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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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篇:

重大危险源建档监控制度重大危险源建档监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配备符合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二)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并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补充修改;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名称

年月日

第三篇: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

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十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

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

02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单位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编号:

zt18-3-bzh10-zd02文件名称:

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版本:

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备案,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备案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职责

4.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的部门对公司各项目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4.2对于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管理部门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3公司其他部门及项目部给与配合。

5内容及要求5.1重大危险源定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5.2重大危险源辩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内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xx,对危险化学品定性定量的分析,确定其危险品特性及其数量,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危险源。

5.3对于辨识的一般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5.4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相关要求,完善相应的申请表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5公司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单位名称:

1.0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5.6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单独的管理档案,对危险源进行重点的动态监控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物编号、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5.7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5.8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5.9公司要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5.10对于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公司应该针对性的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11对于辨识出来的重大危险源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要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告知。

5.12在危险化学品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时,要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注销申请,经行业主管及有资质的企业辨识之后确定不存在重大危险源,行业主管给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6、附件

6.1重大危险源备案表6.2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

第五篇:

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制度。

1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1)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

3)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

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5)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6)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7)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8)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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