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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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教学文案

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建筑面积

500m2以下

大于500m2

不超过3000m2

大于3000m2

不超过5000m2

大于5000m2

不超过10000m2

大于10000m2

罚款格次

3万元至5万元

5万元至12万元

12万元至18万元

18万元至24万元

24万元至30万元

格内从重处罚情节

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宽度不足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数量不足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防火门、防火卷帘数量不足的;可燃、易燃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

3、有下列扰乱消防监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擅自改变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隐瞒工程规模而将应审核、验收的工程报备案的;为逃避抽查,将同一工程重复报备案,扰乱备案抽查秩序,经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处罚情节

1、有两类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升一格处罚。

2、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建筑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3、在针对违章工程和场所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新工程或场所顶风非法开工、使用、营业的,升一格处罚。

4、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的违法建设或营业行为,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又犯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

1、对建筑面积100m2以下小建设工程,不具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只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免予罚款。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结审核、验收、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罚款决定降一格;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办结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款。

备注

1、在查处违法投入使用行为时发现违法施工行为尚未查处的,一并予以处罚。

2、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责令“三停”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对于属于本级以上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可以在完成调查程序后报本级政府研究。

4、在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建筑物中,发现有《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及第二至六项行为的,一并处罚;有“配(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为的,不另作处罚。

5、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触犯《消防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该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基准表(四)执行,对使用行为不按照本表处罚。

6、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二)《消防法》第58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罚  款

建筑面积

500m2以下

大于500m2不超过3000m2

大于3000m2不超过5000m2

大于5000m2

罚款格次

1000元以下

1000元至2000元

2000元至3000元

3000元至5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

1、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中有本款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竣工后尚未报送消防设计备案,或投入使用后三个月未报送竣工验收备案的,升一格处罚。

3、同一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申报备案的,每次升一格处罚。

备注

1、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未经备案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的规定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又不停止施工、使用的,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三)《消防法》第59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影响面积

200m2以下

大于200m2不超过1000m2

大于1000m2不超过3000m2

大于3000m2

罚款格次

1万元至3万元

3万元至5万元

5万元至7万元

7万元至10万元

升格处罚情节

1、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的建筑物存在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对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升一格处罚;降低标准部分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问题的,升一格处罚。

3、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为,一年内在省内其他工程中再犯的,升一格处罚。

备注

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违法设计、施工行为所降低的标准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失去保护的面积。

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工程正在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工程已经竣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四)《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罚款

影响面积

200m2以下

大于200m2不超过500m2

大于500m2不超过1000m2

1000m2以上

罚款格次

5000元至8000元

8000元至2万元

2万元至3万元

3万元至5万元

格内从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单位不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制度规定,导致未及时发现本条所含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物各方相互推诿消防安全责任,导致出现本条所含火灾隐患的;由于缺乏有关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明确导致员工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的。

升格处罚情节

1、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火灾隐患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施不符合疏散要求,或高层、地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升一格处罚。

3、单位未建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检测、检验规定,或者有关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弄虚作假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

1、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完毕的,降一格处罚;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改正完毕的,降二格处罚。

降格处罚将使罚款低于5000元的,可以作出低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2、在消防监督检查当时或调查取证期间就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且没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和升格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处罚。

备注

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违法行为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失去保护的面积。

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第一项中“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没有配(设)置、配(设)置数量不足、配(设)置类型错误等情形。

3、从非法渠道购置,以不具有消防产品功能的物品充当消防产品予以配(设)置的,以“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论处。

4、对属于审核、验收、抽查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问题,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处理,不重复处罚;工程已备案但未抽查到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问题,按照本表处理。

5、升格处罚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态度、损害消防设施的严重程度、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对本人的约束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理决定。

个人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生后,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尽修复职责的,按照本表的要求追究单位责任。

7、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五)《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罚款

影响面积

200m2以下

大于200m2不超过500m2

大于500m2不超过1000m2

1000m2以上

罚款格次

对单位5000元至8000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500元至800元

对单位8000元至2万元,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800元至1200元

对单位2万元至3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1200元至1600元

对单位3万元至5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1600元至2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

1、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收到有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改正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

3、消防产品不具有市场准入证明,单位又不能提供购置消防产品的合法的有关合同、发票、帐簿等材料的,升一格处罚;在非法市场上购买明知不是消防产品的物品充当消防产品的,升二格处罚。

4、单位未采取实质改正措施,且单位全部消防产品中超过30%的产品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责令停产停业。

减轻处罚情节

1、更换完成75%的,可以降一格处罚。

2、更换完成80%,并且正在积极更换其他消防产品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5000元以下处罚。

3、属定期零星更换消防产品,购置产品具有市场准入资格且购置金额不足2000元,并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更换完毕的,可免予处罚。

4、由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因导致本条违法行为的,对已经履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免予处罚。

注:

其他消防产品已更换,但事关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产品尚未完成更换的,不视为已完成75%、80%。

备注

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如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所能保护的建筑面积。

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责令停产停业的,不影响依据本条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3、罚款格次中的“并罚”是指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升格罚款对场所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

5、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六)《消防法》第66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影响面积

500m2以下

大于500m2不超过1000m2

大于1000m2不超过2000m2

2000m2以上

罚款格次

1000元2000元

2000元至3000元

3000元至4000元

4000元至5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

1、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收到有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改正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

3、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升一格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在可燃物资仓库、大量可燃或易燃物品存放场所、大量可燃或易燃装饰装修部位的;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养、检测,并遗留接触不良、局部过热等火灾隐患的。

4、同一场所有本条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又发生并逾期不改正的,升一格处罚。

5、发现违法行为前一年内单位曾发生过电气火灾、燃气火灾的,升二格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1、整改完成90%,并且正在积极更换、维修其他电气设施、燃气设备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1000元以下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完毕的,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决定但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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