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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期末复习答案

工程合同管理-期末复习

第一章

1、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律特征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

4、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5、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合同。

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8、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相同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9、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10、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采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1、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

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12、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合同订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

多数合同都廷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使订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签订合同的订约人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来说,他虽然不是订约人,但却是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合同利益,因此,这类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

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约人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但是当投保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该人身保险合同就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3、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3个方面

1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2合同是承包商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1、简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立法宗旨

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主要体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调整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合同调整法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共有4条基本原则分别是合同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3、简述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一个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意的达成是合同成立的根本。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4、简述合同的基本形式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5、简述合同生效的基本原则

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下列4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管理

4情事变更原则

7、简述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8、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9、简述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0、简述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不可预见性判断是否可以预见需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及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作为能否预见的标准。

2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11、简述合同变更的概念及其效力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当事人不变合同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合同内容保持不变仅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变。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原则上在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丧失法律依据。

12、简述合同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转让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

2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3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3、简述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及确认

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及确认

①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②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简述工期顺延的理由及确认程序

工期顺延的理由及确认程序

①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F.不可抗力。

G.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②办理工期顺延的程序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别?

施工合同对工程分包有何规定?

工程分包和工程转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任。

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

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工程分包和工程转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

分工程的行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任。

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2)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16、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7、简述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如下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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