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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标准版

租赁合同

实用的租赁合同4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就租赁农家乐经营场地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农家乐经营场地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农家乐经营场地系本人所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2、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概况: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座落地址: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用途: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间数: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农家乐经营场地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农家乐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保证金条款

1、租金按年度支付;租金每年元(大写:

元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年的租金;以后按签订合同日期的下年月末前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

2、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第四条相关费用

1、农家乐经营场地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乙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2、租赁期间,农家乐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农家乐经营场地外墙、屋顶、及农家乐经营场地的附属配套设施(农家乐经营场地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场地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旧甲方的权利和承担旧甲方的义务,旧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农家乐经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

3、租赁期间,甲方欲对农家乐经营场地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

如乙方在7日内无

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

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场地修缮

1、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农家乐经营场地的正常维修,或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只保证农家乐经营场地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赁期间,如农家乐经营场地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乙方有权自行修缮,费用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农家乐经营场地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农家乐经营场地权属、农家乐经营场地维修次数、

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2、甲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农家乐经营场地。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农家乐经营场地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并如数退还保证金。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不作任何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2、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方可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农家乐经营场地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农家乐经营场地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农家乐经营场地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

乙方如需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能施工。

4、乙方在农家乐经营场地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甲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

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农家乐经营场

地原状。

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5、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甲方不予以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半年,自10天期满次日起计算。

6、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农家乐经营场地发生漏水、倒塌,或农家乐经营场地被认为危房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由甲方负责维护或修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天内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农家乐经营场地所在地法院诉讼。

合同编号:

甲方(流出方):

地址:

乙方(流入方):

地址: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5、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山林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则按如下处理:

1、林地归还甲方所有;

2、由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归乙方所有;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山林的状况合计租赁面积(大写):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

2、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山林,制止乙方损坏租赁林地和其它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租赁的山林。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需采伐林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价款。

4、山林租赁期间,乙方将山林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剩余期限.

3、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及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处臵,若甲方同意接收,则上

述物品由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租赁款的,每超过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乙方无故超过一年未付清租赁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时,除国家征用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裁定。

八其它事项

1、租赁期内,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本合同涉及的林地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支持,并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在政策处理方面的基本原则是:

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地面作物及附属物的补

偿费归乙方所有,劳力安臵费归乙方所有,其他损失的补偿费,由谁受损谁享受补偿.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奉化市农林局协调解决。

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

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乙方租赁区域内的道路应保证甲方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4、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监证方奉化市农林局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监证单位(签章):

监证人(签章):

监证日期:

年月日附:

实测地形图

甲方(出租人):

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

石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金泉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坐落于山西省,具体情况为:

1、土地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须提供土地所属方出具的“同意加油站租赁及所占用土地转租意见书”。

2、房屋情况。

房屋共5间,150平方米;

3、该站共有加油机4台,加油枪4支;油罐100立方(20立方两个,30立方两个,共四个油罐)。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五年,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乙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加油站的年租金为净5万元(人民币)(不含水、电、取暖费)。

租金付款以下列方式执行:

按年度支付:

每年租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交付加油站前支付,以后年度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支付方式:

现金或支票甲方收到租金时,必须出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

无租赁业发票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第五条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甲方保证现在正常运转的水电暖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

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项由甲方自行支付。

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产生的土地合法化涉及土地方面的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当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自行交纳有关费用和收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格。

出租该加油站的行为如果需要股东或董事会批准,已经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

2、甲方对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已经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价款,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价款。

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价款。

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并且将该书面授权作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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