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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勤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教师可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超过一周,须经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病假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学院具体负责,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要及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㈣应予退学的;

㈤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本校转专业:

㈠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㈢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㈣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㈤本科学生学习确实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㈠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㈡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㈢应予退学的;

㈣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带下列材料:

⑴因有特长而要求转专业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⑵因病要求转专业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⑶因特殊困难要求转专业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㈢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㈠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㈡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㈢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

其他应由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㈡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㈢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㈣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㈤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㈡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审核后复学.

㈢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课堂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期成绩考核,需重修:

㈠一学期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㈡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㈢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考试作弊者,成绩无效,并依据《河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期考核不及格或缺考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必须重修,重修按实际成绩计.重修一般在下学年内完成.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数.任选课成绩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七章免修、免听课

第二十八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业优良(所有已修课程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学生,可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同意并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量,并参加考核.每学期申请免听课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河北科技大学辅修专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十一条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均不得申请免修、免听课.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竞赛奖,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折算校定任选课学分,具体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㈠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赛等科技竞赛或作品、成果获国家级奖,计6学分,排名第二---第七,计4学分;

获省部级一、二等奖,计3学分,排名第二---第五,计2学分;

获省部级三等奖,计2学分,排名第二---第三,计1学分;

㈡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之第一作者,计4学分,排名第二---第三,计2学分;

一般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科技论文之第一作者,计2学分,排名第二---第三,计1学分.

㈢学生在开放实验室自行设计、完成实验项目,经认定,可视情况记1-1.5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前修读有关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最高不得高于30学分.

第八章试读、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转为试读生:

㈠一学期所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一.

㈡一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

㈢学满两年,学生获得学分低于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

学生符合第㈠条转为试读生随原班级学习;

其它条件转为试读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生学籍随学生实际所在年级,并标明试读.

在试读期间,随原班级试读者,应当修读所在年级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原未通过需重修的课程;

随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者,应当修读所有未通过课程.试读期满,并取得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数的80%以上学分,取消试读,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应予试读的学生不申请试读者;

㈡试读期间,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总学分的80%者;

㈢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㈣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修读年限且未达到结业条件者;

㈤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或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㈧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㈨自动申请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㈡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㈢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一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㈣因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完或提前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授予学士学位.提前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获总学分占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以上(含)且本人申请结业者,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者可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参加结业重修,及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结业重修不及格或超过最高修读年限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所获总学分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或本人申请者,可延长学习时间.

延长学习时间于毕业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但不能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对其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社会实践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校字[2002]78号《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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