148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27.36%,比建社前下降2.95个百分点。

建社前私人借出总金额为2314.23元,建社后为965.92元,比建社前减少58.26%。

建社前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106户,其中借出户数37户占总借出户数67.27%,借出金额1824.21元占总借出金额78.83%。

  由于信用社的利率水平较农村私人借贷的正常利率水平低,在一定程度对农村私人高息借贷产生冲击,带动了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水平的下降。

如表3所示,湖北省3个乡建社后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21户,其中借出户数8户占总借出户数13.79%,借出金额202.50元占总借出金额20.96%。

另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谷城付湾、江陵将台等5个乡817户的调查,信用社建立后,高息借贷已受到很大的削弱,借出户比建社前减少74.1%,金额减少80.05%;

借入户比建社前减少63.9%,金额减少69.7%。

从各个乡的情况来看,因建社时间迟早和业务开展的好坏不同,高息借贷下降程度也不相同。

如江陵县将台乡(老社)建社后高息借入户数下降了97.98%;

恩施县滴水乡217户调查户中只有1户借入19元;

当阳县胡场乡(新社)建社后高息借贷的借人户数只下降44%,借入金额下降了42%,建社前放出户数6户,放出292元,建社后放出户还有4户,放出250元,户数仅下降33.3%,金额减少14.55%。

  从对湖南、江西两省的典型调查来看,在建立了信用合作社的地区,私人借贷利率也下降了。

在湖南省新化县文川乡,一般私人借贷利率由建社前(1953年)的月息15分下降到建社后(1954年)的月息3分;

[4]长沙县草塘乡,建社后(1954年)私人借贷利率由过去的月息2—4分降到月息2分以下。

[20]江西省余于县,1951—1954年随着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农村私人借贷的利率不断下降,一般高息借贷利率(月息)由1951年的30%下降到1954年的10%,互利性质的一般借贷利率由月息1.5%下降到1.2%。

与此同时,农村私人借贷中高利借贷所占比重也由1951年的86.46%下降到1954年的25.71%。

[4]浮梁县益田乡,自1952年信用社成立以来,打击了高利贷,1954年的高利贷和农村自由借贷不仅比1952年减少了,而且利率由1952年最高的月利6%,降至1954年最高月利4%。

[23]吉安县淇塘乡,自1952年5月成立信用社以来,高利贷(以月利超过3%为界限下同)的变化情况是:

1953年放青苗每担3.8—4元,现金月利为15%,1954年放青苗每担4—4.5元,现金月利10%,1955年现金月利10%,总的趋势是随着信用社的发展而下降的。

据乐家庄全村66户调查,1953年借高利者21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1.85%,借青苗43担,高利贷170元以上,1954年借高利贷的1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19.6%,借青苗12担,高利借贷90元左右。

1955年借高利贷户数减少为5户,占全村户数的7.57%。

[24]

  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并开展业务活动,部分替代了农村居民间的借贷,并促使私人借贷的利率下降,如此,致使私人借贷中的借贷形式发生变化,即高息借贷呈下降趋势,低息借贷和互助性质的无息借贷逐渐增加。

  实际上,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大大减少,是在实现农村集体化后。

但此时私人借贷关系的减少,不是由现代金融组织如银行、信用社的业务所取代,而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生产资料统一支配,收入分配大体平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方式,致使借贷资金的供给与借贷需求都相应减少。

当然,即使是在农业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把农民的生活问题都包下来,在此期间,农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借贷甚至高息借贷仍长期存在。

  

(二)农村信用社借贷的不足

  

(1)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多方面的需求

  如上文所述,大部分信用合作社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贯彻之后发展起来的,特点是结合合作化运动,大量突击,发展快而工作粗糙,组织时只重数量,不重质量。

同时,由于信用社的建立时间不长,还不能全面覆盖广大农村,加之管理经验不足,业务开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信用社在群众中未完全树立信誉,有的信用社发展并不好。

其首要表现即是资金紧张,业务不开展,不少社不仅无力贷款,而且无法应付提取存款。

如湖北省江陵县将台乡四、五选区的信用社社务情况调查,建社4年来,存款户51户,占调查总户数347户的14.7%,存款总额为1816元,平均每户35.6元。

以1954年来看,共卖余粮866000斤,折币45900元,但1954年秋到1955年7月之前共存款1486元,只占余粮款的3.24%。

[19]产生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信用社存款利率过低,信用社存款利率都跟着银行跑,如规定活期存款月利率4厘5,定期存款1个月以上7厘5,3个月以上8厘,6个月以上9厘。

由于存款利率低,从而一方面使农户感觉存款不划算,不能刺激存款;

另一方面农户认为银行比信用社靠得住,不存信用社而存银行。

这样就影响了信用社的存款业务,造成其资金供给紧张。

  造成信用社资金供给紧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为了贯彻阶级路线,给无偿还能力的困难农户发放了大量贷款,结果造成呆帐、死帐,影响了信用社的资金周转。

如据湖北省江陵县将台、浠水县望城等5乡统计,1955年7月,共有放款余额12943元,到期和过期的即有6249元,占48.29%。

其中孝感县太子、谷城付湾2乡过期1年以上的占余额总数的30.5%。

[251又如湖南长沙县草塘乡信用社,1954年底放款余额1631元,贷户204户,其中过期户167户,过期款(1—6个月)997.5元,占总放款余额的81.86%。

[20]

  由于以上原因,使得信用社存款存不进来,放款收不回,造成信用社资金供应紧张,导致其在解决农民的借贷需求方面的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当然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外,另一主要客观原因是由于建国初期农村资金奇缺,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极其旺盛,在信用合作社建立之初力量微弱的情况之下,不可能满足农户生产生活多方面的资金需求。

  

(2)对困难农户扶持不够

  信用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信用流通流域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它要能长期健康发展,也要有资金来源,也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通过信贷业务的开展,略有赢利,不可能完全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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