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附件五 商通卡合作协议FINAL北京市以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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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均视对方为各自领域优质的合作伙伴,甲方同意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预

付卡业务合作方;

4、为顺利开展上述合作,甲方需要乙方运用专业能力,通过其拥有的《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金融卡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商服通经济档案分类收编统筹管理系统》等多项知识产权以及自主开发的商通卡支付清算服务系统平台为商通卡交易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后期维护。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宗旨,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发行的北京商业服务业通用积分卡(以下简称“商通卡”),甲方及经营门店作为商通卡特约商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商通卡

1.1商通卡是由乙方制作并发行的预付卡,可于甲方在中国境内以“【注:

依据实际签约主体的不同确定是“新世界百货”还是“巴黎春天”】”商号经营管理的门店内使用的,持卡人可凭卡内金额在甲方消费结算的预付卡。

1.2商通卡的卡面应注明编号、面值、有效期等信息,并采取防伪措施。

乙方应保证所制作的商通卡序号完整且不得重号,并保证每一张卡的验证信息是唯一、有效的。

1.3乙方同意甲方作为乙方商通卡的特约商户,甲方同意持卡人可以凭商通卡在所经营门店进行消费结算。

第二条商通卡的发行

2.1乙方自行负责商通卡的推广与发行。

2.2乙方应当做好商通卡的发放记录,记载购卡人信息、购卡时间、所购商通卡的编号、面值、有效期限及激活时间等。

2.3乙方在发行商通卡时应当向购卡人详细说明商通卡的使用规则和有效期限。

2.4持卡人在甲方收银台使用商通卡結算时,如该卡不能通过POS机实现刷卡并打印出交易单据,甲方有权拒绝该卡的使用,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商通卡的受理和使用

3.1商通卡的使用规则,由乙方向持卡人解释说明。

如持卡人对商通卡的使用规则产生异议,由乙方负责处理。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用。

3.2除标注不接受商通卡的租戶或者商户外,甲方应受理持卡人在甲方持商通卡购物或消费,并向持卡人提供POS终端刷卡服务。

3.3商通卡持卡人在甲方持卡消费时,甲方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

若持卡人需发票需向乙方索取,乙方应于每月将上月需开发票之清单提供给甲

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开具零售业发票。

乙方提供的需开发票清单必须真实,若因乙方提供虚假的清单致使甲方开具的发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开具虚假发票的,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4甲方不得允许持卡人将卡内金额兑换现金。

如果POS终端显示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则甲方先扣除卡上所剩金额,不足部分由持卡人以现金补足。

3.5甲方受理商通卡时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划卡读取磁条数据,按照POS设备显示的响应信息进行操作。

3.6甲方受理商通卡时,应当准确输入持卡人的交易数据,监督持卡人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规定的签名栏内签名。

3.7如持卡人在使用商通卡在甲方购买商品后要求退货,在符合甲方退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当将货款退回到持卡人支付时使用的商通卡内,并在财务上作相应的记载,于下一个交易资金结算日内,在相应扣减等额储值卡交易金额后,计算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服务手续费。

如退货时持卡人的商通卡已经作废、失效或者超过有效期或本协议已终止,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4.1乙方保证具有合法资质发行商通卡,乙方负责商通卡的销售和管理、技术开发以及商通卡运行、受理、结算等技术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的搭建。

4.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商通卡使用规则、办法、受理过程中应注意的技术事项。

4.3乙方应向商通卡持卡人宣传介绍甲方的商品或服务。

4.4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可受理商通卡消费交易的POS终端及全部的配套部件、耗材等,且提供每层楼至少3台POS机具(租户所需POS机具按实际需求安装)。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权收回该终端受理机具。

如发生遗失、人为损坏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5乙方负责免费完成甲方的POS终端的安装、调试、改造及对甲方实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熟练掌握POS终端机具、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熟练进行商通卡的POS终端受理业务。

乙方并免费提供POS终端的保养、维护和维修服务。

4.6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商通卡全天候24小时接入平台管理系统和服务器运行服务,建立消费纪录,提供交易明细,受理信息查询,及时处理系统故障,为甲方受理商通卡交易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与后期维护,保障商通卡交易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乙方并应为甲方经营门店提供数据复制服务。

4.7乙方为甲方提供商通卡交易系统维护和故障排除服务(全天24小时),保证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或在甲方要求下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该系统全天候正常工作,乙方的24小时服务电话为:

4.8乙方为甲方提供系统查询服务,向甲方提供交易数据、交易明细等交易数据,协助甲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卡内信息查询、持卡人投诉、换卡、补卡、注销卡等与乙方系统记录的数据有关的各种工作。

4.9乙方保留商通卡交易的全部信息,各种单据和数据。

签购单是甲方与乙双方核对帐务的凭证,签购单上的金额、日期等不得涂改。

甲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POS终端设备交易、清算的数据和相关单据妥善保存12月,以备双方之间查询及对帐。

第五条商通卡交易资金结算

5.1乙方应当每日汇总当日的全部交易数据,于次日将前一日的交易数据发送甲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处保留的所有交易数据。

5.2乙方应在实际交易日发生后的次日(即T+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持卡人在甲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扣除退货后)的实际交易金额,在扣除甲方按本协议第6.1.1条约定应付的服务手续费后支付予甲方之指定银行账户。

如乙方未按时结算并支付予甲方的,在甲方督促之后仍不能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则乙方须每日按逾期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之指定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5.3如果甲方与乙方对实际交易日持卡人在甲方以商通卡结算的交易金额存有争议,以甲方提供的有持卡人签名的签购单为准。

对无异议的部分,乙方于实际交易日的次日将扣除甲方应付服务费手续后的余额划入甲方之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商通卡相关费用结算

6.1服务手续费:

6.1.1甲方按持卡人在甲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交易金额的0.7%向乙方支付服务手续费;

但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前述服务手续费标准不得高于乙方给予同城市其他商业零售合作方的最低标准,否则乙方应按最低标准予以调整。

6.1.2除本协议第6.1.1条约定的服务手续费外,就商通卡合作事宜,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1.3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甲方上月已支付的服务手续费的总额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服务类发票予甲方。

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手续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时止。

第七条担保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向甲方提供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详见本协议附件二),由担保公司对乙方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确保乙方及时按照本协议项下约定为甲方进行结算。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

8.1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8.2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但双方应在有效期满前签署补充协议。

若一方有异议,应于本协议到期前9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可就本协议继续履行或终止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协议到期终止。

8.3本协议届满或被任一方提前解除的,甲方与乙方均有义务在协议届满或提前解除后的2天内进行对帐,于对帐后2天结算双方之间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如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各方同意严守机密,除对方明确许可外,所有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从对方获得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等均不得使用,向第三方泄漏、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第十条协议的转让与排他

10.1除非有书面同意意见。

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10.2甲、乙双方有权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与对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其他预付卡的合作。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1.1本协议有效期內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解除。

11.2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自书面解除通知签发之日起发生解除效力:

(1)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甲方提供故障排除或上门维修服务,造成甲方经营秩序混乱或商通卡无法使用的。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要求后24小时内不能及时为甲方提供系统查询服务,致使甲方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或无法使用卡的。

(3)乙方不及时维护交易管理系统,致使系统瘫痪、数据出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4)乙方故意篡改交易系统内的数据,造成双方对帐困难或甲方多支付服务手续费的。

(5)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持卡人的结算资金的。

(6)若乙方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

议,自乙方支付业务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生效。

11.3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

提前解除本协议,自书面解除通知签发之日起发生解除效力:

(1)如甲方进行虚假交易,将商通卡套现。

(2)如甲方伪造签购单被双方确认,或者未按照第4.9条约定按期保存完整记录

的签购单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如甲方故意篡改签购单,造成双方对账困难或乙方无法收取服务手续费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瘟疫、罢工、战争和军事行动、恐怖袭击、国家法律的变更、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时,不视为违约,该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乙方未能按时为甲方结算交易资金的10%或提供结算服务的资金数额0.3%计算,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12.3如乙方故意篡改系统内的交易数据,甲方可就乙方篡改金额部分的5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12.4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本协议之相关约定开具发票,且在对方书面督促之后仍不能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则须每日按逾期的应开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2.5除第12.2、12.3、12.4条约定外,若发生第11.2条其他约定情形或第11.3条约定情形时,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甲方过去合同期限已支付的月平均服务手续费的3倍计算(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1.2(6)条的约定,则违约金应按照甲方过去合同期限已支付的月平均服务手续费的5倍计算)。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12.6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违约发生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违约方支付予守约方指定单位。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协议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期间,本协议除争议条款外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13.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

乙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

担保函

13.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

起生效。

13.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乙方:

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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