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制试行办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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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ﻭﻪ第二章选点原则ﻭﻪ

ﻭ第四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ﻭﻪ

ﻭﻪ 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ﻭﻪ第六条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ﻭﻪﻭﻭﻪ第三章生产管理

ﻪﻭﻭ 第七条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

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

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

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ﻭﻪ 第八条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

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

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ﻭﻭﻪ第四章库房管理ﻭﻪ

第九条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

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ﻭﻪﻭﻭ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

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

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

两挂:

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

两留:

留过道,留操作空间)。

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ﻭﻪ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

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ﻪ第十二条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

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储备肉质量管理ﻭ

ﻭﻪ 第十三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

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ﻪﻭﻭ第十四条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ﻭﻪﻭ

ﻪ第十五条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ﻪﻭﻭﻪ 第十六条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

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ﻭ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ﻭﻪﻭﻭﻪ第十八条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ﻪ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

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ﻭﻪﻭﻭ第六章申报审批程序ﻭﻪ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ﻪﻭﻭﻪ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

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ﻭ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

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

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

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ﻭﻭﻭﻪ第七章 附则

ﻪ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ﻪﻭ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

国家海洋局ﻭﻪ文 号:

[80]国海科字第434号

发布日期:

1980-5-10ﻭ执行日期:

1980-5-10ﻭﻪ生效日期:

1985-10-19ﻭﻪ各分局、研究所、总台:

ﻭ现将《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在适当时间修改为正式管理办法。

ﻭﻪ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ﻭﻪﻭﻭ海洋科技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监测、科研等)是我局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

及时地总结、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海洋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ﻭﻭ 一、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项目,经过研究、试验或调查考察以后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结果。

有的课题、工作虽未全部结束,但已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可以做为阶段性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ﻭﻪ1.以认识海洋自然现象和探索其自然规律为主要目标的研究。

为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海洋开发技术提供科学依据和基本资料的应用基础研究,其科技成果主要表现为海洋调查成果报告、海洋图集、资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科学专著等。

ﻭ2.对于直接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在较多情况下是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流程、新方法、新设备等,其科技成果除表现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外,还应当有相应的实物和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报告、经济效益评价等。

ﻪﻭ

ﻪ 3.海洋科学调查、研究中基本资料的系统总结,图集、资料的整理出版、新参数的测定、海法、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测试、分析方法的重要改进等,也应作为科技成果。

ﻭﻪﻭﻭ 三、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

ﻪ一切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鉴定。

各业务部门和学术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工作,严肃认真地对其工作质量、学术意义和学术水平、实际应用意义和成熟程度等作出科学的评价。

ﻪﻭﻭ1.海洋调查、监测、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实验数据、图纸、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提请上级审查鉴定。

ﻭ2.对理论性科技成果,主要通过学术讨论和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其意义及水平进行评议。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一般应先在研究室有关人员中讨论,由研究室签署意见后报请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

重大的理论成果,还应广泛征求研究所(分局、总台)内、外有关同行专家的意见。

ﻪﻭﻭ在评议中,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注意反映重要的不同意见。

ﻭﻪ3.对于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和现场试用,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附件三)进行鉴定。

4.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组织审查、鉴定;

重大科技成果或局重点课题成果,经所(分局、总台)组织鉴定通过后,报局审核,必要时由局组织鉴定;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局报请国家科委进行国家鉴定。

ﻪﻭﻭ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并发送给生产、应用等有关单位。

ﻭﻪﻭﻭﻪ 5.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实验数据可靠的情况下,不论通过审查鉴定与否,均可将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送交有关科学期刊发表,作者自负文责。

但不准私自将资料、数据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资料除外)。

ﻪ四、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与归档:

ﻭﻪ1.每项研究课题完成并经审查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科学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建立科技成果档案,交所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

属于局重点课题,交局科技部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

未归档之前,课题组不得解散。

ﻭﻪ2.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应将鉴定过的科技成果分类上报。

全部科技成果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汇总后填写“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简表”(附件一)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一式五份上报。

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科技成果,工作完成并经鉴定后,应及时上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ﻭﻭﻭ3.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包括以下材料。

ﻭﻭﻪ(1)“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

每一项目要认真填写,各级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填写建议密级。

(2)鉴定材料。

理论研究成果应有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和所外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

应用研究成果应有成果鉴定证书。

ﻭﻪﻭﻭ (3)科学技术资料。

它包括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应用评价、有关的图表、照片等。

ﻭ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报局。

ﻭ4.局对各单位报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后,按国家科委规定,上报我局科技成果申请授奖和核准授奖;

每三至五年编印我局科技成果汇编,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我局可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资料。

ﻭﻪﻭﻭﻪ五、科技成果的奖励:

ﻭ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按上述条例评奖,其余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评奖。

ﻭﻭ2.上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按上述所列条例和办法执行。

ﻭ3.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物质奖励的经费由事业费开支。

ﻭﻭﻪ 4.每项科技成果只能获得一次性奖励,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高的标准发给奖金或补给差额。

ﻭﻪ5.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与成果上报同时进行。

 六、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ﻭ1.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出版、交流和推广工作,使其尽快转变为生产力。

成果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引用别人的工作结果,必须加以说明。

协作单位的贡献,应给予充分估价。

ﻭﻪ2.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自行挂钩交流推广。

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应写专门报告或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局协助向有关部门、地方推荐,交流推广。

ﻪ3.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向生产单位推广科技成果时,可采用签定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ﻪﻭﻭ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此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ﻭﻭﻭ附件一ﻭﻭ

单位:

19年科技成果登记简表

 

ﻪ┌─┬───┬───┬───┬──────┬───┬───┬────┐ﻭﻪ│序│成果│成果│科技│鉴定日期、主│获 奖│推广应│备注 │

ﻪ│号│名称│性质│水 平│持鉴定单位│情况│用情况│ │

 ├─┼───┼───┼───┼──────┼───┼───┼────┤

ﻪ │││││││││ﻭ ││ │ ││││││ﻭﻪ││││ │││││

 │││ ││││││

│││││││ │ │ﻭﻪ│ │││ │││ ││ﻭ││││ │││ │ │

││││ │││││

ﻪ││││ │││││

ﻪ│ │││ │ ││││ﻭﻪ│ ││││││││

ﻪ ││││ │││ ││ﻭ ││││ │││││

ﻪ││ │││││││

│ ││ │││ │││

ﻪ│ │ │││││ ││

ﻪ│ │ ││ ││││ │

 └─┴───┴───┴───┴──────┴───┴───┴────┘ﻭﻪ ﻭﻭﻪ 附件二ﻭﻪ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卡片

ﻪ┌────┬─────┐

ﻪ│局编 号││ﻭﻪ ├────┼─────┤

│基层编号││

└────┴─────┘

上报单位:

建议秘级:

┌────┬─────────────────────────────┐

ﻪ│成果名称││

ﻪ ├────┼──────┬────┬───────┬────┬────┤ﻭ│题目负责││任务来源││计划编号││ﻭﻪ│人及主要│├────┼───────┼────┴────┤ﻭﻪ│参加人员│││最终或阶段成果││

ﻪ├────┼──────┤成果性质├───────┼─────────┤

 │起止时间│││理论或应用成果││ﻭﻪ├────┼──────┼────┼───────┼─────────┤ﻭ│主 要协││成果水平│ │ │ﻭ│作单位│││││

├────┴──────┴────┴───────┴─────────┤ﻭ│内容说明:

(包括内容、原理、结论或技术指标、国内外水平比较、意义)│ﻭﻪ ││ﻭ││

ﻪ││ﻭ││ﻭﻪ├──────────────────────────────────┤

│审查或鉴定意见(包括申请和授给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ﻭ││

ﻪ││

│ │ﻭ│审查或鉴定单位及主要成员:

│ﻭ├──────────────────────────────────┤

ﻪ│交流、推广情况及建议:

││

ﻪ ││ﻭ││ﻭ├────┬──────┬───┬──────┬───┬───────┤

ﻪ │单位盖章││单位││研究室│ │

 │││负责人│ │负责人││

ﻪ├────┼──────┴───┴──────┴───┴───────┤

│备注│成果水平指国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或国│ﻭ ││内一般水平。

 └────┴─────────────────────────────┘ﻭﻪ ﻭﻭ上报日期:

19年月日收到日期:

19 年月日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ﻭﻪ

ﻭ(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次会议通过发布试行)

ﻭ第一条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及时地得到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ﻪ第二条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根据放手发动群众、一切经过试验的方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凡是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对其技术上的成熟程度、经济上是否合理、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并且指出进一步改进提高的方向。

ﻭﻪ 第四条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凡是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都必须做出定型结论,以便推广;

尚不具备定型条件的,则应当继续进行试验、改进、提高,促使其迅速完善。

ﻭﻪ第五条对于不同的新产品、新工艺,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和涉及面大小,采取不同的鉴定定型的方法和步骤。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有重大关系的新产品、新工艺,能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实物试验,不宜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模拟试验,并且都要经过试用考验,确有把握的,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无重大关系但需要经过试用才便于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只要基本成熟,就可以做出初步定型结论,并投入小批生产试用;

在试用过程中进一步改进提高,待完全适用后,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ﻭ第六条鉴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时候,研究、设计、试制、试用等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的技术文件,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

第七条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

(一)国家鉴定:

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ﻭﻪﻭﻭﻪ特别重大的项目,鉴定后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部鉴定:

由国务院主管部组织鉴定;

ﻪﻭﻭﻪ(三)地方鉴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所属的科委、有关厅(局)、市、县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

ﻭﻪﻭﻭﻪ(四)基层鉴定:

由企业、研究设计机构、学校、人民公社等基层单位组织鉴定。

ﻪ 各级的鉴定项目,在各级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

ﻪ第八条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群众参加,进行鉴定,并且负责到底;

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当按照项目成立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

第九条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

证书的格式和报送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其审批手续,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切出口、出国展览和列入技术援助项目的新产品、新工艺及其有关的技术资料,都必须经过鉴定定型,并报请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ﻭﻭﻭﻪ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ﻭ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ﻪ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ﻪ技术鉴定 证书(格式)

ﻪﻭﻭ编号铁道部产初77019

ﻭ GJC——1型校正望远镜ﻭﻪ

ﻪ研究试制单位: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ﻭﻪ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 学仪器厂ﻭ

ﻪ天ﻭﻪ

津ﻭﻭﻭ大ﻭ

ﻪ组织鉴定单位:

江苏 省科学技 术 委 员会ﻭﻪﻭﻭ 铁道部科 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 省 常 州市 科技局ﻭ

ﻪ鉴定日期: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ﻪﻭﻭﻪ一、技术规格和简要说明:

针对现场生产中存在的长距离、变孔径、高精度的准直测试问题,研制了GJC-1型校正望远镜,经过大量技术测试和工业性试验,并与东德进口同类型仪器作了实地对比试验,证明仪器的性能是良好的,给国内精密仪器的制造,填补了一个空白。

ﻪ 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ﻭﻪ测量距离:

0-20公尺水平、垂直方向测量范围:

±

1毫米最小格值:

0.001毫米仪器测量精度:

(3/√n+E+2△)微米其中:

n为测量次数E为测量距离(公尺)△为在测量时测微器的读数值对于测量范围中心偏差(毫米)主机尺寸(长×

宽×

高):

375×

138×

320毫米主机重量:

10公斤

ﻪ 仪器应在良好的环境下使用

二、鉴定意见:

1.仪器具有测量精度高,用途广,测量方法简易,读数直观,用子制造和修理行业。

ﻪ 2.仪器在精度上符合设计要求,是一种良好的准直仪器。

3.对仪器的几条改进意见:

ﻭﻪ

(1)应加配五角棱鉴等附件,扩大使用范围。

ﻭﻭﻪ 

(2)增添双刻线标靶。

ﻭﻪ (3)为利子粗调找正,光源设计要进一步修改。

(4)测微千分尺要进一步改进。

ﻭﻪﻭﻭ 4.根据上述意见,为了满足生产需要,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建议安排在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ﻪﻭﻭ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ﻪ 同意鉴定意见,可以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ﻭ 四、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1.GJC-1型校正望远镜设计总结ﻭﻪﻭﻭﻪ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ﻭ

ﻪ天津大学

ﻭ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ﻭﻭ

 2.GJC-1型校正望远镜全套设计ﻭ

ﻭ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ﻭﻪ 图纸

ﻪ3.GJC-1型校正望远镜试制总结ﻭﻪ

ﻭ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ﻭﻪﻭﻭ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GJC-1型校正望远镜质量分析

ﻭﻭﻪ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报告ﻭ

ﻪ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ﻪ5.GJC-1型校正望远镜技术条件ﻭﻪﻭ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ﻭﻭ6.GJC-1型校正望远镜说明书ﻭ

五、主管部、委、总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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