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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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
“各离异”;
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
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
“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
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
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
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
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
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
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
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
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
“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
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
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
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
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
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
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
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
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
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
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
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
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
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
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
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
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
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
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
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
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
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地区
童养媳姓名
丈夫姓名
进入婆家的年龄
资料出处
江苏镇洋
长洲
江阴
阳湖
吴江
湖北云梦
江苏吴江
镇洋
周氏
杨氏
何冰氏
刘氏
陆氏
汪氏
某氏
陈氏
龚氏
黄氏
梅氏
蔡廷爵
钮成惠
陈世荣
徐时凤
贺邦达
李绶受馥
袁树声
屠应权
凌某
张某
李传臻
许观澜
5
6
9
12
13
15
16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
乾隆《苏州府志》卷69《列女》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烈妇事》《养一斋文集》卷15《徐节妇刘孺人传》
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贺烈妇传》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传》
嘉庆《芜湖县志》卷12《宦蹟》
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
光绪《吴江县续志》
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2《黄贞女论略》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节母梅孺人传》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
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
……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
热十指枯。
……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
五日无完衣,
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
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
岂无父母来,洗
泪饰欢娱。
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
一言及姑恶,生命
无须臾。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
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
“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
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
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
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
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
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就是指此。
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
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
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
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
“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
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
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年的。
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
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
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
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
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蹟,“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
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它们有一定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
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
有的地主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其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
(二)寡妇的悲惨生活
封建势力的压迫,封建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一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
最惨的是殉夫制度。
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
“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
……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
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
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
震泽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岁守寡,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
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
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
“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当然不再旌扬了。
康熙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
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
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
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
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
如武进郑马氏二十九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空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
“宁饿死,不改节”,终于把孤儿养大。
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
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
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
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
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
据说有许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
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
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
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
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
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
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制度。
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反对者,理由是:
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
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
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
“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
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
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
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
“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
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
总之,统治者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上层社会家庭的女子比较多。
还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
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宝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奉贤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金坛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
持有女子守节观念的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纪。
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
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死去男子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
这是劳动人民敬老养幼的美德,是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
过去封建统治者给它蒙上节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识别。
应当看到同是一个守节,在不同身份及经济状况家庭的女子身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内容,甚至有着某种质的区别。
(三)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
这个问题上,社会存在着三种力量:
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
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力;
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
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
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
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而在主张守节者的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
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
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社会下层民众中存在着。
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
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仓张祥麟对妻子陶氏说:
“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
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康熙时吴县周文遂妻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贫,呼归,讽改节”。
有公婆劝寡妇出走的,南陵刘应赓遗孀任氏,“家酷贫,姑劝再适”。
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贫困人,他(她)们是社会下层。
所以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前一方面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
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
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生前沈氏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
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
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
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上层社会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知识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
俞正燮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
“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
钱泳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
沈圭有云:
‘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
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
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下层民众的思想相通。
(4)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
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
因此,有的寡妇家庭拥有丈夫遗留的较多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妇改嫁。
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
“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
比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
其二,为夫家所卖。
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
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
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二十四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
南汇县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到夜间抢人,进行嫁卖。
(五)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
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
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
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
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
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
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
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
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
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
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
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
他写道:
“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
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
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
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
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