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同名104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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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同名10462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同名10462)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

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

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

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预付:

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

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

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

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

19、承兑交单:

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手机可获得商业单证。

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时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

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1、《托收统一规则》:

是在中国指导国籍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替你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

22、汇票:

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

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3、信用证:

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

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

24、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5、班轮运输:

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6、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27、《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29、汉堡规则: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

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30、国际多式联运:

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31、索赔:

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

32、理赔:

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

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3、时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

34、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35、代为求偿:

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

是指保险人像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富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6、主要险别:

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37、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

38、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39、航程终止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

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

40、驳运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41、一般附加险:

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

“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

42、特别附加险:

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43、国际金融法: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

44、布雷顿森林体系:

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来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

《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

45、特别提款权:

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46、国际银团贷款:

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种类:

直接式和间接式

47、国际项目贷款:

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根据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确定。

主要适用在自然资源开发、调通运输、电力、农林、公用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项目上。

种类:

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

48、国际融资担保:

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物或权利)所作的还款保证。

国际融资的跨国特征,使其存在比国内融资更多更大的风险。

49、见索即付担保:

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业和商业实施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细心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借贷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合同。

50、备用信用证:

是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它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同时兼具担保的作用。

51、安慰信:

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主的书面文件。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但亦受到普遍重视。

52、浮动担保:

也成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53、巴塞尔体制: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书上实在整理不出来,来自soso百科…巴塞尔协议一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一是指所有巴塞尔文件或巴塞尔协议体系。

54、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国际投资法主要是指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55、国际直接投资:

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56、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合资企业是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最常见的企业形式。

57、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58、BOT:

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9、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协议):

规定BOT项目东道国争睹的特许授权和规范东道国政府与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特许权协议,我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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